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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十年来最重要的同业拆借政策调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颁布以来,市场参与者反响积极,同业拆借市场发展步入了一个新阶段。在《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颁布一周年之际,本刊记者带着一系列受到业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兼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主任穆怀朋先生进行了专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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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7月-9日发布、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的《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办法》,首次将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列为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主体,对快速发展的中国保险业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内保险机构应抓住发展机遇,夯实基础,积极参与同业拆借市场,增强发展的主动性,为实现自身的经营管理目标乃至于为中国保险业的做大做强作出积极贡献。[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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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同业拆借市场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从而标志着我国资金拆借业务开始步入法制轨道。到87年底,全国同业拆借融资总量达2000多亿元,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心城市为依托,跨地区、跨系统、多层次的融资网络。1990年,中央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范同业拆借活动,又制订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对同业拆借对象、双方承担责任、拆借用途及利率、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明确指出:同业拆借是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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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原则。这一原则的确定,事实上承认了通行于商业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1986年1月,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召开了广州、重庆、武汉等5个城市的金融体制改革座谈会。会上把银行的同业拆借列为金融体制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同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同业拆借合法化。从此,同业拆借市场在全国铺开,并迅速成为我国短期金融市场的主体。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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