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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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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受托企业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与“代销商品款”科目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一并列入“存货”项目。这一规定看似合理,实际上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有悖于“存货”的概念和经济实质。首先,存货持有的实质为资产所有权的持有,而非物质形态的持有。很明显,受托代销商品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其次,我国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存货的认定和核算,是以企业是否对存货拥有法定所有权或拥有存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为标准的。从受托代销商品的性质来看,企业对其并无法定所有权,也不拥有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企业拥有的只是代销商品的支配权。由此可见,受托代销商品不能作为受托企业的存货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表示,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其与企业的自有存货混为一体,这就让人费解。2.歪曲了“代销商品款”科目的性质。“代销商品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货款,当受托企业收到代销商品并入库后,就对商品负有管理和销售的责任。商品在保管中若有短缺、毁损,受托企业应予以赔偿;销售后应及时将销售款定期返还委托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若未能及...  相似文献   

2.
赵爱良 《新智慧》2007,(3):40-40
委托代销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代销商品在出售以前,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将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反映,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则作为负债来反映。因此,当受托方和委托方属于同一合并范围,且委托代销事项对整个企业集团具有重要性时,就产生了由委托代销事项引起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抵销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3.
曲云 《新智慧》2004,(8B):43-44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经营模式呈现出多元化,受托代销商品业务也已成为目前企业普遍存在并受到广泛重视的特殊销售业务。所谓受托代销,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为销售商品的经营行为。企业受托代销商品方式主要包括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目前,这两种方式中,视同买断方式的具体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都已在财务制  相似文献   

4.
刘敏 《新智慧》2004,(4A):24-25
委托代销商品历来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销售方式既可以减少委托方的商品积压以加速资金周转,又可以减少受托方的商品资金占用以降低商品经营风险。关于委托代销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已有定论,但该项业务中的税务处理问题,笔认为有值得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在此提出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并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在账务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够妥当。理由是,该项税费并非受托方实际负担的税费,只是代扣代缴。其本意是从源头上防止应交消费税的流失,将其纳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来核算,容易夸大受托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领导人的决策。另外,税务机关征税时,很难将受托方自身应交消费税和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区分开来,容易造成税款流失。所以笔者认为,代扣代缴消费税可以通过“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消费税”科目来核算。受托方代扣时,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消费税”科目。对于委托方,通常做法是分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①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其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根据规...  相似文献   

6.
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因其对商品销售价格确定方法的不同,可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具体方式。委托代销业务是销售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会计处理上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委托代销商品从库存为为委托代销状态,并未实现销售收入;并且,在销售中还分部分售出、完全售出等情况,因而应分别做出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7.
一、分期收款销售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规定在产品发出时,不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按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日,确认到期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由于不能直接地在“应收账款”科目中反映,为此,在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同时,还应当规定要设置明细备查账簿。 我们不难看出,这样的会计处理未能完整地反映出发出商品业务的全过程,致使“存货”和“应收账款”科目余额所反映出的信息失真,当然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数据也就不准。与此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分工较细的企业,有的把明细备查账簿放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只有数量控制而无金额控制;有些较小的企业对明细备查账簿管理上不慎重,记录不完整;甚至有些企业为了“避税”,干脆不作“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务处理,待收到货款时直接作收入的实现。这就造成了产成品管理失控,发出商品核算管理不严,造成应收账款形成呆账死账、资产流失等问题。 二、改进方法 二.根据《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原材料采购“料到款未付”的...  相似文献   

8.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预收账款”科目;预付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预付账款”科目。“预收账款”是负债类科目,而“应收账款”则是资产类科目;“预付账款”是资产类科目,而“应付账款”则是负债类科目。按照现代会计核算机理,不同性质的科目应该用来核算不同性质的会计业务,相互之间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9.
《财会月刊》2000年第12期上发表了丁时勇同志的《对股份公司代销商品核算方法的异议》一文(以下简称《丁文》) ,笔者对此有些不同的看法。一、关于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的账务处理对于公司将商品发交委托代销单位这一会计事项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明确规定 ,其分录为 :①借 :委托代销商品 ;贷 :库存商品。②借 :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丁文》认为 ,第二笔分录在代销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反映了销项税额 ,导致提前纳税。但笔者认为 ,委托方虽在交付代销商品时反映了销项税额 ,但并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 ,无需纳税。同时 ,《丁文》又认为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关于代销商品的核算不符合增值税法的规定 ,并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而不是在发出代销商品时”为依据。然而 ,该文件也规定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方在交付代销商品时若不反映相应的销项税额 ,倒有逃避纳税的嫌疑。笔者认为 ,在代销行为中 ,委托方反映销项税与纳税义务的发生并非一回事 ,其反映的销...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委托代销或分期收款等销售方式十分普遍,但发出在外的存货存在着相当大的市价持续下跌等因素带来的减值风险。如何有效规避发出在外存货的不实问题,使损失不至于集中在撤货清算时体现,笔者认为,除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使损失尽可能减少外,预先计提损失准备不失为一明智之举,其理由如下:1.会计制度中已规定了对应收账款必须计提坏账准备,然而对许多企业来讲,委托代销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挂账金额远远大于其应收账款的金额,潜在损失更值得关注。2.商品(产品)以代销或分期收款发出等方式销售是迫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发出存货的多少具有非控制性,只要资金周转尚可,在外存货量扩大并不是问题。但不争的事实是:在外存货量大,将来的潜在损失相对也大。3.由于代销或分期收款等方式销售本身具有依赖、请求销售商的性质,所以,企业要在日常对其在外存货进行准确的账实核对、确认是很困难的。当企业撤销销售网点清算货款时,损失又往往不可避免。这就决定了企业必须预先估测提取损失准备金,以防范风险。4.准备金分期提取形成的费用由不同的经营期分别承担,比一次性由业务结束期承担更显合理,而且具有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发出存货损失准备金的提取不同于坏账准备的提取...  相似文献   

