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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严禁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但是从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银行资金入市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银行资金违规进出股市与股市的每一次潮涨潮落或多或少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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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法关于混业经营的修改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对原来商业银行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商业银行法原来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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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商业银行法》频布以来,我国已经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按照2004年2月1日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的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仅仅限于存款、贷款、结算等传统的资金业务,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等,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完全分开.在分业经营中,随着我国经济运行模式的变化及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都面临诸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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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我国金融业当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都有类似的规定,明确界定了银行、保险、证券的业务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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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种法律法规的明文限制《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信托法》规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经营行为。目前政府由于担心作为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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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抵债资产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我国法律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相当程度是向债务人单纯追索债权,难以采取投资银行的手段利用资本市场重组债权。 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国有企业,而一部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落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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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渠道不够通畅。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商业银行法》没有明确将企业债券列入商业银行的投资范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吸收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因此商业银行投资企业债券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二是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主要由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部分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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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习、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一、统一法人体制,建立银行的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商业银行必须实行一级法人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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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单户贷款超比例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有的超过规定比例几倍、十几倍,甚至更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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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综合化
1995年5月出台的《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分业经营体制,明确中国金融业要分业经营。随着中国金融国际化的要求,2004年,国家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对混业经营禁止性条款有所松动,该法第43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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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金融研究》1996,(8)
一、构建商业化经营机制是《商业银行法》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主体组成部分。它的内涵是指银行按预期目标运作的内在条件和功能及这些条件和功能的相互关系,包括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经营机构、经营原则、经营手段等方面,它贯穿于《商业银行法》全过程。因此,《商业银行法》与其说是对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不如说是为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提供了法律蓝本。《商业银行法》在形式和内容上,为农行商业化转轨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基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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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金营运效益与银行经营效益何红随着《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进一步规范了商业银行行为,并为其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国有专业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轨中,要以《商业银行法》为依据,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实行稳健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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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湘仕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7,(9):32-36
走出专业银行商业化困境的探索周湘仕一、走出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困境的关键:落实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一)依法经营有差距1.资本充足率差距。《商业银行法》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但事实上有些银行离8%的标准越来越远,资本状况恶化,高风险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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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以来,人行河北省涿鹿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辖内金融机构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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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支付结算管理一直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关于支付结算管理主体的争议缘自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的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等支付结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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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出台,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已正式纳入国家法制轨道。以利润为经营目的、对资产进行多元配置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力军。如何做到既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又不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经营宗旨相悖是摆在各家商业银行面前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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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而修改前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虽然,修改前后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内容相同,但在内容表述的先后次序上则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