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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 ,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货币性资产。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则仍属于非货币性交易。为便于判断 ,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高于25%(含25%) ,则视为货币性交易 ,应根据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已确认时 ,应根据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根据《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债务人的会计处理进行账务处理。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认时 ,根据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确定时)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 ,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下面举例说明。例 :甲公司用一台设备A交换乙公司设备B ,用于生产经营。设备A的账面原值为100000元 ,累计折旧为20000元 ;设备B的账面原值为90000元 ,累计折旧为15000元。设备A的公允价值为65000元...  相似文献   

2.
对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资产计价,中美准则的规定相同,即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这体现了稳健性原则。 然而,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计价上,我国优先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而美国则优先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都有其合理性,因为它们的出发角度不同。从反映客观经济业务实质而言,按美国准则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并根据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损益,这相当于由换出资产进行货币交易,收到相当于公允价值的货币,然后将这些货币全部用于购买换入资产。由于交易的损益是根据销售来确定的,所以美国准则保证了企业收益计算的准确性,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的经济活动。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方面考虑,则我国推则对计价的选择较为合理。因为企业换人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是为了获取与原有资产的使用价值不同的一种新的使用价值,以便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挥新的作用。在评估换人资产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时,新资产的公允价...  相似文献   

3.
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同时,《企业会计制度》也对收到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所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和分录作了规定,设置“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来记录应确认的收益。但是,两者都没有提及“应确认的收益”如果是负数时该如何处理,笔者就此作以下说明:例:A公司以其持有的对B公司短期股票投资交换C公司的一台车床,在交换日,A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余额为67000元,已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000元。假设1.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3500元,短期投资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①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3500/70000=5%,小于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②换入资产入账价值=(67000-4000)-(3500/70000)&;#215;(67000-4000)=59850(元);应确认的损益=3500-(3500/7000...  相似文献   

4.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多项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新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多项资产,不符合商业实质或者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换入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应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总的原账面价值的比例来分配总的入账成本。那么,换人多项资产方必须取得换出方关于这些多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否则就无法确定这个分配比例。而且按照原账面价值的比例来分配,是否会导致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偏离呢?因为原账面价值是历史成本信息,按这样的比例来分配,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显然不具有相关性。  相似文献   

5.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待售资产之间、非待售资产之间 ,涉及多种资产的交换作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 ,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作为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前者以账面价值为计量标准 ,一般不确认损益 ,只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后者一般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交换是一次实现的 ,盈利过程已完成 ,则完全可按上述方法核算。但如果交换行为并没有实现交换的最终目的 ,即盈利过程没有中止 ,比如换入的资产还需再次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对此 ,笔者认为 ,无论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还是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最后一次交换之前的所有交换 ,均应按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 ,只有最后一次交换按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即最后一次交换前的所有交换 ,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 ,只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最后一次交换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并确认相应的损益。非货币性交易核算原则小议@谭宏!成都  相似文献   

6.
非货币性交换按其交易类型可分为同类交换和非同类交换两种。所谓同类交换 ,指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之间以及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同类非货币性交换中(除收到补价外) ,持有换入资产相对于换出资产的目的没有发生变化 ,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就没有完成 ,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实现。因此 ,并不确认收益。但同类非货币性交换收到补价时 ,在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的情况下 ,收到的补价部分就如同出售资产的收入 ,需要确认按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给出了确认补价部分收益的公式。笔者认为 ,对于确认补价部分收益 ,可以对准则中的公式进行如下推导 :确定的收益=补价 -(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215;(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215;(资产增值额&;#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资产增值额&;#215;(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从上述公式可以得出 ,确认收益的基本原则是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的收益是补价部分的资产增值额。当资产的公允市价小于资产的账面价值 ,即资产发生减值时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贴换收到补价就只...  相似文献   

7.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都不核算收到补价中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笔者认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没有遵循谨慎性原则。  相似文献   

