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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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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关于国有林场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问题我省国有林场在执行新的税制过程中,不少林场反映,当地财税部门将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分别按生产与销售两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共计176%(一是按销售收入征收8.8%,二是按当地木材公司收购均价征收8.8%),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既是生产环节的纳税人,又是销售环节纳税人。这种作法显然是不符合财政部(94)对农税率第7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同一税年执行。“国有林场大多是自产自销木材,收购行为比重很小,不能…  相似文献   

2.
山西省地税局农字(1995)第9号文确定:对生产销售林木产成品的林业企业、国有林场,一并征收生产环节8%和收购环节8%农业特产税,并按其销售收入核定。几年来,全省国有林场都是按此文件规定计提并交纳两个8%的农业特产税,应给予肯定。但问题出在对“并按其销售收入核定”理解上。财会字(1998)第23号文规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入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而国有林场账面销售收入实质是由木材销售收入及由…  相似文献   

3.
当前适用于林业生产的税负有两种,即农业特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国家对木材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规定,征收8%的生产环节税和8%的收购环节税。思其意,用于生产环节的税款应由生产单位负担,用于收购环节的税款应由收购或买方单位负担。这样规定单纯从字面上观察,林业生产单位的税负并不算太重──8%。但在实际上,木材产品受市场调节作用,由过去的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价格随行就市,买(或收购)、卖双方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交易过程中都要经过认真的议价后,才能达成购销协议,买方不可能在成交价格以外,再高出8%来缴纳农业特产…  相似文献   

4.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项税收法规日益健全,一个规范的税收环境已形成,这给国有林场发展经济带来了良好契机。然而,各征税机关为了维护地方财政的利益,出台一种税收两种计税依据的政策(在同一地区),对国有林场执行较重的税收政策,并存在不合理征税和盲目征税的现象,这给国有林场发展经济起到了阻碍作用。现结合国有林场实际,谈谈国有林场税收问题及改进建议。一、税收问题1.农业特产税财政部规定: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按规定理解,收购环节的8%农业…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林业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按晰的计算征税。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对不是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原木、原竹的,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征收生产环节的嘛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具体计税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根据国务院和财政…  相似文献   

6.
国家税制改革后,森工企业产品销售要分别缴纳农业特产税和增值税。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林业事业的发展。为此,提出我们的看法,供有关部广1制定新的政策时参考。一、关于农业特产税问题1.木材收购环节问题。我省森工企业木材销售根本不存在收购环节,也就不应征收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我省森工企业木材销售均是生产者直接卖给需材单位,属于产销见面的直销形式,与南方林区专门收购部门收购集体和个人承包者生产的木材,由收购者销售给需材单位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南方林区木材收购者收购集体…  相似文献   

7.
[本刊讯]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调整征收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现全文刊载如下:根据财政部(1994)财税政字第20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调整原木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产、销售原木的国有森工企业、地方国有林场,统一合并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的农业特产税。在勺\五”期间对生产、销售原木的国有森工企业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5%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二、对生产原木的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部门等非林业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同时,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  相似文献   

8.
按照国家现行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对生产、销售原木的森工企业,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同时为缓解国有森工企业的经济危困,规定在“八五”期间,对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减按5%的优惠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当前随着“八五”期间的结束,我们农业特产税现行政策,对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收购环节问题;二是税率问题;三是税基问题。1.原木收购环节问题。我省森工企业原木销售根本不存在收购环节,也就不存在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问题。国家对森工企业原木农业特产税现行政…  相似文献   

9.
一、村级资金来源(一)农业两税附加根据上级规定,税费改革后,村提留不再按人头收取,改按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正税的20%,特产税附加为特产税正税的10%~20%。两税附加为村级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二)“一事一议”筹资税费改革后,村级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收取,而是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事一批”的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并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相似文献   

10.
近两年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各地积极稳妥地开展,在这些地区,农村财会业务核算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动,应对会计核算科目作相应的调整。《农村财务会计》也陆续刊发了一些探讨文章,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谈些看法。一、建议取消“提留统筹收入”科目,设置“附加税收入”科目,进行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两项收入的核算。按税改政策规定,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是由原来的村提留项目演变来的,是村级的主要收入项目,资金性质属于集体资金,所以应在损益类设置“附加税收”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置“农业税附加”、“特产税附…  相似文献   

11.
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进行了税制改革,实行新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并于同月30日发布了新的农业特产税征收规定,经过一年多来的实施,对我们林化行业产生了很大影响。现将长汀林化厂一年来实施情况作一分析。税制改革使我们松香行业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销售收入由原含税收入改为不含税收入;二是将原征收收购环节的松脂中间产品税取消,原销售松香的产品税用增值税取代;三是税率变化,由原10%的产品税率和松节油8%增值税率全部改为17%税率,特产税由5.5%改为二道环节征收计22%(含地方附加,我县计征额由上年吨…  相似文献   

12.
安徽省林业税费政策调整的调研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7号《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安徽省自2000年起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对林业税费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对林业税费政策调整情况及其效果,我厅组织专门力量到6个县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一、林业税费政策调整情况(一)我省改革前林业税费情况1.改革前林产品农业特产税征收情况。改革前,我省对多数林产品分别在生产环节(生产单位和个人)与收购环节(收购单位和个人)两个环节收取农林特产税,税率普…  相似文献   

13.
一、林业税费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林业税费种类繁多、负担重. 据调查,目前国家规定的针对原木、原竹的税收有: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各征收8%,加上10%的地方附加,实际税率高达17.6%;增值税计征税率为13%,对初加工产品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4%;城建税,分区域不同按应交增值税额的1%、5%、7%计征;还有教育费附加,这几种税合计起来为木材销售价的20%左右.  相似文献   

14.
一、研究和掌握林业企业应交税金会计核算的特点,是搞好林业企业应交税金会计核算的前提。林业企业是一个多业综合经营的生产企业,应交税金的会计核算有不同于其他生产行业的特点,林业企业生产的生产品是原木,应缴纳农业特产税;林业企业还有锯材加工、胶合板和纤维板生产等林产工业,应缴纳增值税;林业企业还经营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以及娱乐服务业等,应缴纳营业税,同时,林业企业在综合立体开发林区资源的过程中,发展种养殖业、山产品采集业和地下矿藏采掘业等多种经营企业,这些企业有的要缴纳资源税,有的要缴纳农业特产税,有…  相似文献   

15.
《农村经营管理》2004,(4):27-27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及时制定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税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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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是我国南方的重点林区之一,森林资源丰富。几年来,围绕林政资源管理、林业税费负担、木材经营流通体制、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进行了改革与探索,取得显著成效。林业税费改革作为林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一、林业税费改革的原因分析1.木材税费多,林农负担重。主要表现在一是重复征税,按现行税制规定,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必须分别缴纳生产环节与购销环节的农业特产税,这就形成了同一产品在未改变其实物形态前征收两道特产税的重税现象;二是税费负担重,据了解,改革之前省以上有权机关制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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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财税[2001]93号文,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 的若干政策予以调整,具体如下: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 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 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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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月20日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这五项优惠政策包括: 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  相似文献   

19.
《农村财务会计》2004,(3):12-12
本刊讯国家税务总局1月20日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这五项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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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资产经营及权益保障陈建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国有林场的企业化已成为国有林场改革的重点。国有林场作为一种特殊的兼有林产品生产及培养森林以保护社会发展的经营组织,由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单位将产生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国有林场投入产出关系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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