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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11条1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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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问题,无论抵押物的价值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如何悬殊,抵押人的转让行为都应受到限制.对于法律强制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抵押人仅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对于自由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只要受让人不是背信的恶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就不应阻碍和限制受让人取得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换言之,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无负担的抵押物所有权.反之,若受让人被视为背信的恶意第三人,则未登记抵押权如同已登记抵押权亦得对抗之.完善担保法抵押物转让制度,宜以德国、瑞士民法为借鉴,取消转让价款上的物上代位权而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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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保险标的之转让注重的是所有权的转移,实行的是"对人主义"为主兼采"对物主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规定不但不符合"损害为保险之反面"的保险原理,而且限制了商品的交易与流通。而在立法上采取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和"对物主义"对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则能较好地弥补我国保险法在保险标的转让上存在的弊端,较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保险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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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财产保险是指《保险法》所规定的以各种物质财产的与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这地产保险标的因遭受各种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财产保险大多数属于补偿损失性质的,它们较小的支出换取财产利益的安全,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很快地得到损失补偿,因此,财产保险对发展经济和稳定人们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则产保险也必须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地得到发展,财产保险实质上也就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也是对各种财产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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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承担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其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误述或欺作。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6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本文从国外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对保险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内容及告知义务产生的法理基础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完善作了些许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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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投保人的逆选择问题
在投保前,保险标的掌握在投保人手中,由于信息的私密性,保险人很难充分了解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对保险人而言,保险市场的总体风险不仅没有通过保险进行分散,反而将高风险的个体集中起来,保险人的保费收入将低于所需的保险赔款,面临破产的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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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规则与保险合同的附合性有着密切的联系,考虑到保险相对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各国纷纷引入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保险条款的疑义性是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的运用前提,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保险合同条款出现疑义都可适用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只有由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可以适用此规则,并且不利保险人解释规则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切保险相对人。我国《保险法》对不利解释规则的规定,存在着明显不足,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应对其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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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