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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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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税收扣缴义务人明了有关税收的纳税环节、纳税时间、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条例,汇集以下各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  相似文献   

2.
“递延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除收取商品售价外,另外收取的服务费。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由于“递延收入”是伴随着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因此,实质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对收取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应设置“递延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所售商品时收取的售后服务费。收取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及科目,贷记本科目;服务期间确认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  相似文献   

3.
一、两者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收入实现的四个判断标准: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采用列举式的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①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相似文献   

4.
高金平 《新理财》2003,(6):44-45
税法规定,“异地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异地销售”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怎样才能正确理解该政策?降低税收成本……  相似文献   

5.
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税收扣缴义务人明了有关税收的纳税环节、纳税时间、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笔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条例,汇集以下各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相似文献   

6.
本文梳理当前法律法规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剖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理,从新收入准则、信息不对称性和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角度分析当前的规定,发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商业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完成后形成法律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判定原则是正常销售实现过程的逆过程:即按照先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含合同约定收款日)和控制权转移的当天的先后顺序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7.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下列两种情况:一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笔者认为,企业采用赊销方式,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定为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欠妥。企业为了扩大销  相似文献   

8.
对改进现金折扣帐务处理的探讨河北省隆化县物资局王文德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赊销是允许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这一定期限称为信用期限。信用期限到期日即为...  相似文献   

9.
《会计师》2011,(10)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相似文献   

10.
会计与税收上处理的差异分析 "发出商品"是指销货方在商品发出时,按会计制度规定尚不能确认收入实现但已送交购货方的商品.实际操作中,由于代销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基本是一致的,笔者仅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其他"发出商品"方式作一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1.
最新法规     
《税收征纳》2011,(12):41-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  相似文献   

12.
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计税收入,即以扣除折扣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该销售行为采用总价法核算,以允公价值全额作为会计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当期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对前述销售行为(12),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根据“所得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税收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确认会计收入,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收法规规定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收入,两确认的金额存在差异。二是财会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还存在一些其他矛盾,例如,对前述销售行为(1),“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发出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受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即买托方实现销售后)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2),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受托方在收到代销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税收法规规定在受托方实际支付贷款时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13.
《税务(福州)》2000,(1):45-49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相似文献   

14.
读罢《上海会计》1992年第4期赵平安等同志写的《取得债权≠销售实现》(以下简称“赵文”),全文从几个方面否定了商品销售入帐时间以取得收取货款权利的时间为依据的规定。笔者不敢苟同,也想谈谈销售实现的时间标志,望同志们指正。“赵文”仅以发出商品收到货款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至少有下列不足之处。 1.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即应计制)的原则。我国观行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均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国际会计准则1号》规定:“继续营业、一致性和应计制是基本的会计假定,亦即执行会计实务的前提。”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方法,凡是本期内实际发生的一切收益、费用,不论其是否在本期内收到或付出,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费  相似文献   

15.
咨询台     
《会计师》2005,(4)
1.企业有一笔“发出商品”(有证据表明对方企业短期内无法付款)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合同已约定收款时间),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如何办理该业务?合同该如何订立?另外是否需要公证?(江苏省王叔敏)答: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已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也不需要公证。问题中所提的“发出商品(有证据表明对方企业短期内无法付款)”如果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相似文献   

16.
视同销售业务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花 《会计师》2011,(3):21-22
<正>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可以理解为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视同销售货物是否确认收入,应根据收入的定义及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判断。《企  相似文献   

17.
今年第七期《税收征纳》刊发了周翼撰写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选择》一文,笔者读后,现就文中几个问题提出商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送货运输服务业务的征税问题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运输服务业务,在“营改增”前,属于一种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本应以取得的货物销售额和提供送货运输服务销售额之和按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18.
《在收与支的联系中构建依法诚信纳税格局》中高培勇教授从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说开去,认为依法诚信纳税实际指的是政府取得收入的过程,共建小康社会则指的是政府拨付支出的过程。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各有关行为主体之间的税收关系,均表现为“权力与义务的对称”。让纳税人从这个角度来认识税收,定位、体会税收,直至享有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可能是在当前的形势下,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构建依法诚信纳税格局的一条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自查属于专项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增值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是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的必要步骤,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同时也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需要。一般纳税人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纳税自查。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准确性自查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纳税自查的重点是:销售额的确认、适用税率的选择、进项税额的处理以及分析性复核。1、销售额的自查。主要审查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中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相关账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等原始凭证,据以确认应税销售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重点审查: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销售折让是否按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否按规定扣除等。2、适用税率的自查。应重点审查:税率的选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低税率货物的适用范围是否恰当;税率发生变动的货物,计算纳税日期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分开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开核算的是否按规定从高适用税率;出口货...  相似文献   

20.
一、提前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企业应该确认收入.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都是不恰当的。但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常见情形包括:一是以开具发票作为收入实现的标志,而不管销售过程是否完成.商品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实际上.开具销售发票仅是税务机关作为计算纳税的依据.并不能标志企业收入的实现。如果企业销售商品不能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任何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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