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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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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创设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须通过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有偿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我国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2.
李雪鸣 《商》2016,(4):228-229
冒名处分不动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是同案不同判。本文从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出发,否认了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认为其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目前,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存在很大的争议。实际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着理论依据、现实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可循,各国在立法上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价值作基础的。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上,不动产的范围限制和存在的登记瑕疵尤其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变动的特殊法律事实,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利益衡量。按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得规定,在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例外地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物权取得效力。为体现善意取得维护交易安全的初衷,无权处分合同除处分人无处分权外,其本身当无可撤销或无效的事由。  相似文献   

6.
蒋薇 《商》2012,(11):115+98
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然而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了不少问题,本文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这一角度出发,以期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吴婷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1):282-283
在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善意受让人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争论焦点。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一种,得到《物权法》肯定,成为动产交付合法形式,而善意取得属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一,没有理由将占有改定排除在善意取得外。  相似文献   

8.
徐琳 《商业科技》2009,(9):284-285
在不动产交易中,双重抵押与买卖中诈骗行为的定性常常成为法律实务中争论的重要问题,应当认为一些双重抵押与买卖中的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通过隐瞒动产或不动产实际所有权的归属,利用民事法律中的公示公信、善意取得制度隐秘地达到其诈骗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在不动产交易中,双重抵押与买卖中诈骗行为的定性常常成为法律实务中争论的重要问题,应当认为一些双重抵押与买卖中的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通过隐瞒动产或不动产实际所有权的归属,利用民事法律中的公示公信、善意取得制度隐秘地达到其诈骗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在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基础之上,指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城乡物权变动模式不统一以及善意认定困难等问题,最后提出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朱晓红 《商场现代化》2006,(23):268-269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又吸纳了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善意。该制度是确认所有权的一种价值判断,在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应明确其适用前提,保持其界限的严格性。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也应当对善意取得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学界沸沸扬扬争吵了几年的关于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次草案稿里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在受让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的已经交付给受让;(4)转让合同有效。”这已明确界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重心在于保护无处分权下受让财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种…  相似文献   

13.
朱剑威 《现代商贸工业》2009,21(20):256-257
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过程中各自发挥作用的机理、相互关系和各自所呈现的问题,并据此建议划分两项制度所作用的范围,在需要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的不动产和重要的动产交易中适用无因性理论,而在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从而建立合理的交易安全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是否承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关。采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采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的法定登记,第109条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见我国立法选择了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视角下对不动产相关交易人予以界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一不动产出让人一不动产买受人,前两者可能为同一人,所指之第三人是不动产买受人。  相似文献   

15.
一、现行法关于无权处分法律效力的规定 <合同法>笫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是关于无权处分法律效力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孔慧 《江苏商论》2006,(12):159-161
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上一项特殊而重要的制度,这项制度保障了票据交易的安全,促进了票据的流通,因此对票据善意取得存在的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进行分析,以便更好的理解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7.
李娟娟 《商》2013,(23):380-380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作为民法意义上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又蕴含了不同的法律行为内涵,但是法律行为内涵并不能直接的指导案例审判,其法律行为或法律上所蕴含的“假设”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与适用,是民法领域从法律认识到法律实践的法律过程。通过实践之中的冒名出售不动产案件,讨论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适用。并且讨论在该情形下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必要。  相似文献   

18.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是每位社会成员安身立命的基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要解决在不动产交易涉及第三人利益发生纠纷时,赋予善意第三人以对抗原权利人的抗辩权。平衡原权利和善意第三人的冲突,兼顾了财产的静态安全和交易的动态安全,是弥补不动产登记固有缺陷的一项有效制度。早日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无权处分行为,通常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对于他人权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是,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为待定,既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又不利于法律的实践运作.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权利外观理论出发,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否认说与肯定说进行评价,认为在现代社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较动产有更多的依据.并通过考察先进国家的立法,认为法国,日本等未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实与其不动产登记的形式审查主义有关.我国乃实行实质审查主义,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我国有其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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