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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松平 《新智慧》2007,(9):16-17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商誉的来源可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自创商誉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立和积累的、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资源。外购商誉是指在企业合并时产生的、非企业自创的商誉。新旧会计准则均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商誉实际是外购商誉。笔者认为,承认外购商誉、不承认自创商誉不符合一致性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理论界对商誉的争论至今也未停止过 ,传统会计仅对外购商誉予以确认 ,而对企业自创商誉不予计价入账。本文则认为虽然自创商誉具有不确定性 ,但其作为企业一项不可确指可预期的未来收益 ,符合资产的定义及确认的基本标准 ,应予确认。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简称《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对社会经济进步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计算机软件、人才素质、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将大大提高。但是,由于无形资产的无实体性、不确定性、未来性,我国现行的资产价值主要按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的方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一、无形资产计量存在的问题1.计量范围狭窄。《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等。而对商誉进行确认时,仅对产权变动商誉进行确认,对自创商誉则不予确认,核算内容只有7项。我国在资产评估事务中采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无形资产只有12项,而美国资产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达23项,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则多达29项。这方面我国尚存在较大差距。2.计量结果违背会计核算原则。《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  相似文献   

4.
随着WTO保护期届满、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有资本的逐步退出,合并不失为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降低投资风险、增强竞争力的便捷之路。而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对于合并企业的后续发展影响深远,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外购商誉的确认与计量重新认识。一、传统的商誉观从19世纪末商誉观的形成到亨德里克森三种商誉观的总结,人们普遍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商誉是特殊的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根据来源的不同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在会计实务中出于三方面(稳健主义、确认价值基础的可靠性、以成本为基础的会计)的考虑,一般不确认自创商誉,只确认外购商誉。具体说来,对于如何确认外购商誉,传统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外购商誉的确认范围。较早的观点认为,外购商誉是并购企业在合并交易日所支付的购买成本超过所获股权相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然而,由于意识到购买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并非都是不可辨认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首次提出了“核心商誉”的概念。核心商誉包括两部分:一是被并购企业在被并购前已经存在的商誉在继续经营中的公允价值,称为“持续经营商誉”;二是代表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协作能力的公允价值,称为“合并商誉”。这一新...  相似文献   

5.
长期以来,有关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一直是世界范围会计理论的一大难题,讨论至今,其焦点已不在外购无形资产的确认,而在自创无形资产的各项支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现行会计模式是将外购无形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加以核算,而对自创无形资产的各项支出直接列作当期费用处理,不确认为无形资产。我们认为,从现代经济环境对会计  相似文献   

6.
自创商誉能否像外购商誉一样被纳入会计核算,是近年来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认为,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一样都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此应对其加以确认和计量。同时,考虑到其特殊性,主张对自创商誉不予进行摊销,但应进行减值评估。一、自创商誉的确认1.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1)自创商誉符合可定义性原则。自创商誉是企业所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并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资源,从它能给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这一点来看,它具备资产的特性。(2)自创商誉符合可计量性原则。随着预测科学的发展,自创商誉给企业带来的未来超额收益是可以预测的。只要选择较合理的贴现率,自创商誉的价值就不难计量。(3)自创商誉符合可靠性原则。不能因形成自创商誉的各单项因素不够可靠就否认自创商誉存在的可靠性,因为各单项因素对自创商誉的作用最终都会反映到企业的未来超额盈利能力上,既然企业未来超额盈利能力是可以预计的,则自创商誉也就能可靠地计量。(4)自创商誉符合相关性原则。在知识经济时代,很多高科技企业中自创商誉占总资产的比例越来越高,有关利益各方时刻都在关注着自创商誉的存在及其变化情况,其相关性也就不言而喻了。2....  相似文献   

