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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63 毫秒
1.
姚念慈 《新金融》1991,(8):32-33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究竟享有多少时间审核单据从而作出接受或拒付的决定,在国际银行界中是并不十分明确的,争执时有发生。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篇第112条曾作出规定: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后3天内作出接受或拒付的决定。但是国际银行界很少理睬这一规定,即使美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亦都声明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不受统一商法典的约束。  相似文献   

2.
在信用证交易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虽然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但如果单据是伪造的,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对开证行是否还坚持信用证自治原则对受益人付款这一问题,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形式之一。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二条的规定,“跟单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由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批示或因自身需要,在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Ⅰ.向第三(“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4.
信用证下有关“第三方单据”是否可以接受的争议屡见不鲜,到底能否使用“第三方单据”,是个问题。 在信用证中实务中,经常会看到信用证中有这样的条款: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或Third party documentsacceptable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in this credi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第三方单据可接受);  相似文献   

5.
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审单要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及实践经验,开证行在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单工作中必须准确把握审单的原则和范围,熟练掌握审单的方法和程序,应熟悉各种单据中那些地方最容易出现不符点。  相似文献   

6.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它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付款的一种约定。信用证结算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第二,信用证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第三,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第四,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进口商可以获得银行信用和融资。  相似文献   

7.
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际贸易背景的日趋复杂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了解决由于各国银行从业人员对UCP500的不同理解导致的银行间审单标准不统一,以致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现的大量有争议不符点等问题,国际商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2002秋季年会上通过了ICC第645号出版物《关于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  相似文献   

9.
信用证自诞生以来,进出口双方及银行处理的都是纸质单据。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无纸化交易成为可能。为顺应这一趋势,国际商会在2002年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以规范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业务,但其后10年来电子交单仍极为罕见。近日,中信银行成功办理了国内首笔"端对端信用证项下电子交单业务",填补了国内银行业在信用证电子交单领域的空白。  相似文献   

10.
由于中国银行对UCP500的理解不同,信用证的纠纷在世界各国发生非常频繁,国际商会(ICC)对此定期发布有关官方意见,对各国银行信用证业务规范化操作起到了指导性作用,国际商会咨询意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各国法院在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援引国际商会的咨询意见,最近发生在韩国现代集团诉中方银行的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当地法院在判决引起国际银行界的普遍关注。  相似文献   

11.
“度”之争议信用证审单业务中数学计算的度一直是业界备受争议的话题,而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一直没有明确数学计算的度在哪里。从UCP500NISBP681,我们可以看出银行委员会关于数学计算的态度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正如UCP500第5条表明的那样,反对信用证或者单据显示过多的计算细节。  相似文献   

12.
银行从业人员面对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款项的各种情况,要善于维护自身和客户的正当权益,避免遭受损失。 虽然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对信用证及单据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但近几年来却仍出现了开证行与交单行就单据的种类或份数产生异议的情况。二者互相猜疑,争执不休,国际商会专家也无完美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No.500)第二条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汇票;或(Ⅲ)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14.
某受益人向中国银行山东分行(下简称我行)提交了一套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有效地在中国。经审核单据,我行认为单据合格,遂按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向开证行寄送了单据。  相似文献   

15.
范永明 《中国外汇》2011,(13):56-57
案情回放国外开证行A银行开出一份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200000.00,系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42C栏位显示,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规定之单据交给国内C银行申请议付。C银行审单确认无误,对单据作了议付,并代B公司缮制了一份汇票连同单据一并邮寄给A银行。A银行拒付,理由是汇票上的付款期限为即期,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后B公司又向A银行提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 (即《UCP5 0 0》所确立的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商务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法律文件 ,银行只审核单据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或服务不负责任 )所带来的弊端 ,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 ,或装运与单据描述不符的假冒、伪劣货物而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信用证机制被认为是国际商业界的天才创造 ,它保持了信用证的流通性。对受益人而言 ,信用证与现金几乎毫无二致。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就等于把现金放到受益人的口袋里 ,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不得行使追索权和抵…  相似文献   

17.
1998年4月6日国际商会以590号出版物的形式公布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以下简称ISP98),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ISP98主要适用于担保类型的备用信用证和保函或其他类似的担保文件,在进出口贸易、国际工程承包等领域,备用信用证是为买卖双方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担保形式。在“交易单据化”的今天,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与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都要通过各种“单据”来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对ISP98的解读,分析其对单据审核的一些规定。  相似文献   

18.
转让信用证中的博弈 单证相符原则的核心在于单据和信用证相符。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内容就是各当事人审核的标准。单据只有和与之对应的信用证条款相比对,当事人方可判断出是否相符交单的结论。但是存转让信用证下,基于商业秘密以及利润的考虑,转让前的信用证和转让后的信用证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这是博亦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9.
龚玉和 《新理财》2006,(1):53-53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议付与押汇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出单据.并在货物装船后,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Negotiation)。  相似文献   

20.
在信用证交易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虽然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但如果单据是伪造的,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对开证行是否还坚持信用证自治原则对受益人付款这一问题,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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