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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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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股东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股东间的信用关系和股东的稳定对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规定都比较严格。本文结合其他国家及地区公司法的规定,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2.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兼顾各方主体利益,明确破产管理人作为适格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助于彰显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破产债权总额小于未缴、抽逃出资数额的情形中,管理人以债权总额追收股东出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未缴足额出资的股权,应以受让人为追收出资的确定对象,以原股东为限定条件下承担出资担保责任的连带主体。同时参考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路径,认定符合违法性要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相应地,需修订破产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构建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3.
某甲计划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基于种种原因考虑,希望由自己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但公司股权登记在某乙名下,由某乙代为持有。像这种某甲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材料中均显示某乙为股东的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在这种投资方式中,某甲被称为隐名股东,某乙被称为显名股东。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我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准备以该专利及其他自有资产共计100万元投资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听说办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的股东,我不愿受制于他人,就请一个亲戚出资1000元,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却说我变相设立个人独资公司,不予办理公司登记。请问为什么?读者:李森李森读者:根据我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法律对股东人数及公司的组织机构均有明确限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股东轻易…  相似文献   

5.
曾峙霖 《商》2012,(18):129-12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本人将从实际出资、股东协议、股东名册以及工商局登记这四个方面出发,探讨这四个形式要件分别与认定股东资格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实物出资与经营范围无关,能充当资本吗?饲异地实物出资,能充当资本吗?公司异地迁移,注册资本要迁移吗?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在企业登记实践中,目前用实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公司越来越多,以下几种情况在登记中应注意,并妥善处理。一、公司的股东全部以实物作价出资,而且这些实物与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毫无瓜葛。这种情况在广西自治区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约占13.8%。典型如广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  相似文献   

7.
周雪松  朱怡颖 《商业科技》2014,(22):281-283
随着公司资本制度的持续发展,尤其是由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资本确定原则逐渐趋于缓和的背景下,我国的公司资本在出资环节由实缴资本制向认缴制转变。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问题也引发了对保护小股东权益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可利用其控制地位延长自己的出资期限,从而在未出资的情况下经营其他股东的出资、控制股东大会以及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但是对上述问题的解决还是软弱无力,为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而提出相关措施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我和朋友共同投资了一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万元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壮大公司实力,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300万元,其中,每位股东出资150万元,但暂不缴纳,而在2年内分期缴足。最近,我们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以股东不能全部分期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为由,不予核准我们的变更登记申请。请问,股东认缴新增资本是否允许全部分期缴纳?张瑞张瑞读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如何出资的问题,《公司法》第179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  相似文献   

9.
桑萍 《市场论坛》2004,(7):72-74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不断出现。既有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务出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股权出资问题、债权出资的问题。在公司登记中,只要股东的出资到位,资本结构清晰,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履行到位,都应该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   

10.
胡岸 《中国市场》2013,(28):57-59
在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会出现部分股东不缴付后期出资,以致公司出资无法到位。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可以采取的民事、行政等途径寻求救济,追究不出资股东的相关法律责任。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在现行法框架下的救济途径都会遭遇一定的困境。在这一问题上,应当注重立法时的衔接,减少此类困境的发生。  相似文献   

11.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删去执照中的“实收资本”,并把原来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相应条款也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其他没有了法定出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注册资本管理了多年,现在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了,变化很大。今后如何管理公司注册资本?  相似文献   

12.
<正>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或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现行法律在确认股东有权转让股权的同时,又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对象等诸多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一、转让程序上的法律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但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概述是从新《公司法》规定出发,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修改、登记公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根据其效力不同,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七项属于绝对必记载事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相似文献   

14.
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某甲计划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基于种种原因考虑,希望由自己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但公司股权登记在某乙名下,由某乙代为持有。像这种某甲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材料中均显示某乙为股东的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在这种投资方式中,某甲被称为隐名股东,某乙被称为显名股东。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介绍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概念出发,运用历史分析与法理分析的方法,对股东出资制度的基础知识有了全面的了解后,重点论述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回答公司股东能够以何种方式出资的问题,探寻多种出资方式的可能性和存在的问题。股东瑕疵出资制度是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思考,并适当借鉴国外的立法例,以期对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6.
王小玄 《商》2014,(43):251-251
股东除名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履行股东义务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信任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而对其除名的一种制度。就我国新《公司法》而言,对于除名制度的规定仅仅见于2011年的《公司法解释三》中第十八条对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股东会决议除名这一行为的肯定以及公司股东由于主体资格丧失而导致被公司除名这一法定后果。那么对于公司除名制度的具体应用范围,应用条件等等我们应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7.
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桑萍 《市场论坛》2004,(10):72-74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不断出现.既有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务出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股权出资问题、债权出资的问题.在公司登记中,只要股东的出资到位,资本结构清晰,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履行到位,都应该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   

18.
张宁 《国际市场》2012,(4):59-61
案情原告:李某(自然人)被告:胡某和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自然人股东)2009年11月,被告胡某和马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400万元,其中胡某、马某各出资200万元,胡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后因公司业务急需资金  相似文献   

19.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问题的请示》(渝工商文犤2002犦5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公司成立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仍不能出资的;或公司因经营的需要,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等比例减少出资,或公司部分股东减少其出资的,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登记机关应予以办理变更登记,但申请变更登记程序及变更后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数额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三年一月…  相似文献   

20.
何普 《商场现代化》2012,(23):11-12
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一大难题,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股东未实际出资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和"隐名股东"能否认定为股东资格及其与名义股东、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两个重要的问题。在股东未实际出资时,是否实际出资不应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在隐名股东中采取何种学说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关键在于找到平衡股东、公司、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的结合点。对于隐名股东问题,应采折衷主义,对隐名股东资格的判断,应当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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