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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被广泛适用于包括产品责任在内的侵权案件之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仍不完善。针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许多产品事故,笔者认为需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以使该制度能起到惩罚并威慑侵权者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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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我国通过了第一部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惩罚性赔偿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备受争议。这次,关于是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当然也是引来了很大争论。本文将对惩罚性赔偿以及其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领域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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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守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规定的较为完善的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赔偿标准则是惩罚性咯偿制度的核心内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食品安全法>中的赔偿标准有了显著变化,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笔者以比较的视角入手,探析<食品安全法>的赔偿标准,并希望能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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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存在意义,讨论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幅度、协调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使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最大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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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已久,它由国家立法和司法判例共同构成。但是其适用标准并没有在专利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而是通过一系列标志性的判例形成。自1 7 9 3年产生至今,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伴随着审查制度的改革,由以三倍为下限发展成以三倍为上限,且其适用标准逐渐严格。在该制度的运行中,赔偿金额剧增,出现了法律功能异化等问题。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和运行为中国引入该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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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般是指在被告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而由其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以惩罚不法侵害行为。赔偿制度在日常有关产品质量法律中如何运用,且达到适度,是一个现实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它有其利弊,但利大于弊,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这一制度,使其在提高我国产品质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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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厦其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并就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利弊进行了比较.认为我国应有条件地在产品责任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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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补偿性与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找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关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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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补偿性与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找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关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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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金钱赔偿制度长期以来是法学界争议的话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国家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金钱赔偿制度的缺位已经严重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国家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开始讨论,从价值取向上提出了在我国建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了我国建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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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难以保护受害人权益、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国外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偿受害者的同时惩戒侵权者,双向调节遏制侵权,值得我国借鉴和引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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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25)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具有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人等多重功能。因此,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只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能够有效实现立法目的,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就应当予以采纳或者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其加以借鉴并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促进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加快中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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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消费者合同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界定了商品房消费者合同,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适用范围和条件,分析了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如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增加惩罚性赔偿基数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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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一种赔偿制度。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公民的权利、我国的法治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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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社会大众的人身安全,但现实情况是,生产者为了一己私欲,故意生产缺陷产品并造成了全社会范围人民大众的人身损害,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这种情况下,若还沿用侵权责任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并不能够对某些对赔偿金并不在意的生产者产生惩戒的作用。此时适当在侵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是避免损害再次发生,惩罚恶意侵权人,给予受害人充分补偿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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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正式开始实施,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7条中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惩罚性赔偿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依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明知”是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本文主要针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的内涵,存在的缺陷以及改进的措施进行了相关的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