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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经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有无从属性、不特定性等特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对最高额抵押权内容进行变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人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2.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以前的登记实务中不存在。因为按照《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是,《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具有转让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3.
根据一则案例分析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几个问题。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中记载于登记簿的债权确定期间以及最高债权数额应以抵押合同条款约定为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为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而消灭。  相似文献   

4.
根据一则案例分析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几个问题。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中记载于登记簿的债权确定期间以及最高债权数额应以抵押合同条款约定为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为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而消灭。  相似文献   

5.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三个和最高额抵押登记有关的问题。一、第一次抵押是最高额抵押,在主债权尚未确定时,当事人申请办理后顺位抵押,后顺位抵押仍然准备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可以,登记机构应该注意些什么?二、有一宗最高额抵押,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已届满,债务履行期也即将到期,银行准备对债务人展期贷款,并继续申请最高额抵  相似文献   

6.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三个和最高额抵押登记有关的问题。一、第一次抵押是最高额抵押,在主债权尚未确定时,当事人申请办理后顺位抵押,后顺位抵押仍然准备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我们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可以,登记机构应该注意些什么?二、有一宗最高额抵押,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已届满,债务履行期也即将到期,银行准备对债务人展期贷款,并继续申请最高额抵  相似文献   

7.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市有一处设有最高额抵押权的房地产,2012年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最近两家银行商定,一家银行(抵押权人)自愿把最高额抵押权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并转让给另一家银行。问:在法院仍对房地产进行查封的状态下,登记机构可否为其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金绍达:《房屋登记办法》第56条规定,在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要  相似文献   

8.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原建设部《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而《房屋登记办法》第62条规定了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这两个规定里一个是用“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而另一个是“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问:1.两者规定有什么不同?2.对这类抵押的办理为什么要用“转为”一词?登记机构应该如何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收取哪些登记材料?  相似文献   

9.
一、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与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异同《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50条与第51条对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做出了规定。尽管在姐保渤中就对最高额抵押权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其规定过于简单,因此在以往的房屋登记实务中,以房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情形相对较少,一些房屋登记机构人员对此了解较少,  相似文献   

10.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在现房买卖时,如果当事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是否可以凭预告登记证明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如果可以,那么当事人如果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再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骗取贷款,岂不让银行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此,登记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1.
浮动抵押权登记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浮动抵押权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类型担保工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其法定登记机构,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并未对浮动抵押权的登记做出特别规定,登记实践中各地的把握标准不一。浮动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只需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无需详列抵押财产清单;在抵押财产发生变更时,无须办理浮动抵押权变更登记;在确定事由出现后,应当办理确定登记,将浮动抵押登记转为固定抵押登记,列明浮动抵押权确定时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有不少城市在办理抵押房屋转让的登记时,不管抵押权担保债务是否清偿,都要求抵押双方当事人先行注销抵押权,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而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上述做法有悖现行法律的规定,笔者对此存有疑虑。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法律对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沿革,探讨抵押房屋转让时登记机构的具体操作模式,以及抵押房屋转让后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3.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市场主体对交易效率追求的提高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抵押担保制度。该制度在抵押权的从属性、特定性、适用范围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方面与普通抵押权有诸多不同之处。由于现实中缺乏对最高额抵押详细且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着混淆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的现象,以及错误理解与适用最高额抵押制度,使该制度的价值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4.
《中国房地产》2009,(12):45-46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2008年8月,当地的一家银行和某企业签订了贷款300万元的合同,还款期限为2009年8月25日。双方同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限额也是300万元,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就是还款期限。  相似文献   

15.
本文就房地产抵押与租赁的先后顺序及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法律解读,对租赁合同是否经过登记公示、抵押权是否受到影响和抵押权和租赁权进行分析研究,指出我国目前租赁权登记公示法律制度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关于抵押登记的效力,存在着三种不同观点。一是登记要件主义。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成立。以瑞士民法为代表。二是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登记为要件,只需当事人之间就设立抵押达成了合意便可产生抵押权,但此种抵押权的效力权存在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混合主义。根据抵押物类型的不同而赋予抵押  相似文献   

17.
某市登记机构负责人询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在规定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时,并没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在内。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在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18.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据此可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能够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抵押当事人也须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抵押当事人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还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怎样在登记簿上作记载,《房  相似文献   

19.
《房屋登记办法》(下简称《登记办法》)首次提出"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概念,包括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并区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在抵押权登记实务中,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较为常见,相比之下,抵押权转移登记所占的比重则小得多。哪些情况会导致抵押权转移,抵押权转移登记如何办理,登记机构应当如何审  相似文献   

20.
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这里要注意两点: 1.抵押登记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第199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仅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导致抵押合同无效,该抵押合同在银行与抵押人之间仍有效力,只是该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已办理登记的其他抵押权人。比如,对于同一房屋,如果抵押人与甲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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