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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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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闫业婷 《魅力中国》2009,(36):118-119
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是抵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抵押权的效力,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一、抵押权对所担保范围的效力抵押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押担保的范围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  相似文献   

2.
林和凯 《山东经济》2006,22(5):50-53,57
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问题,无论抵押物的价值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如何悬殊,抵押人的转让行为都应受到限制.对于法律强制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抵押人仅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对于自由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只要受让人不是背信的恶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就不应阻碍和限制受让人取得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换言之,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无负担的抵押物所有权.反之,若受让人被视为背信的恶意第三人,则未登记抵押权如同已登记抵押权亦得对抗之.完善担保法抵押物转让制度,宜以德国、瑞士民法为借鉴,取消转让价款上的物上代位权而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  相似文献   

3.
《产权导刊》2005,(8):57-57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相似文献   

4.
我国《担保法》将设在动产上的担保物权概括为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三种。担保物的存在,为保护债权的安全、促进资金融通及动产交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同时由于其具有优先效力及追及效力,又可能使善意第三人或其他动产权益人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影响交易安全,违背立法本意。基于此原因,也为了使我们全面了解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有必要明确动产抵押权与同一担保物上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下面,我们就此略作分析。一、同一动产担保物抵押权之间的关系从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对同一动产担保物上均生效的抵押之间的关系,可分三种情形分别处理:1.各动产抵押权均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相似文献   

5.
抵债资产是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债权而受偿于借款人、保证人获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力财产。主要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及权力,不动产主要指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动产是指各类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实物资产。权力是指股权、有价证券、仓单、汇票、应收账款、专利及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中国科技产业》2007,(4):14-15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柳威  秦润 《特区经济》2005,(3):239-240
一、物上代位概念辨析 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是指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财产的全部损失后,即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制度和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完全不同: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是物上请求权的体现,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赔偿后,可以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其他一切权利;而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则是指当抵押物转化为他种价值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可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  相似文献   

8.
担保物权制度发轫于罗马法,已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特殊表现,重复抵押特具的多担保功能,在担保实务中已屡见不鲜,本文尝试对其作些粗浅的探讨。重复抵押的概念及其类型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这类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个抵押权人之间,如抵押设立、担保范围、抵押权次序等多方面产生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之特点。重复抵押又分为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内各个具有独立利用价…  相似文献   

9.
问:什么叫动产质押?签订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担保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5条之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 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主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债权主要是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相似文献   

11.
陈业业 《亚太经济》2005,(6):78-81,46
本文认为应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允许抵押物的自由转让,用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制度,辅以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以寻求物权的静态安全与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随着担保法及相关法律的出台及实施,抵押担保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也有一些问题在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未做出具体规定,本文从抵押、抵押权、抵押效力、抵押登记、抵押权救济、抵押效力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几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在实践中能正确行使抵押权。  相似文献   

13.
“融资难”几乎是困扰多数私营企业的问题。难在哪里?准在借款担保上。为什么难?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人或者某些部门对私企形成了偏见,既无归属,又无主管,还不了借款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由此,私  相似文献   

14.
李馈  杜文雅 《特区经济》2006,(1):294-295
抵押权是债权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最高额抵押权则是抵押权中的一种。我国担保法对决算与实现的规范相当简陋,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依据。我国应借鉴日本民法的相关规范来完善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抵押是抵押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办理财产抵押时的重要内容与组成部分,起到偿还担保与物权担保的目的,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之前,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材料比较繁琐,登记行为缺乏规范,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整合了不动产登记的权责,规范了登记程序与行为,提升了服务效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具体实施中,却面临一些特殊情况与特殊问题,文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建议以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实际操作。  相似文献   

16.
王冬梅 《特区经济》2009,242(3):247-249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公示效力统一规定为登记对抗原则。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大陆法系特色的民法体制中,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不宜适用登记对抗原则,因为,依目前的通说,所谓登记对抗,即指抵押权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已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从而使之丧失物权性,我国动产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原则为宜,因为,动产抵押权的物权性是大陆法系的必然产物;物权行为现实存在使物权行为公示方式之立法不可或缺;登记生效是动产抵押权之物权性凸显的唯一选择。  相似文献   

17.
在有关动产抵押的规定中,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债权人即使占有着抵押物,也不得享有该抵押物的抵押权。这就给保护债权人权益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局面。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或抵押人采取不诚信的行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未能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债务人或抵押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债权人的期望。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个不利后果却要全部由抵押权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因此,作者认为,在债务人或抵押人无证据证明其交付抵押物不是为了抵押就应当认定抵押有效。  相似文献   

18.
放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一种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经营活动,贷款风险的绝对避免是不可能的,为了降低货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将贷款担保作为一个强制规定,是因为其在控制、防范贷款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借款人可能受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了偿债能力,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或主营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直接归还贷款…  相似文献   

19.
谭扬  宋敏 《特区经济》2005,(2):226-227
从金融实务中看,银行抵押担保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抵押物本身的风险 属法律规定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六类财产不得抵押,包括土地所有权、学校的教育设施和医院卫生设施或有争议的财产等。否则,即使设立了担保,抵押权也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20.
股权质权的实行是指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己届清偿期而未完全受清偿时,质权人得处分出质股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以清偿.由于股权质权的特殊性,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实现的差异较大,但现有的相关规定比较零乱,缺乏针对性,放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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