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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作证制度,也称为匿名作证或者秘密作证等,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能够保护特定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不暴露证人身份信息和面貌特征甚至声音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隐蔽设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现场闭路电视,电脑多媒体等,使证人能够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质证,履行作证的义务.
一、我国推行隐蔽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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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的证言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决定犯罪是否能被顺利追诉、法律权威能否实现,影响被害人的利益,并问接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成本。自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某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以来,在我国的法律界、新闻界引起了较大的震动。也使证人及其证言在侦查和指控犯罪的过程中取得与物证并重的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是很小的,证人拒不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理论界曾就证人作证义务提出作证豁免权的建议,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规定是否符合司法实践要求,是否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又是否有适用的例外呢,本文将通过对证人的作证义务,作证豁免权的论述,阐明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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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司法价值,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本文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进行了较深入的评析和探讨,并提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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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作出陈述。它是刑事诉讼中广泛适用的一种证据,对司法机关迅速查明案情具有重要意义。当即,随看反路败斗争四小欧殊人,页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更加狡猾,方式也更加隐蔽,因此,“取证难”已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认为,在查办贪贿案件中,提取证人真实证言,应采取如下方法:一、教育与宣传相结合。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实际情况是很多证人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一些证人以“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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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根据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如果控方要求证人作证,而证人的证言有可能涉及自身有罪的内容,证人就可以拒绝陈述。尽管该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却给控方收集证据、追溯犯罪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为此,各国确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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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证人作证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刑诉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第187条规定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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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这是我国法律对证人作证制度的基本规定。由于这一规定允许证人以两种方式向法庭提供证言,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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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同时它也关系到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其意义重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证人却不愿意出庭作证,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们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归根结底,这是由于国家不能给证人提供一个足够安全的环境让他们能够放心作证。由此看来,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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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人的范围、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及讯问程序等都有较为完备的规定,也较好地继承了中华法律文明的精神,如亲属拒绝作证。研究台湾地区证人制度为完善大陆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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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但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作证难和出庭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因此,我国建立稳定、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笔者结合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以及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此抛砖引玉,以期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改变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促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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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日益受到学界的强烈关注,但如反思一下,强制证人出庭缺乏法理理论的理由与支持,缺乏刑事诉讼法相关技术与机制的保障,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不符合证人证言发生的内在机理。中国的司法现状与传统对强制证人作证来说也是很大的障碍。我国当下以及可预见的未来较长时期之内,在我国的诉讼语境中并不必然需要确立以强制性的制度手段来实现证人所承担的出庭作证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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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但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属性不明确,且证据形式本身存在瑕疵,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需要在明确其系证人证言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出庭人员作证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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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的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而过去那种完全由审判人员根据庭审需要,自行决定何时通知证人出庭,由审判人员出示物证,宣读本到庭的证言的做法到此废止。新的庭审质证程序,把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双方的举证责任规定的十分清楚,与其指控犯罪和为被告人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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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成为了改革的核心与重点。在程序上,证人是否出庭关系到直接言词原则是否使用;在实体上.证人是否出庭关系到法院是否能够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得以正确裁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长期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的现象。针对该现象,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了完善。笔者在下文中简要分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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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帕特诺伊,耶鲁大学法学士,曾从事过投资银行、衍生产品经纪、公司和证券律师等多种职业,1997后任圣迭戈大学法学院教授。帕特诺伊是证券市场监管和金融衍生产品方面的专家,曾在安然公司破产后作为专家证人在美国参议院立法委员会作证。另著有《贪婪传染病:谎言和风险如何腐蚀了金融市场》。定价:28.00元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