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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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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嫱 《金卡工程》2010,14(1):19-20
我国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试结合案例,针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究。  相似文献   

2.
王从岭 《金卡工程》2009,13(4):34-35
分别起源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设立。二者既存在制度关联,又存在制度差异。我国《合同法》在批判借鉴的基础上,确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二者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共同构建起一套完整的保护合同期待权的法律制度体系,实现了来源于不同法系的两大制度的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3.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对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含义,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作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享有的妨碍对方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根据《合同法》第66条、67条和6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6条“当事  相似文献   

5.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已臻于成熟。但从成法意义上讲,传统大陆法系合同法并没有形成预期违约制度,而被许多学认为与预期违约制度具有近似功能的不安抗辩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预期违约救济权。两大法系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源于两大法系对合同目的、违约行为的性质和首要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认识和规定,根植于成法和判例法的传统以及不同的合同法道德理念之中。相比之下,英美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更为合理,大陆法系国家应对其合同法的基本理念重新检讨并加以修订,引进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6.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统一《合同法》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优秀成果设立的债权维护制度,由于这两种制度分别来源于不同法系,而且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对有关预期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形式未明确细分和规定。因此,在适用上可能引起混乱。为更好地维护金融债权,本文结合两个典型案倒,探讨目前在我国《合同法》背景下对未到期债权的维护方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三大主体之一,它指的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发现后履行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合同方可根据不安抗辩权制度暂时中止履行,并且要求对方在相应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资金或权利担保.如果对方没有在相应的时阃内提供适当的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在不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方面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部分非法分子存在欺诈心理,杜绝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先履行方在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实行不安抗辩权,本文就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吴旭 《金卡工程》2008,12(10):70-70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是分别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种制度,两者都是为了防范合同成立后旅行前的履约风险而设置的.两大法系有不同的法律文化,两项制度也在各自的体系内发挥着作用.我国<合同法>兼容并蓄,在一部法律中同时规定了这两种制度.<合同法>颁布后,理论界对两种制度的存废取舍,至今尚未达成共识.因而,有必要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9.
蓝海 《中国外资》2010,(20):223-223,225
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三大主体之一,它指地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发现后履行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合同方可根据不定抗辩权制度暂时中止履行,并且要求对方在相应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资金或权利担保。如果对方没有在相应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在不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方面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部分非法分子存在欺诈心理,杜绝合同期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先履行方在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实行不安抗辩权,本文就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购买期房最大的风险是买方支付一部分预付房款后,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正在建设中的楼盘停工,给买方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减少和挽回损失,消除购房者的忧虑,稳定房产秩序,应当充分、适时地运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事先救济措施-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以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王向乐 《金卡工程》2008,12(6):50-51
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成为经济交往的重要工具。合同履行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实现的关键。因此,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对等性,我国新《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对这一制度的探析和理解,能够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及时履行、全面履行以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又是当事人经济交往过程中行使最多的一个,但到底如何才能适当适用该制度一直是民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就是从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对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问题所作出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刘子瑜 《中国外资》2014,(4):242-244
本文选取违约责任中争议较大的一部分内容:预期违约来作为研究的对象,从预期违约的定义,特征以及性质等基本概念作为第一部分入手,着重介绍了其基本的理论以及产生的方法,还有其分类等内容;第二部分主要是以比较的方法,选取与预期违约制度相近似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简单介绍后者的基本问题,加深对预期违约这一制度的理解。第三部分是有关于我国预期违约的规定,主要解析了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国内主要学者对于我国相关规定的看法与意见,而后阐述了笔者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3.
刘忠政 《云南金融》2012,(9X):281-281
在双方签订双务合同之后,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对方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而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制定了相应的抗辩制度,同样在合同预付款中也存在违约等问题,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文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具体说明了其在合同预付款中的应用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刘忠政 《时代金融》2012,(27):281+283
在双方签订双务合同之后,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现对方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而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制定了相应的抗辩制度,同样在合同预付款中也存在违约等问题,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文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具体说明了其在合同预付款中的应用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当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工作中存在资产风险的防范机制不完善、保护金融债权的立法滞后、不良资产的转化和盘活难等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保全工作要充分运用新《合同法》相关条款维权,具体讲要注意利用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有效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物权编、合同编中的相关法条与金融机构的市场交易行为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将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产生全面、深远的影响。本文对《民法典》中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自力救济行为、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债务加入制度、情势变更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梳理,从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角度分析了各类法条的适用情形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7.
张颖 《金卡工程》2009,13(11):97-97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合同法通过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现已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合同法和国际合同公约所普遍接受而成为现代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面向21世纪的我国新《合同法》在参酌他国与他地区成功的判例、学说与先进的立法经验之基础上,第一次规制了预期违约制度,扩大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关怀。  相似文献   

18.
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完全有权自由决定其行为和参与市民生活的方式,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工作的非法干扰。而合同是民事主体进行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伴随着合同从磋商到签订到履行再到履行完毕以后,法律赋予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当事人负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当事人负有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负有后合同义务。违反不同的义务当事人要承担不同的责任,或者负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负违约责任。但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履行前这段时间内当事人违反义务应该如何规制?大陆法系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普通法系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比较,并在对比的基础上考察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指出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先进之处。  相似文献   

19.
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对应存在的。法律既要支持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也要对第三人享有的抗辩权予以保障。第三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上的抗辩事由和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第三人可以援引被保险人对抗保险人的事由来对抗保险人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这类事由的典型表现为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求偿权利。  相似文献   

20.
在担保制度中,保障债权人利益是主要目的,但法律的公平价值又要求兼顾保证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忽视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期间抗辩权是保证人抗辩权最基本的常态,应该对保证人保证期间抗辩权的行使、限制和完善等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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