11.
李虎 《新智慧》2004,(5A):20-21
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时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界讨论的热点之一。有的建议在“库存商品”科目下设“商品”、“税金”两明细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设“差价”和“进项税额”明细目进行核算;有的建议仍使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除不含税的售价与不含税的进价金额之间的差价外,还应增加销  相似文献   

12.
湛忠灿 《新智慧》2006,(1):61-62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在随同商品出售时要单独计价,单独反映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包装物单独计价的销售一般应视同销售原材料处理.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金额为包装物的成本。  相似文献   

13.
《企业会计制度》总体而言,基本上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结构体系,它们在收入的构成。配比原则的运用以及基本会计处理方面基本相同,但是在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本文拟就这些差异进行以下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公司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司经营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具体差异如下: (一广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专设“折扣与折让”科目,核算公司销售商品时,按合同规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扣和因商品品种、质量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让,下设“销货折扣”与“销货折让”两个明细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人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人。 (二)《企业会计制度》“主营业务收入”几项新增内容的张务处...  相似文献   

14.
王凌雁 《新智慧》2004,(11A):56-57
一、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需计算未来应纳的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纳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纳所得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相似文献   

15.
王洪燕 《新智慧》2005,(3):32-32
应收账款在给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风险。投资如何才能认清应收账款的真正“面目”呢?唯一经济可行的办法是关注相关的财务信息。按照目前我国《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投资只能看到:①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应收账款净额,即企业根据“应收账款”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期末余额的净额。②折扣与折让:商业折扣与折让、现金折扣。③会计报表中相关的坏账准备金额。  相似文献   

16.
郭继宏 《新智慧》2007,(7):55-55
1.“备用金”科目设置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介绍“1001库存现金”科目时规定,“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在会计科目表没有设置“备用金”科目的情况下,直接在“1001库存现金”科目里这样规范,很容易让读者误解为:备用金属于企业货币资金的一部分。因此,笔者认为,这里应改为: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相似文献   

17.
财政部1997年10月24日印发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2000年11月29日印发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是在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的实际操作中,尚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期货合约价值的确认、计量和记录问题1.期货合约价值的确认问题。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商品的标准合约,它是期货交易的对象。期货合约价值是指期货合约所代表的期货商品的价值。《暂行规定》和《补充规定》均没有提及期货合约的价值,也没有提及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只是在《补充规定》中提到企业在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应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科目。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当企业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期货合约应占用相应的保证金,从而在会计核算中应将该部分合约所占用的保证金从“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中转到...  相似文献   

18.
一、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需要调增(减)以前年度利润,借(贷)记有关科目;贷(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需要调增(减)以前年度利润,也是借(贷)记有关科目;贷(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相应调增(减)所得税,借(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经过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上述两种账务处理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但笔者认为,后一种账务处理更为合理。因为前一种账务处理的实质是将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事项用来调整本年利润,而后一种账务处理的实质是将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事项用来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能避免本年利润受到前期事项的影响。二、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报表列示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作为损益表项目单独列示,在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之前设置“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但不用调整本年度...  相似文献   

19.
王关明 《新智慧》2007,(9):67-68
《企业会计制度》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期末结转规定不是十分明确。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对此进行归纳总结。1.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月末结转。(1)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出口退税”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期初借方余额)。若计算结果大于零,为企业当月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若计算结果小于零,为企业当月留抵的增值税额。  相似文献   

20.
《财会月刊》2000年第14期刊登了时若曼、林涛同志的《现金折扣账务处理之我见》一文(以下简称“时文”) ,笔者认为“时文”中的有些观点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现行税法相违背 ,现就该文谈谈笔者的两点不同意见。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 ,赊销商品时 ,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在产品销售收入采用总价法核算 ,企业收回赊销货款 ,购货方享受折扣时 ,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时文”认为这种做法 ,“在账务处理上只是增加财务费用 ,而企业销售收入总额却并未减少 ,使产品销售收入虚增。”但笔者认为 ,这两笔分录中 ,前者是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产品销售收入 ,且收入已经实现 ;后者为鼓励客户及早付款而发生的现金折扣 ,计入“财务费用” ,它是一种理财费用 ,这为两笔业务 ,即“产品销售收入”并不因为发生现金折扣而受到影响。2.“时文”认为 ,“在利润表中 ,计算利润以产品销售收入净额为基础 ,产品销售收入净额=产品销售收入 -销售折让。利用此公式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净额时 ,只是扣除了由于销售折让而少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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