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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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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邹淇曲 《商》2013,(1):177-177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这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集资诈骗案件时提供了指导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但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其应如何认定?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理论界亦无统一学说。  相似文献   

2.
马凯 《商》2014,(42):249-249
一、非法集资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正确理解“公众”一词本罪要求吸收的存款是“公众存款”,也就是这些资金的原始所有者是不特定的人群。公众与人数并无对应关系,不能以存款的人数多少来衡量存款对象是否是“公众”。概念实用性极差,让执法者和守法者均感到无所适从。对于社会上的不特定成员知晓行为人有吸收存款的行为,往往是行为人主动发布公告、四处宣扬,或者要求他人为其游说,如果不存在事实上的散播吸收存款的信息的行为,那么行为人的集资行为就难一说是非法集资,更谈不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  相似文献   

3.
施丽青  李培 《北方经贸》2014,(5):112+116-112,116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加大,由于监管不力和民间集资的便利,导致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  相似文献   

4.
应胜南 《消费导刊》2012,(6):132-132
近几年,由于资金需求的多样化,民间借贷市场异常兴旺,众多无法从正常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单位和个人纷纷求诸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如果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借款,往往很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单个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5.
郑侠 《现代商业》2008,(11):283-285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规定在确立初始对我国金融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间融资活动日益频繁,其现行规定的合理性和时代性便值得深入思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演变及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的论证,说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上的缺陷.刑事立法只能是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锐利武器,而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完善现行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似文献   

6.
石学敏 《商》2014,(28):154-15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的借款合同应以认定有效为原则,以认定无效为例外。在具体判定过程中,首先,需在理念上突破公权至上的思想枷锁,充分尊重私法自治和意志自由,衡平公法和私法的博弈关系。其次,需纠偏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理解和适用;最后,结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交易稳定及安全等因素,综合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冯亦萍 《商场现代化》2006,(18):221-22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和存款利率的浮动变化,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方式非法集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理论认为本条规定了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也有认为本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选择性罪名,但目前基本上已认同为单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似文献   

8.
张玲玲 《浙商》2012,(7):44-45
最高院下发的最新《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正确划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商》2015,(5)
邦家公司非法集资案是全国最大非法集资案。王某是邦家公司全国市场总监,张某是G省G市分公司负责人。邦家公司用于正常经营4.8亿,整个集团亏损5.5亿,全国非法集资99亿,非法吸收投资款68%,用于以新偿旧。案件侦破后,对于王某、张某的行为应当定何罪,存在争议。笔者就该案的分歧意见进行分析,并就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非法占有故意提出自己见解,以期共鸣。  相似文献   

10.
林华 《商业文化》2006,(1):11-15
近年来,随着国家新一轮宏观调控政策的深入,民间金融、企业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进入了活跃期,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案件不断披露。浙江、福建的民间金融风险显性化,广东、云南等沿海和边贸城市跨境“地下金融”活动升温;辽宁、山西等地巨额非法集资案件宣判,不断膨胀的“地下金融”对宏观调控政策和决策提出了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11.
张玲玲 《浙商》2013,(1):28-31
以包租回购方式对外分割出售上海滩商厦等项目产权,竟被上海有关部门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押拘留。  相似文献   

12.
吴英案背后,是一个女人与财富的故事,一个从民间资本市场的灰色地带坠落的故事,其警示如在身侧。去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今年4月7日,吴英案二审开庭。吴英当庭翻供,否认自己犯有集资诈骗罪,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罪。法院二审如何判决尚不得知,  相似文献   

13.
王文正 《浙商》2009,(1):86-88
为得到一个好项目,浙江义乌人骆光武答应了投资地政府提出的条件一年出口创汇达到1500万美元。可当他完不成这个目标时,就想用高汇率吸收美元,最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入狱6年。  相似文献   

14.
《三联竞争力》2010,(8):32-32
2010年7月28日,株洲市委宣传部发出新闻通报,证实太子奶董事长李途纯等四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15.
秦颂  爱明  一平 《经贸世界》2004,(5):45-47
2004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全国优秀企业家”林明学非法吸储和金融诈骗4亿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这起历时五年,“案卷材料装了一车”的特大经济案终于尘埃落定。曾经风云一时的林明学被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信用证诈骗、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相似文献   

16.
张硕 《市场研究》2003,(10):55-55
<正>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少数个人、单位和企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针对这种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与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相似文献   

17.
由于非法集资一类案件涉众广、影响大,并且关于民间融资的政策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不易把握,使得相关案件中的诸如对"非法集资"的界定、集资诈骗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识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执焦点。而集资诈骗罪作为唯一保留死刑适用的诈骗犯罪也备受诟病。  相似文献   

18.
《光彩》2010,(7):3-3
6月中旬,湖南株洲市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途纯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将  相似文献   

19.
一、利用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20.
本文认为判断是一项民间融资活动是合法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括性标准应当是金融业务标准,具体而言应当从借款数额、融资方式、持续性等方面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封闭性,从而界定相应行为的性质以及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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