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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退税率、税额计算方法等。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至此,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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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免、抵、退"税计算中存在征税的问题 (一)出企业的出口征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采用"免、抵、退"办法的理论顺序为:首先计算"免"税额;然后计算"抵"税额;最后计算"退"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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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生产型出口企业(简称生产企业)。同时,上述两个文件对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的适用范围、申报时限、退税计算等相关内容做了部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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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外贸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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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2003,(7):42-42
20 0 2年 12月 5日 国税发 [2 0 0 2 ]15 2号近接部分地区反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 ,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 ,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 [2 0 0 2 ]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 0 0 2 ]11号 )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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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国庆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10):37-38
为了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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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对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方式进行调整,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以申报日期为准),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正式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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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公式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通知的规定,从2002年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不论企业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并且取消了出口比例达到50%才给予退税的限制.<操作规程>规定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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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起,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不论企业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给予出口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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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表现为多样性,按企业不同类型实行不同方式的退(免)税,如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除此之外,还有代理出口及进料加工贸易、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来料加工贸易等特殊企业退(免)税。出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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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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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