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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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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受到税务机关较大数额罚款时,依法享有听证权。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想正确行使听证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求听证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二是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三是当代理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可以申请延长听证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四是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核准,书面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五是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2.
行政处罚听证对于很多纳税人来说还有些陌生。其实,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早在1996年我国就出台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办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3年10月23日,B公司依法向A市国家税务局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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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11,(2):24-25
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是什么?答:根据国税发[1996]190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税务听证比较复杂,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四、五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相似文献   

5.
谢永清 《福建税务》2001,(11):42-43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因此,在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报告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询问。  相似文献   

6.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听证是指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指派专人注持听证会,听取案伯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纳税人)就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听证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其法定的义务;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听证是指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纳税人)就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听证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其法定的义务;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执法具体行为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和时限。执法程序依附于实体而存在,它是执法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一项具体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将判决其撤销。因此程序是否合法,在执法过程中事关重大。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税务机关执法的前沿阵地,执法的“程序意识”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一些程序问题容易被忽视和误解。一是实施检查时不能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这一点往往被税务稽查人员所疏忽,认为是小题大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整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根据上述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否则就属程序违法。那么如何判断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是否出示了检查证件呢?笔者认为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在稽查底稿中注明检查证号码,检查结束由纳税人签字盖章的办法比较适用。二是未达到听证标准的税务行政处罚没有履行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相似文献   

9.
陈挺 《税收征纳》2004,(2):19-19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依案情需要分别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简易程序时,必须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起施行。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方乐趣,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此规则也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并作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任务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佥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那么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应当如何正确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笔以《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11.
在税务行政处罚的实践中,税务机关不遵守处罚法定程序主要表现为告知程序的主体、内容、告知之后的复核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听证的条件偏窄,听证期限、回避制度不健全,听证中不听取正确意见等;执行中存在没有按规定进行催告就采取执行措施等问题。应分析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提升税务系统的税收执法水平,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最近,有人询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有关听证的计算期间问题,即听证权利的起算日是收到之日还是收到次日。笔者注意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上对此的表述为:“…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13.
税务行政听证是指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之前,给有利害的税务行政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时税务特定事项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税务行政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处罚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听证制度,随着《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不断出台,我国的税务行政听证制度也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处罚法》及《办案程序》均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作出了加处罚款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研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程序》第四十条规定作出处罚的外汇局可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5.
《中国工会财会》2005,(4):56-57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财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财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中非本案调…  相似文献   

16.
目前大部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般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的规定,告知纳税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间(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下简称“加处罚款”)。理  相似文献   

17.
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分支,其时效制度在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基本规定的基础上构建而成,但又具有自身的特色,该项制度的设立及落实无论是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还是对纳税人权益保障都是有利的。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便会依法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时效并非为行政处罚法所独有,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也都有自己的时效,如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对切实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效率的提高,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分支,其时效制度在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基本规定的基础上构建而成,但又具有自身的特色,该项制度的设立及落实无论是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还是对纳税人权益保障都是有利的。税务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是对税务行政处罚予以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这种制度既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处罚权,也可要求受处罚人及利害关系人及时行使其程序上的权利。当税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处罚决定或不执行处罚决定,即发生有利于受处罚人的结果;当受处罚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程序上的权利时即丧失其权利。其中...  相似文献   

18.
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所谓税务行政复议: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所做的征税决定及处罚决定不服,或认为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税务机关重新裁决的程序制度。这是纳税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相似文献   

19.
税务行政处罚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关系到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国问题。我国颁布施行的《行政处罚法》是统一规范、制约行政处罚的法律,因此要使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因此要使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合法性有效性,笔认为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把握以下十个要点。  相似文献   

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税务机关。第四条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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