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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安全保障义务起源于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2.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的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分别是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与未尽审核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规定为连带责任亦或是补充责任都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要件和一般特征进行论证,"相应的责任"这一折衷规定具有现实合理性,在具体适用时,应全面考量平台经营者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和行为后果,并且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准确界定。  相似文献   

4.
李伟  傅凝洲 《商场现代化》2006,(18):243-245
安全保障义务既可以来源于附随义务,又可以是一种法定义务。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之下,我国宜将安全保障义务明确规定为一种法定义务,违反此义务,承担侵权责任,而仅以附随义务为补充。在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将依情况而有可能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李雅婷  李庆 《商》2014,(42):254-254
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立法上确立以来。对于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究竟承担何种责任一直存在两个方向的争论:一方面是补充责任,另一方面则以按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责任为主要观点。歧见的基础仍然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模糊,以及补充责任的根本性质问题。  相似文献   

6.
对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侵权过错的认定,是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是否存在过错,应看其是否尽到了"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所负注意义务的程度是不同的,在认定网络服务商的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网络服务商的不同类型、被侵权信息的具体情况等各种因素。  相似文献   

7.
对于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侵权时,学校是否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问题,应从当事人是否存在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方面考虑,学校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主观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不仅体现了司法正义的理念,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8.
《商》2016,(1)
安全保障义务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务当中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上往往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竞合问题,因此本文从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来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9.
郑燕燕 《商》2016,(4):237-238
微信作为代表新媒体前沿技术的应用服务,其内在技术逻辑复杂,在认定微信平台方的义务与责任时,我们须在传统保护模式的基础上融合对新技术发展的特点进行思考。注意义务及其标准对认定平台的侵权责任及其范围至关重要,对于微信平台来说,应以其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按照公示性程度和合法性判断难度的高低来设定注意义务标准。针对不同账号类型、认证方式,微信平台的注意义务不尽相同。如违反注意义务,应按照过错原则对平台的责任予以认定。平台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相似文献   

10.
杨晓红 《中国市场》2008,(35):34-35
对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法院运用合同法和侵权法解决纠纷。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发现运用合同法来解决案件,找到了解决不作为间接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方法,但混淆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运用侵权法解决案件,却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认定问题。为维护整个社会生活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建立了一种新型的侵权类型,肯定不作为的间接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存在,构成过错认定的客观化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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