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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的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而过去那种完全由审判人员根据庭审需要,自行决定何时通知证人出庭,由审判人员出示物证,宣读本到庭的证言的做法到此废止。新的庭审质证程序,把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双方的举证责任规定的十分清楚,与其指控犯罪和为被告人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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