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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侵权人(通常为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服务的提供商)主观恶意的判断以及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时所考量的消费者主观上的“误认”、“混淆”与否。商标侵权中的主观因素是侵权认定中的难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律师,以下,我将就“主观因素”所涉及的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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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思先生在《知识产权论》中指出,英国侵权法是始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后来才划分出“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某些领域保留“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与普通的侵权不同,对于商标侵权主观过错的研究,又是学术界较少关注的领域,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工作中,更疏于对该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而商标侵权问题又是横跨民事、行政、甚至包括刑事三大审判领域的问题,在WTO的三个主要部分,即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商标均与之紧密联系。同时,现实生活中,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分析主观标准,对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实现过罚相当、罪刑相适应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对商标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对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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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近似问题是一个与侵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综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可知,在注册商标本身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可以简单地根据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去判断侵权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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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具有重大意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商标侵权的条款中未有混淆可能性的规定,经法律解释的运用,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形成了"二元结构"。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之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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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现行《商标法》中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基于"无过错责任"的认定,即商标侵权人无论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侵害行为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取消了"主观过错"的认定要件。但在刑责追究中,侵权当事人主观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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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满足前述构成要件的,即可判定为商标侵权。那么在以判例法为传统的英国,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满足哪些要件呢?笔者曾参与代理了德国戴姆勒公司诉三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图形商标侵犯其三又星商标的侵权案件。通过代理该案件,笔者注意到在英国判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与在我国判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存在较大差别,本文将对英国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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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厂家鉴定结论”是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对涉嫌侵权商品及其商标标识的真假或来源进行确认所形成的一类特殊证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厂家鉴定结论”由涉案商品相关的合法生产厂家作出,其在案件中充当了“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身份。鉴于商品特性及市场经济的竞争逐利性,“厂家鉴定结论”并非一定或总是靠得住;但它却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其蕴含的商标权实质及保护范围、举证责任与证据认定、当事人权利平衡等重要法律问题,值得对此予以特别的关注和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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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大众搬场诉百度竞价排名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百度侵权。2008年11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准许百度撤诉。上海百度案终告段落。同年5月24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在具有类似案情的“谷歌”商标侵权纠纷中,判定“谷歌”不构成侵权。同是搜索引擎业务中的关键词商标侵权纠纷,两地法院却得出不尽一致的判决,该案件和判决值得研究。两个判决中广告商的行为均成立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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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先商标与在后商业标识之间的相似程度在传统的商标侵权判断中起到关键的因素,这对于是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而在商标淡化中,混淆并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条件,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相似程度并不需要以混淆作为检验标准。通常来说,淡化中的商标相似程度也应该比混淆情况下的商标相似程度所要求的门槛相对较高,那么判断淡化所需要的相似程度是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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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网络环境中的商标侵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两种网络商业模式上,其一是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因其网站上存在侵犯商标权的假货而产生商标侵权责任的问题;其二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竞价排名服务过程中,因存在商标侵权的关键词广告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问题。有意思的是,这两种网络商标侵权问题也存在交集的形式,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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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无锡市红蚂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自宣判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的"红蚂蚁"商标的侵权,停止使用带有"红蚂蚁"字样的企业字号进行商业活动,在报纸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消除影响,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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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变异侵权危害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江苏省常州工商局钟楼分局组织的商标专项检查显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不断创新,商标侵权方式也在发生重大变化,以往商标侵权约有8%左右是使用未注册商标侵权,但在调查时发现一种新型的侵权方式,即注册商标变异侵权渐成为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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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山东省潍坊市中信拍卖行将安丘市法院强制执行的20辆摩托车,一次拍卖成交,价款6.56万元。由安丘市工商局抵交罚款,上缴国库。至此,在安丘市首起由工商处罚,法院审理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历时一年半,终有结果。一、商标侵权案件的由来 2001年12月30日,南京金城集团派员到安丘市工商局举报江苏行星机动车有限公司,在安丘擅自使用“金城”、“JINGCHENG”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安丘市工商局予以查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