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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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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导刊》2014,(30):67-67
力帆股份上周五公告,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于23日取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下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通知书》,同意该公司于24日起,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并同意其作为主办企业在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相似文献   

2.
资讯     
《中国外汇》2014,(9):10-11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改革试点。改革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用以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  相似文献   

3.
政策法规     
《中国货币市场》2014,(5):74-74
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日前.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四是对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五是加强统计监测以防控风险。《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4.
左嘉 《中国外汇》2013,(12):24-27
集中收付汇的各类方案,尤其是净额结算方案,在带给企业显著效益的同时,也对企业自身的管理、系统及操作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9月起开展的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首次允许境内经批准的企业开展经常项下的集中收/付汇(包括轧差)结算,帮助跨国公司探索、创新交易模式,以解决传统收/付汇方式中的各类问题,增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及资金  相似文献   

5.
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之间及其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收付,是否需要进行申报?答:区内企业之间,及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的资金收付,需要办理境内贸易收支信息申报,包括人民币收支数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  相似文献   

6.
苏莹 《中国外汇》2015,(19):49-51
Q:刚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要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需要在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提交什么资料?A:该类企业需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的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相似文献   

7.
《中国外汇》2015,(1):34-34
Q: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会对货物贸易监测指标造成哪些影响?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外汇局对企业的货物贸易监测以总量监测指标为主,综合考虑企业12个月时长内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状况。理论上凡是导致货物流与资金流在时间上错配的行为,都会影响部分监测指标。对于贸易融资而言,在企业进出口的同时,如果办理贸易融资后导致企业提前或延迟收付货款,则会影响监测指标。反之不然。以进口为例。  相似文献   

8.
数字印记     
《金融博览》2012,(16):9-9
图1 2012年上半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 上半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25195亿元.同比增长31%。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86865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出口结算金额3833亿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实际收付121218亿元。银行累计办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11055亿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1874亿元,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9181亿元。  相似文献   

9.
数字印记     
《金融博览》2012,(22):9-9
第三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79896亿元.同比增长34%。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5555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24346亿元。前三个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1万亿元.同比增长3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实收92908亿元.实付111896亿元.收付比由上半年的1:14  相似文献   

10.
苏莹 《中国外汇》2015,(23):41-42
Q:A公司拟为国内的一家船公司在新加坡的作业船舶提供补给,即在新加坡当地购买物资直接补给到在新加坡作业的船舶上,并在与国内船公司结算时收取人民币。请问,A公司在支付外汇时应如何操作?A: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规定,企业的相关交易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后,可凭有效单证(合同或发票)直接在银行办理付汇。但对于A公司,由于无对应进口数据与付汇数据匹配,会导致总量差额异常。  相似文献   

11.
今年3月,外汇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拟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所谓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相似文献   

12.
政策关键词     
人民银行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2022年1月7日,人民银行就《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将支付机构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三反和數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相似文献   

13.
2010年6月17日,人民银行等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范围包括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领域,并规定,资本项下交易采取个案试点备案制度.对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是资本项目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走出去”企业后续融资难题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应该在稳步推进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对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业务.  相似文献   

14.
问: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后,对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有何影响?答: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是由人民银行、财政、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筛选并确定的,主要是在近两年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过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年调整一次。被列入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可正常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相似文献   

15.
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的各项跨境国际结算业务。其包括以下内容: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其它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投资(包括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和境外机构向境内投资)及融资业务、  相似文献   

16.
《中国外汇》2015,(9):44-44
Q:境内A公司采购境外某公司大量原材料获得该公司年度返利,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该笔收入是否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A: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应申报在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的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交易编码为424000。Q:境外某非居民企业所拥有的船舶在我国港口某居民企业添加润滑油以维护船舶运输。该笔业务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  相似文献   

17.
货物贸易改革以后,外汇局对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最近,某外汇局查处了一起外汇指定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收结汇业务而未按规定核注的案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引以为鉴。案情: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进行日常监测时发现,某外汇指定银行于2013年4月9日为某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出口项下  相似文献   

18.
浅论发展农业银行中间业务吴子珍农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以中间人身份不运用自己的资金为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代理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开办的中间业务有: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  相似文献   

19.
问: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转卖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主要有两类业务:一类是货物在境外未进出我国关境、仅货物所有权转手的交易,一类是货物存放在境内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交易,相应的跨境资金收付分别申报在转口贸易和一般货物贸易项下。但是,近期甲公司办理跨境资金收付业务时银行却告知申报错误,请问甲公司相关业务应该如何申报?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的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相似文献   

20.
闫海  佟爽 《征信》2016,(3):7-13
金融衍生交易终止净额结算是一种重要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有助于提高金融资金效率、避免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被国际上ISDA主协议和我国NAFMII主协议所承认.终止净额结算的法理基础是抵销,与我国《合同法》相协调,但发生破产类违约事件时,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相冲突.我国应当制定《金融衍生交易法》,明确金融衍生交易的概念、合格交易、合格主体,以确定终止净额结算的范围,确认单一协议和提前终止权的效力,具体规定终止净额结算的规则,同时防止金融衍生交易终止净额结算被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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