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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形势和海关监管改革的迫切需要,海关总署于2007年1月以155号总署令的形式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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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2006年12月21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法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被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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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加工贸易放弃管理调整为销毁处置管理。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海关总署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并重点就《办法》中有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发布了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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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加工贸易形势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发布195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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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第8期.谈了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应注意的一些事项.本期继续谈谈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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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社会反映良好。由于《办法》对过去深加工结转操作模式内容修改较多,有的企业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理解和操作方面的问题。从本期起,《中国海关》杂志连续请专业人士向大家介绍如何执行《办法》,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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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以第111号总署令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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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依据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行保函成为加工贸易企业缴纳税款保证金的多种方式之一。这种方式的采用在降低企业经济负担的同时提高了海关扣划税款的成功率,有利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完善。但是,《办法》本身对于这种税款保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规定主要涉及程序方面,对于保函的法律性质,加工贸易企业、中国银行以及海关三方各自就保函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的一系列基本问题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即使后来颁布的《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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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