7.
不论自创商誉,还是外购商誉都应该及时确认并计量反映,这才符合会计的可比性、相关性、及时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商誉的价值应随着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大小进行调整,才能正确反映商誉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由无形资产准则引发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为了规范我国证券市场,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下面就有关问题谈谈以下看法。一、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总体上看,无形资产准则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而制定的,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使上市公司利用无形资产来粉饰报表更为困难。首先,无形资产准则着重规范了无形资产的入账时间,即确认原则。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确认:①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个确认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并且对无形资产的控制权和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作了强调,要求对使用年限等各种影响因素作出稳健的估计。确认原则沿袭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说法,但从后面的规定来看,这个说法的操作性受到怀疑。无形资产准则强调的第二个问题是无形资产的计量,计量的基本原则是以历史成本入账。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初始确认的规定。但是我国对于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只能以申请费、律师费等相关中介费入账,前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后续的支出都不得增加无形资产的价值,不承认国际会计准则的后续支出以及确认增值原则,这实际上是抛弃了现在比较流行的“公允价值”概念。一般而言...  相似文献   

9.
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商誉的确认和计量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商誉的特点,使得自创商誉在确认、计量方面存在争议。本文认为,自创商誉会计上应予揭示和确认,并在分析了自创商誉在会计上得不到反映的原因之后,强调了自创商誉确认与计量问题解决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自创无形资产计价方法既要考虑到谨慎性原则,同时,还应兼顾到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以及配比原则,企业应将自创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专项研究与开发费用,待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后,进行资本化,只有这样,企业自创无形资产计价才能更加合理、公允。  相似文献   

11.
自创商誉所产生的支出应作为费用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已达成共识。然而,对于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分歧,本文重点探讨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同时,就企业在购并时形成负商誉的账务处理,也作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12.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自创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应在企业资产中得到充分体现。本文对自创商誉应予充分揭示的原因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并对如何揭示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3.
对企业自创商誉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自创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应在企业资产中得到充分体现。本文对自创商誉应予充分揭示的原因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对如何揭示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4.
在现实会计世界里,究竟是否应该确认自创商誉,这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笔者认为,商誉(无论是自创还是外购)都是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一种无形经济资源,且基本符合确认的条件,因此,主张应对自创商誉也加以确认与计量,但考虑到自创商誉的特殊性,即将自创商誉作为永久性资产(不摊销)进行披露,但进行减值评估。  相似文献   

15.
外购正商誉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中争议较多。本文首先对商誉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并主要参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的相关规定,从会计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外购正商誉的确认条件以及外购正商誉入账价值的计量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了世界各国会计界对外购正商誉的各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最后对我国外购正商誉的会计处理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16.
企业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往往存在大量的目前会计体系无法入账的无形资产和企业能力,这使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往往会大于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之和。由于并购时,被并购企业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买卖的,因此,并购企业支付的价格往往会大于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形成外购商誉。针对外购商誉形成的这一特点,在目前关于外购商誉的几种观点中,总计价账户论是比较恰当的。  相似文献   

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从2000年开始,企业每年广告费支出在销售收入2%以内部分可以在当年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未超过销售收入2%的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未公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前的完全相同;但超过销售收入2%部分的广告费用究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将其作为自创无形资产(商标权或商誉)支出,在以后若干年度或无限期结转或分摊。其理由为: 1.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拥有资产的状况。企业支付广告宣传费用的直接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消费者在短期内了解并购买产品;另一方面是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确保产品畅销不衰。提高知名度的结果,从企业资产的角度来说,是形成了企业的商标价值,或提高了企业的商誉。广告宣传费用中的一部分应作为形成无形资产(商标权或商誉)的一项投资进行核算。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人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如果是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则按实际开发支出的成本计价,并且必须是可以辨认的能够确指的取得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就是说企业的商标权或商誉,除非是购人或是其他单位作为无形资产投人的,才可作为无形资产人账,...  相似文献   

18.
梁锦联 《全国商情》2009,(23):70-71
商誉是现代企业一种重要的资产,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并进行合理的计量。由于自创商誉是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经济资源,本文从自创商誉的确认、计量、账务处理和摊销四个方面对自创商誉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与计量并不符合资产计量的目的,自创商誉不应予以确认计量;外购商誉是购并企业为达到自身目的而支付的代价,因而可作为递延项目进行处理;在特定的购并情形下会出现负商誉,对负商誉的处理应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适当处理。  相似文献   

20.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而税法基于有关资产在交易的对方“先分解为销售(转让)”且已完税的前提下,规定无形资产的接受方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因此,企业在该无形资产摊销或转让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其实际成本入账。同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自创或外购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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