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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作为一种商标类型,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申请的商标在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最终获得注册,而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获得声音商标的注册许可。两案中所涉及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内商标申请注册条件、评审委员会审查标准,关于如何认定商标具有显著性、声音商标的特征以及表达方式等相关内容。本文参考国外对商标的立法经验以及注册标准,着重研究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以及表达方式,以期对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及审查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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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重要保护途径
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直接适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未注册商标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2种类型:一是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依法申请注册,但商标所有人基于各种理由没有申请,这包括因各种原因而被撤销的商标;二是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尚不能申请注册的商标,如声音商标、味觉商标、造型商标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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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汝岱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8):47-49
正声音也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成为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新《商标法》的一大亮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声音商标申请的法律之门于2014年5月1日打开,工商机关声音商标专用权侵权保护战役亦将开始。一、声音商标的含义及特征声音商标(sound mark),又称音响商标、听觉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多音组成的音阶甚至是音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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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于申请注册期间的商标予以保护,但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商标反淡化理论与实践对保护申请注册期间驰名商标有参考价值;专利制度中发明专利申请中的临时保护措施、专利权保护期间的起算点,以及宽展期内注册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对保护申请注册期间普通商标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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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商标国际注册战略的重要性日渐显现.“国际化的商标在占领国际市场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①企业在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时.必须有代表企业及其出口产品综合特性的国际商标。为此.我国于1989年10月和1995年12月先后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一.为我国企业在国外获得商标保护提供了一条便捷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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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商标注册后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不注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一旦被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不注册也受《商标法》保护。 二、对一般商标的保护,只是要求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不得出现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驰名商标,即使是其他类别的商品商标,也不能与之相同或近似,如“同仁堂”商标已被我国商标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人不能在药品上使用这个商标,就是在食品、化妆品等其他类别,也不能使用这一商标。 三、对一般商标出现的争议,要求商标权人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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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人们商标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商标抢注现象的愈发猖獗,有不少商标拥有者开始从版权法中另辟蹊径,试图通过将商标作为一个作品而获得版权法保护。对于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商标法和版权法的精神、是否会取得积极效果亦或是适得其反,本文将会对此进行一番浅析。一、商标版权化保护的成因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是以注册原则为主、使用原则为辅的模式。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条,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给予全面法律保护;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能给予有限保护。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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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1):51-52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同时还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是说,以什么样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和自由。但是,因为《商标法》还规定,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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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綦通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6):13-15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此外,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均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特殊商标类型。但是,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包括他人所有的注册商品商标。然而.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假冒商标侵权案件来看.侵权对象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商标.并且侵犯其他类型商标权利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亚于侵犯商品商标权利的行为。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只保护注册商品商标权的立法模式的合理性遭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谦抑性标准入手.对我国侵犯商标权罪的犯罪对象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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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伟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7):71-73
笔者在《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与审查》一文中曾指出:仅由一种颜色作为全部要素构成的商标属于单一颜色商标或单色商标.而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根据2001年第二次修改通过的我国《商标法》第8条关于“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毫无疑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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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澳大利亚和和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听觉商标和其他视觉商标一同被法律保护。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并没有对听觉商标的保护作出规定,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音像制品业的迅猛发展,用声音作为商标也将会势在必行的。这样是听觉商标与视觉商标的特征、功能和构成一致性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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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平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4):39-42
一个商标归属何人,保护范围有多大,常常不取决于该商标使用人,也不完全取决于该商标所有人。往往要由国家法定专责机构依法作出研判、确定。这种依法对商标权的可保护性及保护范围大小予以确定的活动,谓之商标确权。商标权的发生,在有些国家可以通过使用.有些国家则必须通过注册,也有些国家既可以通过使用,也可以通过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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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注册制主义"制度取得商标权的国家,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了完整且全面的保护,而对于商标先用权的保护规定不足且保护力度弱于注册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先用权给予了保护,但是因对该项权利权能的认识不足导致司法适用不能很好地实现权利内容。本文围绕如何在把握商标先用权权能的基础上,以实现该制度的司法适用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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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它在国内市场和对外贸易的竞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当前我国不少企业都正在开辟国际市场,参与国际间竞争。而在国际市场上创牌子、作广告、洽谈生意都离不开商标,如果出口商品的商标只在国内注册,不及时到销售商品国家注册,一旦被外国人抢先注册,则原商标注册人得不到该国法律保护,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降低产品的信誉,甚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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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7,(3):56-57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家的品牌意识也日趋理性,商家为保护品牌而纷纷注册商标,寻求法律保护。因为只有被核准的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家才享有商标专用权。[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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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叶璇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8):48-51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法律应当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这是毫无异议的。可是关于我国法律是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人们的看法却不尽相同。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将“中化”、“惠而康”、“小肥羊”等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依法进行保护。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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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缤勇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1):74-77
近年来,商标国际注册工作①得到了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习商标国际注册知识、研究商标国际注册问题、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成为许多有志于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的自觉选择和自发行动。然而,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企业在商标国际注册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马德里体系建立20多年来,通过该体系到我国申请注册的海外商标总量达13.99万件,是我国企业通过该体系到外国申请注册商标数量(9477件)的14倍左右②。近几年来,"王致和"、"洽洽"、"海信"、"新科"等我国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事件频繁发生,折射出我国企业在商标国际注册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和不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