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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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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慧俊 《时代经贸》2011,(10):62-65
对惩罚性赔偿本质的认识不一,导致各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大差异。我国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在立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后,有关该制度的本质问题也在我国学术界引起了很大争议。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惩罚性却依然以补偿功能为主的特殊民事责任。在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修改工作中,应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和补偿功能作出新的权衡与分配。  相似文献   

2.
对惩罚性赔偿本质的认识不一,导致各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大差异。我国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往立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后,有关该制度的本质问题也征我斟学术界引起了很大争议。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惩罚性卸依然以补偿功能为主的特殊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广大消费者对该法的信任程度一直不高。法律工作者对该法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法理依据、法律评价和具体适用等应有准确把握,我国在相关立法中应借鉴英美法中归责新理念。  相似文献   

4.
王勇 《经济师》2003,20(12):52-53
“一加一赔偿制度”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是这一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文的适用问题引起广泛而持久的争议。原因是该规定存在两个主要不足 :一是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单一 ,缺乏弹性 ;二是适用范围狭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应从以下两方面修改 :第一 ,惩罚性赔偿数额不规定具体的比例或倍数 ;第二 ,扩大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我国民事法律补偿性赔偿性制度的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缺陷,根本原因在于这一制度本身规定的不完善。在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必须对此规定做相应的修改,以适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张灿  忽彬 《新经济》2014,(26):50-50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弥补传统以填补损害为核心的补偿性赔偿功能的局限上具有特殊地位。2014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进一步改进。但是,惩罚性赔偿在新消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冲突依然存在,该制度的惩罚性和预防性社会功能的发挥依然有限。  相似文献   

7.
胡云秋 《经济师》2009,(4):89-90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般民事赔偿制度的例外,不仅在英美法系得到普遍的承认,而且它也是一种世界性意义的赔偿规则(罚则).我国历来民事立法中就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文化传统,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蒂就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适用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存在很多局限:文章分析了在我国民法典中完整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结构上的分析重构,并就其适用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张丽琴 《经济师》2012,(7):51-52,54,55
从1994年我国首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进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到2010年在《侵权责任法》中正式明确规定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仍有不足之处,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法的现行规定零乱、模糊即是其中之一。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面的缺陷及其原因,提出确立合理适当、过罚相当的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法的分析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在商品房买卖法律纠纷中购房者纷纷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首先从商品房是商品、为自己居住而购房的自然人是消费者的分析出发,讨论了购房者的消费者地位,从而奠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逻辑基础和理论前提。继而,讨论了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对主张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观点进行反驳,分析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然后对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欺诈行为进行界定。最后,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进行分析和评论。  相似文献   

10.
《经济师》2016,(4)
惩罚性赔偿从英国法律诞生以来,在美国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因此也引起了大陆法系众多国家对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探讨,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理论争议,大陆法系也逐渐接受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在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其公法私法性质之争,导致其使用的合理性也一直受到广泛的争议。但是,随后我国《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司法实践上给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给予了立法支持。文章从法经济学角度,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尹永强 《经济师》2012,(4):7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约束经营者行为意义重大。然而,在经济发展及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暴露出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的一些缺陷。完善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出来。文章着重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即: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扩大消费者权利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完善举证责任,旨在让消费者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里所称“增加赔偿的金额”,实际上就是惩罚性赔偿,因为依照我国民法一般原更口,恶意欺诈导致合同失效,仅仅只是退还价款而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确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定了增加赔偿的金额,正是基于对欺诈一方予以惩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论消费欺诈行为及其惩罚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消费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成为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一个争论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消费欺诈行为及其惩罚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为“消费者”。本文将结合有关案例对关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一、惩罚性赔偿简述 惩罚性赔偿叉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在政治、经济、法律和市场领域的深入改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日益暴露出各种缺陷和矛盾。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缺陷,即维权范围过窄、维权途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惩罚力度有限的具体分析,提出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即拓展消费者权益范围、建立统一的仲裁部门和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相似文献   

16.
李丽 《经济师》2009,(9):68-69
当今社会,惩罚性赔偿愈来愈成为关系到消费者的重要问题,惩罚性赔偿有其利弊,但利大于弊,只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应更科学地完善这一制度,使其在实践中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电子商务近十年来发展迅速,手机应用客户端购物等诸多新型消费模式兴起,消费形式、消费内容的多元化发展催生消费理念的变化,也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于新型消费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规范,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针对现行《消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积极致力于《消法》的修改,并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后的《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行.其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和后悔权的部分有较大变化.本文将从以上两个部分切入,浅谈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与感悟.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一个重要制度。我国1993年《消法》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2013年通过的新《消法》从赔偿数额、适用范围、计算标准等各方面,对这一制度作出了重要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李岩 《经济研究导刊》2010,(29):149-150
《食品安全法》中确立了"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效遏制食品侵权事件的发生。但该项制度实施以来,遇到了"举证难""、赔偿数额不合理"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基于对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分析,同时结合对相关实例的研究,旨在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20.
《食品安全法》第96条是我国迄今为止关于惩罚性赔偿额度最大的法律规定,表明了立法机关严厉惩处严重违法的食品经营行为的价值取向.但这一规定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影响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实际效用的发挥.在该条款的内容上,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不应排除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权利主体不应仅限定于“消费者”,应扩张至所有的受害人;食品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过错不应仅限定为故意,还应包括重大过失;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应有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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