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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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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是否承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关。采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采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的法定登记,第109条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见我国立法选择了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视角下对不动产相关交易人予以界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一不动产出让人一不动产买受人,前两者可能为同一人,所指之第三人是不动产买受人。  相似文献   

2.
在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条件基础之上,指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城乡物权变动模式不统一以及善意认定困难等问题,最后提出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目前,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存在很大的争议。实际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着理论依据、现实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可循,各国在立法上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价值作基础的。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上,不动产的范围限制和存在的登记瑕疵尤其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4.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是每位社会成员安身立命的基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要解决在不动产交易涉及第三人利益发生纠纷时,赋予善意第三人以对抗原权利人的抗辩权。平衡原权利和善意第三人的冲突,兼顾了财产的静态安全和交易的动态安全,是弥补不动产登记固有缺陷的一项有效制度。早日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蒋薇 《商》2012,(11):115+98
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然而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了不少问题,本文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这一角度出发,以期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商》2015,(27)
为寻找合理的解决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办法,实有必要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内容予以梳理。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实践,提出了"合法性原则、申请原则、在先原则以及形式主义审查为主,实质主义审查为辅"的不动产登记原则并对从登记机关、法律依据、登记程序及权利证书等几个个方面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7.
无权处分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一、根据法条,文义解释等可得出结论;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目的是解决无权处分问题,无权处分是前提,因此无权处分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乔丽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252-253
不动产登记审查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核心环节,但我国的登记审查方式并不明确。所以说如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采取一个合理的审查方式,是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登记审查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核心环节,但我国的登记审查方式并不明确。所以说如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采取一个合理的审查方式,是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0.
李雪鸣 《商》2016,(4):228-229
冒名处分不动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是同案不同判。本文从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出发,否认了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认为其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1.
廖善康 《商场现代化》2007,(12):294-295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障物权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便捷、维持信用经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中国应将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化,并将司法实践中普遍将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的规定扩大到不动产。  相似文献   

12.
徐琳 《商业科技》2009,(9):284-285
在不动产交易中,双重抵押与买卖中诈骗行为的定性常常成为法律实务中争论的重要问题,应当认为一些双重抵押与买卖中的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通过隐瞒动产或不动产实际所有权的归属,利用民事法律中的公示公信、善意取得制度隐秘地达到其诈骗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在不动产交易中,双重抵押与买卖中诈骗行为的定性常常成为法律实务中争论的重要问题,应当认为一些双重抵押与买卖中的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通过隐瞒动产或不动产实际所有权的归属,利用民事法律中的公示公信、善意取得制度隐秘地达到其诈骗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立法对商事留置权的规定相当简单、抽象,在规定商事留置权的主体、客体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存在着种种问题: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还应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部分经营活动的单位;商事留置权的客体不仅包括动产,还应包括不动产;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动产物权登记采取的是对抗主义,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登记,有别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是公示物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需要结合当下情况,不断完善立法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尽快建立快速、统一、简捷、效能的动产物权登记体制,完善登记不实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学界沸沸扬扬争吵了几年的关于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次草案稿里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在受让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的已经交付给受让;(4)转让合同有效。”这已明确界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重心在于保护无处分权下受让财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种…  相似文献   

18.
杨得兵 《现代商贸工业》2011,23(17):234-235
我国物权法在没有引入公证制度的情况下,采取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不动产审查制度。我国登记机关在实际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义务,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缺乏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对原因行为进行公证,可以弥补其不足。  相似文献   

19.
《品牌》2015,(5)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中关于财产权流转和归属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市场秩序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频繁,动产和不动产的流通日益频繁,受让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经常会取得一些"来源"不明的财产,这就需要善意取得制度来规范此类行为。本文在此主要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和适用范围问题。  相似文献   

20.
周红高 《商》2014,(50):181-181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但针对107条的规定,学术界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各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认为,遗失物能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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