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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不同于独有,因区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仅能及于其所分有的部分,而不能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区分所有也不同于共有。在共有中,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全部均享有权利。而区分所有人只能对于其所有部分行使权利。例如数人对于一建筑物分间、分层所有,各人仅能对于自己所有的特定的一间或数间,一层或一套房间行使权利,不能及于全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独特之处在于除了专有部分以外,也有一部分为共有部分,如墙壁、楼梯、走廊、大门等。在我国,随着城市的急速发展,高楼大厦鳞次栉地…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明确地阐述: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讨论"业主问题"、"物业管理问题",都针对的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非专有部分.物业管理更加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共有物业管理".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应该属于家政服务或者"管家服务"之类的性质,与日常所说的物业管理行业应分属不同的领域.  相似文献   

3.
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幢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建筑就是区分所有建筑,这种权利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等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文主要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  相似文献   

4.
依据正由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应属该草案第六章所规定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此类建筑物一般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组成.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不属专有而由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人法定或约定共有的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共有部分一般可分为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本体附属设施、建筑物基地、附属建筑物等类型.物业管理实践中,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各相关权利人针对该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往往会产生矛盾与争执.下文拟从纠纷客体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使用纠纷的典型形态.  相似文献   

5.
随着国内商品房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住宅小区在全国各地日益普及,而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纠纷,尤其是有关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的纠纷,层出不穷.从物权法理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大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1,即是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一幢建筑物,由专有和共有两部分组成,每一区分所有人对该幢建筑物既拥有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又拥有共有部分2的共有权.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住宅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小区业主"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对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认为不合适的,有权更换".  相似文献   

7.
现代多层高层住宅通常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即为数个所有人区分所有一幢建筑物,每一区分所有人既拥有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又对其共用部分拥有共有权。这种建筑物因不同于传统的单一所有权或共有权的建筑物,必然有其复杂的法律关系,德  相似文献   

8.
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问题。民事生活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绝大部分纠纷几乎都是因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不清而起。由此,论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的客体及分类,可以为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客体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9.
业主专有权是业主权体系中的核心权利,是传统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之专有权的上位概念。只有将业主专有权定性为占有方能完成其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完美对接。业主须在专有部分的空间范围内有限地行使专有权,当业主专有权受到侵害或无法实现时,业主可以采取公力或私力的方式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0.
李钊  曹阳 《现代经济》2003,(8):26-29
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髓《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没有国家行政法规的历史,也将我们学习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推向了高潮,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于我们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学习和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与积极作用。《物业管理条例》一个最鲜明的特点是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奠定了条例立法的理论基础。通过直接将发达国家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融入条例之中,使《物业管理条例》与WTO规则,国际惯例接轨。尽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找不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八个字,但条例的框架与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业主大会成员权,这些都直接融入到了条例中,体现了公平、合理、平等的立法精神。例如:1、业主权利义务。其实就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2、业主大会是作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只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授权并监督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就明确了业主大会是权利机关,而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关;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确定,就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即业主持有的共用部分财产的份额比例确定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业主公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组织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最基本的准则,自然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全体业主必须有义务遵守,4、业主大会有一般决定和特别决定,一般决定必须是由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到业主重大的,具体的利益的特别决定,如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维修基金筹集等都需要经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同时还应该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以真正领会和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为了让大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有更多的了解。在上期和本期《现代物业》上连载了我与曹阳先生《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目前我们正在酝酿《三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文章。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文章能够使大家更好地领会《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11.
所谓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和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权利。新制定的《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业主除了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以外,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也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便是业主的共有权.但是《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和抽象,本文通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界的相关学说,对共有权的客体、内容及共有权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落于京杭大运河河畔、风景如画的山东济宁运河小区。  相似文献   

12.
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共有部分的认定,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重要问题,实践中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有许多涉及共有部分的范围界定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共有部分在物理上是由不可分割之要素所组成,在功能上,是为全体业主所共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的共有部分,主要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天然共有部分、约定共有部分及建筑区划内的土地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其建设、投资、产权归属、移交及维护问题,应该从源头上解决,因为产权明晰是定纷止争的前提。  相似文献   

13.
地下车位不是住宅的从物,也不是住宅的成分.地下车位具有建筑物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是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单独成为权利客体.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除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外,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不随住宅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开发商在行使地下车位所有权时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限制.  相似文献   

14.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久已有之。据说,于公元前约2000年的巴比伦,即产生相当于今日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就近而言,现在的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编号1113—001)即为区分所有建筑物。有一些土楼作为集合住宅今天仍在使用。福建永定县下洋镇初溪村的集庆楼,建于明永乐十九年的1417年,距今590年。该土楼由二座同心圆形建筑和中心一座方形建筑组成(外圆内方)。  相似文献   

15.
刘炘 《现代经济》2007,(11S):34-36
所谓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和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权利。新制定的《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所有权制度,明确业主除了对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的有所有权以外,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也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便是业主的共有权。但是《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和抽象,本文通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的相关学说,对共有权的客体、内容及共有权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编者按]  相似文献   

16.
贾茹 《现代经济》2007,(10S):88-89
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权利基础为物业管理权,物业管理权为业主所有。物业公司获得业主的委托,获得这种专有的物业管理权,履行合同内容。对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义务,由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文就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我国高层、多层居住物业产权现状出发,以城镇商品住宅的专有、共有部分产权归属和权能行使为探究主线,阐述、界定了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业主专有和共有所有权,提出健全房地产法规、完善登记制度、规范开发商行为,发挥业主委员会纽带作用,切实维护业主权益。  相似文献   

18.
法学家们谈建筑物区分所有,一个物理学家在旁听. 物理学家手里还拿着区分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当物理学家听说区分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只专有一个空间,并且法学家们还准备定义这个区分所有的空间为法律上的物,他大惊失色.  相似文献   

1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使用之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民法通则也未作规定 ,为解决和避免日渐增多的建筑物使用的纠纷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部分使用权加以规制实属必要。文章着重探讨 :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界定及性质 ;区分所有者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及限制 ;共有部分的管理与费用。以期引起立法的重视  相似文献   

20.
刘炘 《现代经济》2007,(11):34-36
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 1、共有部分的范围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范围,我国物权法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也仅仅规定了"共用部分(共有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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