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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破产,是债权人最大的梦魇。如果债权有担保物的话,还能看到优先受偿的一线曙光,因为物权担保的债权在我国旧破产法中是优先受偿的。然而,目前这线曙光正逐渐暗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中的优先地位正受到来自劳动债权的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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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一)担保物权
1、抵押权所谓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动产,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抵押权符合别除权的要件和特征,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效力,可就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抵押权是别除权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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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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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工资优先权是属于一般优先权,工资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旨在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而优先受偿的特权.职工因从事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资优先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工资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顺位上.本文对工资优先权制度做出了初步地探讨,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于解决我国现实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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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但在实践生活中,特别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先于抵押权、抵押人欠税时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这两种优先权对抵押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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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促进破产分配程序的顺利进行,我国破产法规定了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优先受偿.由于企业销售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其薪酬体系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业务提成往往占据其工资的绝大部分.而司法实务中,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在企业破产时往往不能作为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导致许多诉讼.本文对结合司法判例对销售提成优先受偿的现实困境进行归纳,分析了销售提成的法律性质.认为应当将在破产中对销售提成进行优先受偿,以维护企业销售人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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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先权及其立法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具有发生上的法定性、从属债权的特殊性和外观上的非公示性等法律特征,应属担保物权的一种.优先权的设立有利于特定立法目的的实现: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权、保护弱者及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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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入库规则”为传统的民法理论,是指依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再有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笔者认为应从代位权的价值衙平追求以及实务操作两方面考虑,不应完全否定“入库规则”,同时,更应充分肯定优先受偿的合理性和操作性,即在实践中将二者融合,体现法理和实践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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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作为一种债的保全制度,系为保证债务人责任财产之充裕而设。而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方面存在有传统理论上的“入库规则”与我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两种情形。因此,本文试通过将两种不同的效果归属进行优异性之比较、分析,从而说明我国这一变异性规定只可作为权宜之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还应奉行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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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学界对该权利的性质存有争议,本文将该权利界定为一种优先权。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标的为发包人所有的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而且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消费者权利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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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以英国破产制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偿制度是破产法最核心、最根本的制度,旨在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合法拥有的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是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新破产法在起草过程中就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谁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论,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新破产法出台的进程,而新破产法最终选择了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通过了解英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确立,将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新的视角,为我国建立一个更能充分保护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更为公平合理的清偿顺序提供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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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伟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4,(1):128-129
破产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其有区别于破产法上其他权利的法律特征,是以破产宣告前合法成立的担保物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为基础,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而非全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受破产程序调整的优先受偿权利,其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别除权行使的范围及转化是破产别除权行使的两个重要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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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境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国债权人企业居于前十大破产债权人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文以美国破产重整程序为例,重点提示中国债权人企业如何争取最大化受偿以减少损失,以及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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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留置权,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时有发生,为此,本刊特整理相关案例四则,以供广大经营者参考。(A)留置权的取得条件元旦期间,李某驾车回老家,不幸发生翻车事故,李某报案后,某汽车修理厂出面将轿车拖至修理厂修理,双方口头协定汽车修理费2万元。车修好后,修理厂多次向李某催收修理费未果,遂将李某的汽车留置,并通知李某在两个月内支付费用。但是,李某仍然未按期交付,修理厂将汽车作价20万元变卖,扣除2万元修理费后,余款返还给李某。修理厂变卖李某汽车的行为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