8.
在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的情况下,若收到补价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换出资产有账面未确认的增值额时,这部分增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已经实现的盈利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计算收益的公式为: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就其本质而言,非货币性交易的收益是换出资产盈利实现额。会计账务处理中,根据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企业资产发生增值时,这部分增值额并未入账,但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出资产的这部分增值额在交易过程中体现了出来,并且在收到补价的同时实现了增值部分的盈利。简而言之,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的确认其实是在换出资产实现盈利额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按一定比例来分配收到的补价,其公式可以表示为:应确认的收益=补价&;#215;[(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费)&;#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例:甲公司将一批存货与乙公司的一项固定资产进行交换,交换后存货与固定资产的用途不变。设甲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为8万元,公允价值为1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固定资产公允价...  相似文献   

9.
张井彪 《全国商情》2009,(18):77-79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不能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10.
一、相关税费的处理问题 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可以看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计量方式可以概括为,当交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并采用公允价值作为主要计量依据时:  相似文献   

11.
於流芳 《新智慧》2008,(10):43-44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准则”)第三条规定,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笔者将此称为公允价值模式。准则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笔者将此称为账面价值模式。  相似文献   

12.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似文献   

13.
《财会月刊》(会计)2008年第4期发表了陈克兢、朱学义同志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账价值确定方法差异比较》一文(以下简称“陈文”)。文章通过一个实例得出结论:在公允价值不等、税率相等时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换出资产价值决定法和换入资产价值决定法计算的换入资产成本是不相同的。笔者认为,这个结论是错误的,只要交换双方是等值交换,两种方法所确定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相列的。陈文存在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14.
以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论述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法.重点分析了当企业不具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条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基础,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企业应进行的纳税调整方法.  相似文献   

15.
张英 《新智慧》2005,(12):63-64
在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的情况下,若收到补价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换出资产有账面未确认的增值额时,这部分增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已经实现的盈利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计算收益的公式为: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16.
李刚 《新智慧》2006,(6):34-35
一、新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判断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同时满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仍按旧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因此,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十分关键。  相似文献   

17.
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原准则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它们对规范企业间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笔者拟就此谈以下几点想法。一、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问题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缩小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或尽量避免使用公允价值的概念,而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种规定有利于减少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的可能,有利于规范我国企业间的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但却没有反映出非货币性交易的实质。非货币性交易主要是通过资产的交换,换出自己认为价值不大或作用不大的资产,而换入相对有价值或有用的资产。实际上交换双方主要关注的是资产的未来使用价值,而资产未来使用价值主要通过市场交换的公允价值来体现,而不是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使用得较为普遍,这主要因为国外存在完善的资本市场和活跃的商品交易市场,其市场价值能相对客观地反映商品真实价值信息。相对而言,我国缺乏相应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而且对本身愿意并善于做...  相似文献   

18.
财政部于今年1月发布了无形资产等三项准则,并修订了债务重组、现金流量等五项准则,与以往相比,这次发布的准则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谨慎性原则应用更为广泛1.淡化了“公允价值”的作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生产要素市场不成熟,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导致企业有空可钻,利用非经营损益歪曲利润,粉饰报表。为了避免这一缺陷,新准则尽量避免使用公允价值概念,并在很大程度上使用账面价值,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具体体现为:(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对企业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投入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按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是公允价值。(2)《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承租人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入账,而未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以公允市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入账的做法,从而避免了使用公允价值。(3)对于债务重组的业务,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账面价值的现金偿债而减少的金额不再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全部作为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不再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确认重组收益,而是将转让的非现金...  相似文献   

19.
蒋季奎 《新智慧》2008,(11):75-76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而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则应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②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相似文献   

20.
一、公允价值在新旧准则中的具体规定及其差异(一)新旧准则中公允价值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模式不同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两个条件为: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确定公允价值可根据以下依据:第一,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公允价值;第二,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第三,如果该资产及其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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