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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对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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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群众所知悉、具有实用价值,能给持有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第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熟知。第二.该信息为正确信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有实际价值的。第三,持有人一定要对其持有的秘密进行保密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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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指对企业而言。实际上,企业全部的秘密并非都是商业秘密。秘密的内容必须合法,同时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方属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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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孟斌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得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四个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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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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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商业秘密的含义、构成与范围1.商业秘密的含义与构成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我国立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一个完整定义。从以上定义出发,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如下:(1)秘密性。秘密性即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知悉"、非公开的。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最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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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天顺 《财会研究(甘肃)》2004,(10):55-56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淡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的特性有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是自然人与法人可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殊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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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的特征。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十分重视对自己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中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措施方面应当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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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一般是指技术诀窍、产品配方、设计图纸、工艺流程等,经营信息是指企业特有的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市场及货源情况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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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知识经济的初露端倪,国人对知识产权及其对企业的重要性的了解也越来越多。但相对而言,人们更熟悉有具体法律加以明确规范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第四维空间的商业秘密还往往容易被忽视或难以弄清其内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目前,因员工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的纠纷层出不穷,这不仅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产品及劳动价值造成了有形、无形的损失,而且还由于削弱了企业对教育投资的动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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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况等。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投入了一定资金和精力而形成的,它对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近年来,企业商业秘密随着职工的“跳槽”流动而外泄的问题非常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70%是从本企业员工流动渠道而外泄的。另据江苏省的一份统计表明,1996年以来该省每年因显性商业秘密泄露而造成的企业损失超过1000万元,有的企业投入巨资研发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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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同时也是需要权利人采取一定措施加以保护的信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保持企业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和市场优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成为事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事情。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探讨如何在财会工作中,重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是摆在会计界面前的一个新课题。一、财会工作中民视保护商业秘密的必栗性1.在财会工作中重视保护商业秘密,是由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保密性是商业秘密重要的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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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主要为:①一些人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有些企业以利诱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个别企业或个人以威胁、强迫等手段从有关人员处索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④也有些企业或个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泄露之后,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得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合同当事人或企业职工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使用或披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