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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UCP500开始,“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这样的条款,已经成为在信用证下各方争议的焦点。UCP600正式实施后,ICC银行委员会也注意到“第三方单据”属含糊用语,在建议不应该使用的基础上,在其出版的ISBP681中,对“第三方单据可接受”进行了让步性的解释。该解释依然在实务中受到了银行业的质疑,也产生了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ICC新出版的ISBP745再次对“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内在含义进行了修订,同时新加入了“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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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实务中,有些信用证会在特别条款中加入一些为人们所熟知的惯用语,例如“Thirdpartydocumentsacceptable(第三方单据可接受)”,“Surrenderedbillofladingacceptable(电放提单可接受)”……这些惯用语多数是UCP600未定义的语言。由于这些惯用语语义模糊,不同使用者会对其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在信用证中任意加入这些UCP600未定义的语言,不仅不能准确地描述信用证要求,还很容易导致纠纷。对此,应引起信用证使用者的注意。本文拟以实务中的几个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
3.
S·khalid lftihar 《中国外汇管理》2001,(4):50-50
何谓第三单据?国内有关专业书籍说法不一,国际商会出版物也没有正式定义。但在国内开出的信用证中,常可见到“第三单据可接受”的条款。译在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研究》2000年春季版的杂志上,读到本篇章,认为对我国的信用证实务有现实意义,特此推荐给国内的同仁们。 相似文献
4.
相信业务人员都有见过“交单即接受(documents acceptable as presented)”或类似条款。新版IsBP745第A19这样表述:由于UCP600对其没有定义,“交单即接受”不应在信用证中使用。如果信用证没有定义并使用了,按照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交单即接受”意味着可以含有一份或多份规定单据的交单,只要交单是在信用证的效期之内,支取金额在信用证可兑用金额之内,将不再根据信用证或UCP600审核单据是否相符,包括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正本或副本数量。 相似文献
5.
厘清数据之间的五种关系,将有助于分析概念的“不相同”是否会构成不符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这一信用证审单实务中纷争不断的问题。
五种关系
信用证单据审核实务中,常常会遇到信用证要求单据显示概念A,而提交的单据显示的却是概念B。例如,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显示“FreightPaid”(运费已付),提交的运输单据却显示为“OceanFreightPaid”(海运费已付),那么“FreightPaid”和“OceanFreightPaid”的概念差异构成不符吗?要回答此类问题,首先应厘清不同概念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上的申请人为A公司,且未注明:第三方单据可接受。要求提交FCR和产地证,且对FCR和产地证上的收货人未做规定。受益人提交的FCR显示:CONSIGNEDTOBCOLTD,产地证上的CONSIGNEE:BCOLTD。请问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构成不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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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形式之一。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二条的规定,“跟单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由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批示或因自身需要,在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Ⅰ.向第三(“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各方当事人普遍认为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运输单据、保险单等等商业单据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Required Documents),而对于汇票是否也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这一问题则莫衷一是,观点不尽相同。汇票究竟是不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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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交单(complyingpresentation)”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提出的新概念。本文在解释“相符交单”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结合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阐述在信用证结算中“相符交单”标准的运用,即“单据满足其功能”标准、“单据无须等同一致,不得矛盾”标准以及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地址”标准等,目的是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相符交单”进行探讨,以便学术界、国际贸易实践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对“相符交单”标准认识统一.使信用证结算业务能够顺畅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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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6日国际商会以590号出版物的形式公布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以下简称ISP98),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ISP98主要适用于担保类型的备用信用证和保函或其他类似的担保文件,在进出口贸易、国际工程承包等领域,备用信用证是为买卖双方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担保形式。在“交易单据化”的今天,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与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都要通过各种“单据”来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对ISP98的解读,分析其对单据审核的一些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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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它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付款的一种约定。信用证结算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第二,信用证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第三,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第四,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进口商可以获得银行信用和融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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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究竟享有多少时间审核单据从而作出接受或拒付的决定,在国际银行界中是并不十分明确的,争执时有发生。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篇第112条曾作出规定: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后3天内作出接受或拒付的决定。但是国际银行界很少理睬这一规定,即使美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亦都声明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不受统一商法典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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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受益人向中国银行山东分行(下简称我行)提交了一套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有效地在中国。经审核单据,我行认为单据合格,遂按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向开证行寄送了单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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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之争议信用证审单业务中数学计算的度一直是业界备受争议的话题,而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一直没有明确数学计算的度在哪里。从UCP500NISBP681,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委员会关于数学计算的态度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正如UCP500第5条表明的那样,反对信用证或者单据显示过多的计算细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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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议付与押汇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出单据.并在货物装船后,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Negoti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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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审单者的主体性就是审单者带着前理解进入对单据文本的理解程序,发挥其能动性,接受真的前理解,使得审单者在具体的审单情境中扩展和精确化自己的理解,并不断发现、调整和修正盲目的前理解。在信用证纠纷涉及不符点是否存在的案件中,对单据文本的理解和解释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星展银行信用证纠纷案(以下简称为“本案”)便是聚焦于单据文本的理解和解释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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