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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逐步建立碳排放权市场,探索以市场机制的方法实现节能减排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过程中,企业应该如何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是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以碳排放权的产品本质为研究切入点,结合深圳碳交易体系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目的的不同,建议采用不同的会计确认、计量模式,对碳排放权的分配、交易、调整、交付进行会计处理,并探索合理反映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方法。  相似文献   

2.
陈慧娟 《特区经济》2008,(12):260-26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誉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企业商誉权保护备受关注。文章分析了商誉权客体的无形财产性特点,指出商誉权的知识产权属性;从理论基础、立法目的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商誉权保护的缺陷,在评析各国商誉权保护模式基础上提出应在民事基本法中确立商誉权的法律地位并制定单行《商誉法》,以实现商誉权的直接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3.
由于以往的综合评价法存在人为确定权重的缺陷,文章采用了一种客观赋权的方法——熵权法来评价新能源企业的经营绩效,通过建立综合指标体系,选取典型的新能源企业进行实证研究,从而得出了具有较强实际意义的结论,证明了熵权法是一种在实际应用中简单可行的科学方法。  相似文献   

4.
在订单进入MTO企业阶段进行订单重要性评价,能够使MTO企业更有效地进行订单接受决策和能力分配管理。针对MTO企业订单进入阶段的订单重要性判定问题,建立了基于熵权TOPSIS法的订单重要性综合评价模型。首先确定了订单重要性评价指标,然后使用熵权法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最后采用TOPSIS方法对订单重要性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5.
碳排放权交易促使企业通过碳市场对碳排放配额进行公开交易,是促进企业低碳发展的一种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手段。波特假说认为,合理而严格的环境规制可以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这会改变企业的人力资本结构,最终影响企业劳动收入份额。本文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为外生冲击,运用双重差分模型,探讨了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1)碳排放权交易有助于促进企业提升劳动收入份额。(2)当碳市场激励程度越大、企业面临的环境规制行政处罚力度较小、减排设备的研发资金更充分时,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提升作用更强。(3)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通过促进企业人力资本结构升级这一路径促进企业劳动收入份额提升,而全要素生产率未能同步提升也是导致企业劳动收入份额提升的因素。研究结论为企业科学合理地设计碳资产管理模式,促进企业提升劳动收入份额,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6.
电影摄制权、改编权为著作财产权中的部分权能,具有财产价值,企业可以以之向银行融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摄制权、改编权,因为登记机构只办理通过受让取得的权利质押登记。待摄制权、改编权最终与其他权利转化为一部电影的整体著作权后,银行还会要求企业保持质押持续,此时企业可以以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质提供质押。企业整个融资流程需要经过授信调查、授信评审等四个阶段。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它作为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对传统公有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具有现实意义.企业实行股份制,由于股东权中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即自益权的绝对化,导致控股股东的整个股东权被绝对化,文章探讨了如何通过股东权的合理配置达到治理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8.
论配偶权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乾 《黑河学刊》2009,(4):77-78
配偶权应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配偶相互关系的、以配偶双方全部身份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未规定配偶间的同居权和贞操保持权,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权,主要应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依据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9.
按照中国经贸新词词典,剩余索取权是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和对企业利润的要求权,即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同时,剩余索取权是企业的收入中需要承担风险的部分,经营者作为上市公司中极其重要的一员,是否应该获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笔者认为,经营者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享者、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剩余的主要贡献者以及企业成员中行为的最难监督者,理应获得上市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其理论依据如下:经营者剩余索取权符合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应的逻辑现代企业理论中讲的企业所有权,就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土地由平面利用转而大规模地立体开发,空间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空间权随之应运而生。空间权是对一定范围的空间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既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同时又具有对特定范围空间控制与支配的物权属性,并可以登记公示,满足人类的需要。面对空间资源独立利用的客观现实,传统的土地权利体系开始受到挑战,空间权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还是属于现有权利的一种权能,成为学界广泛争议的焦点,也是世界各国对空间权立法的本质差异。我国《物权法》将空间权纳入用益物权之中,未承认空间权的独立地位。随着空间资源广泛运用于社会实践,传统的土地权利体系在规范和促进空间利用和配置资源以及解决现实矛盾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空间权的独立性的争论并未随着《物权法》的安排而终止,而是对其有了进一步的更深入的研究,从空间范围的确定、权利公示方法的改进到促进空间资源的有效流转,均反映出对空间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独立地位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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