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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宪法》与《魏玛宪法》都是近代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两部宪法对近现代世界宪法的发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然而其实施结果却大相径庭。美国《1787年宪法》为美国迅速将落后的殖民地经济转变为发达的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魏玛宪法》不仅没有引领德国走上自由民主的现代化政治道路,甚至也没能阻止专制悲剧在德国的再次上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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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的写入宪法,标志着我们的法治和宪政之路有了根本的风向标。然而宪法中字面的人权变成现实中的人权,则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宪法与人权的关系:刑事法与人权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历来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素有人权的大宪章之美称,因此,“人权入宪”势必对我们刑事法产生重大的观念、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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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写进了宪法。由此“法治”一词将会在更广泛的领域里使用,频率会越来越高。法制──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是静态概念,多指立法,是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并列用语,属“制度”范畴。一般情况下多与“建设”一词连接。如法制建设、经济建谈、文化建设,所以在与“建设”一词连用时应使用“法制”一词。法治──法律的统治,(依)以法律治理。属“治理”范畴,与“人治”意义相反。现代的法治含义应包括:立法、普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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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严重违犯我国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禁止任何破坏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大肆宣扬封建迷信和反科学的歪理邪说,非法集社、聚众闹事,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这些都是同宪法和法律原则及规定根本对立的。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法轮功”组织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构成非法结社。“法轮功”组织未经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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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及其四次修正案肯定了改革开放的实践和成功经验。这三十年宪法发展呈现出鲜明特征:它是在中国共产党不断更新宪法观念、自觉推动下大步向前的:它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变迁,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改革开放:它以完善实体内容为目标.呈现出“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可以说改革开放是宪法发展的主要原因.并且宪法必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不断完善.从“改革宪法”走向“宪政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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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Krugman 《上海国资》2015,(3):103
魏玛德国的历史不应重演当我们在全球经济一片低迷之际讨论需要什么政策时,肯定会有人提起魏玛共和国的幽灵,以反对某些举措。魏玛已被奉为面临预算赤字和货币扩张危险时的前车之鉴。但人们对一战后德国史的引述,几乎总是遵循着一种奇异的取舍法则。我们没完没了地听着1923年恶性通货膨胀的故事,当时人们推着装满马克的独轮车辗转街头。但我们却从未听到过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那次更加贴近现状的通货紧缩。共和国总理布吕宁的政府——它吸取的是错误的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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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至上”即“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为此,需要深刻领会其本质、内涵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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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以后的德国魏玛共和国形成了以柏林为中心的美国主义思潮.本文阐述了美国主义在柏林的主要表现,重点从女性文学的角度分析了对美国主义的批判和德国对现代化文化的态度,认为这一批判有益于当时德国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女性文学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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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的是国家根本性或全局性的问题,而且对根本性或全局性问题“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这决定了宪法比一般法律能在更大程度上承受政治、经济、化等各方面的变化,即宪法具有更大的适应性。宪法的适应性,一是指宪法的内容必须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不能和现实需要脱节;二是指宪法所具有的通过自身的应变方式使宪法的内容适应政治、经济、化等各方面的变化,以及宪法以其国家强制力对法律、行为合宪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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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公开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对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将宪法有关“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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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尼克(1863-1954),德国著名的历史学家。主要著作有《世界公民国度和民族国家》、《普鲁士与德国》、《近代史中国家理性的观念》、《历史主义的兴起》、《德国的浩劫》。梅尼克一生几乎经历了近代德国历史上的所有重大历史事件,从俾斯麦的统一,第二帝国的辉煌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从德国参加一战到魏玛共和国的建立,从第三帝国的兴亡到战后德国的衰败、分裂。可以说,梅尼克是少数见证了整整一个世纪德国历史的历史学家之一,对于祖国的大起大落,他有着切身的体会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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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制度化政治参与具有鲜明的宪政特性,有助于保障农民工宪法权利的正常行使和推动国家权力的公正运行。实现城市农民工制度化政治参与应当从制度构建、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宪政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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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宪政在法律上的表现,宪政是完法的实质内容.制完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抉择,选择了完政,则必须承认"有限政府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建立一个国家权力受到制约、人民权利受到切实保障的新型政治关系与社会形态,是对传统的、专制的、奴役的社会的否定,并在此否定下催生了新的社会形态,权力从此具有了政治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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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民主虽然根植于西方文化的土壤,但作为人类社会政治现代化的文明成果,经过人类在20世纪的不懈努力,已经成为当代世界政治的普遍现象。近代中国被强力纳入世界体系之后,“宪政民主”就循着“西体中用”的思路成为救亡图存、民族复兴的武器,并且逐渐上升为中国的“体”,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潮流和政治文化。由“用”而“体”,蕴含着由封建王朝体制到社会主义的人民宪政民主的“数千年未有之变局”。在这一历史巨变中,中国宪政民主政治发展的不成熟性和独创性相互交织。文章将近代中国宪政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概括为八个阶段,并总结出每个阶段的特点,进而阐述中国宪政民主政治发展逻辑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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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之内涵界定
(一)合法化
此处“合法化”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化,民主政治是一种法治政治,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以守法为前提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应该是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的政治参与活动.“合法化”是对现存宪法、法律和基本政治制度的遵循,以及对现有的政治参与渠道、途径和方式的合法利用.我国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必须以维护现有政治秩序为前提,必须在宪法、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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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在西方的法治理论中,对宪法“限权”的功能有着充分的论述。文章以德国的教训和英国政治理论家戴西、詹宁斯的限权理论为依据,阐明了现代西方法治理论中制约、监督、控制政府权力的理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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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政化过程中的财政分权法治化发展情况
(一)规范财政分权的宪法基础与法律匮乏
导致我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和谐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其法律层面的原因来说,它无疑是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法基础与法律的匮乏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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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四部法律。这四部法律中的反垄断法被称之为“经济宪法”。就业促进法又关系到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纵观十届全国人大立法历程,物权法、监督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这些法律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法治中国”的进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