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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份回购作为企业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的又一创新举措,已逐渐为部分股份公司所采用,但相应的法规建设和政策环境却明显滞后,使股份回购的实施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构建合理有效的法律框架以规范引导公司的股份回购,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研究课题。一、股份回购与我国监管现状股份回购指股份公司购回或取得原发行流通的本公司股票的财务行为。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股份回购是公司的资本营运方式之一,其合法来源一般包括:公司兼并中形成,股东无偿捐赠,债务人抵债,以及因缩减资本、职工持股、避免重大损失等目的从资本市场购回。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尚处于初创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和交易制度都还不成熟,但是与国际通行作法相比更加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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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不断放宽,“忽悠式”回购现象相继出现,但却鲜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在证券市场中,回购的过程具有信息性与时间延展性,公司通过方案公告而不实际交易的方式,就能产生股价上涨、欺诈投资者的风险。在公司法放宽回购限制、转向市场功能主义的趋势下,有必要对“忽悠式”回购予以证券法的检视。欺诈性的方案公告理论上具备虚假信号和管理机会主义的追责理由,其披露的方案信息也符合证券法上非公开性、重大性与价格性的规范特征。基于此,可以公司为责任主体,将忽悠式回购区分为市场操纵型、虚假陈述型和一般侵权型三种,进而因类判断,按照不同的构成要件实现责任的认定,为投资者的索赔主张提供合法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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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司法》修改取消股份回购资金来源限制后,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向股东返还财产,同时规避利润分配规则与减资规则,导致了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漏洞。两大证券交易所与全国股转公司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细则等自律性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漏洞,并实质性地引入了偿债能力测试及董事责任规则,为公司资本制度的未来变革进行了有益尝试。《公司法》应当把握股份回购导致财产返还的经济实质,恢复资金来源限制,但具体限制标准则依赖于资本维持原则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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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与发展,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发展较缓慢.近年来我国A股市场的走势持续低迷,股份回购不仅可以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还具有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代理成本、完善治理结构等作用,各大上市公司渐渐将其作为一种资本运作的常用工具.2020年4月,国内白色家电行业龙头企业格力电器首次宣布实施股份回购,2020年10月宣布实施第二期股份回购,2021年5月开启第三期股份回购.本文立足于现有理论,梳理股份回购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探究格力电器连续实施股份回购的动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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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种金融创新 ,对上市公司的自我发展与调节 ,以及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健全 ,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基本动因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出资购回其本身发行在外的股票 ,以有利于实现公司的基本利益目标的财务行为。这种财务行为产生的基本动因是源于公司的基本利益将能在未来可靠地实现为前提。具体表现为 :1.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 ,提高资本的运作质量 ,为上市公司未来的持续、稳健发展创造条件。从资本运作角度出发 ,上市公司为了今后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培育后续的筹资能力 ,重视证券市场的再筹资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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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交易是融资方以自己持有的标准化债券为抵押物,按市场利率向融券方拆入短期资金,到期后融资方以约定的价格购回抵押物的资金融通业务、随着投资者对该业务逐步了解,参与者越来越多。因为它是一项新业务,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核算方法。为早日规范该业务的核算,下面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回购的品种为例,结合实际工作中情况,对场内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作些探讨。根据上交所的业务规定。进行回购的债券必须是财政部发行并在上交所上市的国债和已在上交所上市流通的金融债券,其他债券一律不能用于回购。以上交所四个国债回购品种为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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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份回购在中国的现实意义在于,首先,股票回购能够改善对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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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作出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出售、章程变更等重大结构性调整决议时,异议股东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该权利的规定存在着对各类型公司规范不统一、适用范围过窄、对债权人保护不力、行使程序规定粗糙等缺陷。我国立法应分别针对该类缺陷加以具体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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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伟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5):9-10
售后回购分为无选择权回购、有买方选择权回购、有卖方选择权回购。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仅着重规定了第一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应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精神,对于后两种情况的会计核算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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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制度细则需要具体确定赔付主体、赔付规则、赔付数额、赔付方案的制订程序等,在此之前,更重要的应是厘清赔付的基本性质先行赔付又称为"先期赔付",按照2020年3月刚刚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赔付主体")先于司法裁判,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事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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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确立反对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为了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本文结合中、日两国新《公司法》的具体规定,对反对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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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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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我国股份回购制度重大修订以及债券市场债券违约潮的现实背景,以公司债信用利差为研究视角,考察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在债券市场的溢出效应。结果表明,股份回购对公司债信用利差有正向影响,说明股份回购在债券市场存在溢出效应。进一步研究发现,股份回购是通过“风险防御”效应中的信息风险传导使得公司债信用利差增大。公司治理水平越低、融资约束程度越高,这种溢出效应越明显。拓展性检验结果表明,股份回购对公司债信用利差的正向影响在《公司法》修订后更为显著。研究结论不仅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溢出效应研究提供了债券市场的经验证据,也为监管部门制定债权人利益保护政策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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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所牵涉的主体广泛,这些主体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来参加复杂的法律关系,股份回购一旦实现,有些主体的利益会失衡,这时就需要法律进行利益的平衡及约束。这样股份回购制度才能在利益平衡中健康发展,发挥最大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