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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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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何时采用成本法、何时采用权益法做了详细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及讲解》(以下简称《讲解》)也以举例的方式对投资收益的计量、确认做了详细解释,并给出了不同情况下投资收益及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办法,但仍然不够清晰,在实务中难以操作。笔者将《制度》与《讲解》结合起来,对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计量标准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等诸多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看法。一、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核算涉及的几个关键点1.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简称“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由此可见,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应是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股利的时间,而不是会计期末。这也是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主要区别之一。2.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计量标准。《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企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这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收...  相似文献   

2.
长期股权投资及控股合并有关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莉萍 《新智慧》2007,(2):16-17
一、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原因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存在不足。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样处理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已确认未分回的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只是投资资产理论上的增值,能否实现还受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权益法把未实现的投资收益提前确认,与谨慎性原则不符,并会导致提前分配。另外,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其收回的股利,这会导致利润分配所需的现金流出大于股利收回的现金流入;而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可以保证在当期或近期内收回现金。  相似文献   

3.
在运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公式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和公布年度业绩存在间隔,因此在取得投资的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往往无法同时获得被投资企业年度损益数据,也就无法算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这正是实际运用该公式的困难所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据此可以归纳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要点:①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投资成本作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②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应收取的股利金额作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③获得被投资单位损益数据时,按照《指南》中计算“被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的公式计算判断...  相似文献   

4.
淡志强 《新智慧》2007,(5):59-59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相似文献   

5.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单位对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作为清算股利还是投资收益,需按准则所给出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确认。本文就利用公式计算时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6.
陈煦江  任付民 《新智慧》2005,(12):26-27
一、投资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计算公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及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股利”)可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7.
《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分为成本法核算和权益法核算两种方式。成本法核算下,投资方在被投资方寅告分配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箍,这与税法规定相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同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詹毅美 《新智慧》2008,(3):17-19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相互转换的处理规定相当有限。本文针对些问题,区分形成转换的不同情况,剖析了成本法和权益法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9.
徐铁祥 《新智慧》2004,(1A):29-29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规定:在成本法下,企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额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虽然这一规定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笔认为,《投资准则》所规定的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核算的“投资年度或其以后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之计量公式,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0.
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之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解释,对于权益性投资,企业仍然首先需要区分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文章通过阐述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理论依据及其优点,进而提出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在新准则中的变化,分析了我国对长期股权投资达到控制程度的会计处理方法改为成本法的深层次原因,指出了权益法有鲜为人知的缺陷,最后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总结。  相似文献   

11.
荣树新  胡永红 《新智慧》2008,(10):20-21
(一)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总体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原则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视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相似文献   

12.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而股票股利的发放只引起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变化,对所有者权益的总额没有影响,投资企业不需做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涉及相关问题,2007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会计》也没有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3.
在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用投资企业获得股份前的净收益分配股利时将会产生清算性股利。其会计处理将直接影响投资收益的报告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并将影响谨慎性原则及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化。  相似文献   

14.
边晓燕 《新智慧》2006,(3):50-50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准则》),其中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件)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本假定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就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法规定作对比分析。  相似文献   

15.
余兴 《新智慧》2008,(1):38-40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导致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特别是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发生很大变化。本文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法与权益法下的核算、处置等方面,探讨其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6.
詹毅美 《新智慧》2008,(5):24-25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规定,企业因增持股份(但未达到“控制”)而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对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具体的会计处理原则是:首先应区分原持有部分与增持部分并分别处理,然后对原持有部分与增持部分的正负商誉进行综合考虑。但是,实务中原持有部分与增持部分的正负商誉应该如何进行综合考虑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均未对此问题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本文针对此问题,通过举例说明增持股份时产生正负商誉的六种情形,区分不同的情形解析增持股份时正负商誉的综合考虑问题及其相应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企业经营的多元化,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规范企业的投资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统称《制度》)。但在实践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仍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一、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应享有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核算有待改进《制度》规定,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计算时又区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进行处理:投资当年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215;投资企业持股比例&;#215;(当年投资持有月份&;#247;1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215;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以后年度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冲减初始投资成...  相似文献   

18.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实施,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顺流、逆流交易对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影响,现行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区分个别报表和投资企业对外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两种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19.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有既定公式,在具体运用公式时还应注意相关问题。但对投资企业来说,往往在会计期内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很少在年末,这样该数据难以确定,即使可以确定.也不能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该公式让人费解。与此同时,公式没有明确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界限,即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不得超过每次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相似文献   

20.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发生严重亏损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亏损额,在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尚有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登记在备查簿中。但此时,股票市场仍有市价,尚可出售转让。投资企业在出售此项投资时,会出现如下情况:一、以为零的账面价值结转为成本法下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因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笔者认为,以上规定未考虑账面价值为零时的结转情况。投资企业出售此项投资时,持股比例会下降至20%以下,一般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若按《准则》规定,应按其为零的账面价值结转作为新的投资成本,那么在成本法下,账面上的投资成本就为零。这与实际资产数不符,与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实质不符,也不便于会计实务操作。因此,可将其与出售该项投资看做同一笔业务处理,以其剩下的股票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二、分配现金股利冲减账面价值为负数《准则》规定,会计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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