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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而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债务重组收益,上述两项收益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相似文献   

2.
刘丹丹  陆颖丰 《新智慧》2004,(6A):30-31
为了防止企业将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而粉饰经营业绩,财政部于2001年1月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其明确规定,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是: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3.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其方式主要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对于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而税务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于二者的依据、立场和目的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异,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方式的纳税调整债务人方面,《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必确认为当期收益而计算所得税。而《办法》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将其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债务人而言,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例1:2005年...  相似文献   

4.
钱笑红 《新智慧》2005,(13):54-54
在以存货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债权人如何确认该项存货的入账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债务人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价值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②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存货。  相似文献   

5.
钱笑红 《新智慧》2005,(5):54-54
在以存货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债权人如何确认该项存货的入账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债务人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价值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②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存货。  相似文献   

6.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制度中的体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会计制度》借鉴国际会计的最新惯例,针对目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仅就“谨慎性原则”而言,一方面考虑企业面临的商业环境、增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专业判断,要求全口径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方面强调不许计提秘密准备。这样,企业就能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加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笔者现就“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十八点体现作以下表述:1.扩大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在原来计提存货、应收账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四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增加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三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要求,并具体列示了这三类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参考性条件,从而真正体现出资产必须具有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属性,借此提供更加稳健的会计信息。2.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在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债务重组产生的差额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列作当期损益。对于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确认为当期损失。在对...  相似文献   

7.
一、债务重组准则体现了务实的特点 1、对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权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在此删去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前提条件,而且也未强调债权人必须作出让步,这样就扩大了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也使债务重组的定义更加符合实际。 2、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大大减少。在旧准则中,用到公允价值的地方很多,而在新的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较少,在债务人的会计处理部分根本就没有出现公允价值这个概念,原来以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的现在基本上都代之以账面价值,这样就避免了许多人为因素,核算起来也更加方便。 二、仙务孟组准则更加简明,便于上市公司实务操作 】、以现金清偿债务时,新准则规定不区分是否计提损失准备,直接将重组侦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认为债权人的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新准则规定不用区分债务重组收益与资产转让损益,债务人直接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肘,旧推则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进...  相似文献   

8.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有较大变动,原会计准则不需要分清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只需将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9.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存货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用以清偿债务的存货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当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的成本。笔者认为,上述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有不妥之处,下面举例说明。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700000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甲企业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550000元,实际成本440000元。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入账,并不再支付给甲企业增值税额,乙企业未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根据上述资料,甲、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甲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乙企业700000元;贷:库存商品44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元,资本公...  相似文献   

10.
秦琰 《新智慧》2006,(11):72-72
新准则规定债转股时,债权人以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人账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首先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再确认为重组损失。  相似文献   

11.
一、债务重组概念及方式 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对债务重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原准则对债务重组定义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为前提条件,而修订后的准则不再强调债务人是否发生了财务困难、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只要具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这一特征,就作为债务重组。所以凡涉及债务条件改变的事项都可能成为新的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非现金资产价值不一定低于重组债务价值)等方式。 二、债务人会计核翼 债务人会计核算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企业不可能通过债务重组获取当期收益从而调整当期利润。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修订前的准则是以厨权人作出让步为前提条件,相关收益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人当期损益。修订后的准则相关收益或损失计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对于非现金资产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准则修订前是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为标准,准则修订后是以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标准。对于债务转为资本时,修订前准则允许将重组债务...  相似文献   

12.
周光荣 《新智慧》2005,(4):29-29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并只考虑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种情况)中对“债务转为资本”这一方式所作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相似文献   

13.
魏光 《新智慧》2005,(9):35-37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其方式主要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对于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而税务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于二的依据、立场和目的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异,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14.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不能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应确认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的这种变化,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掩盖矛盾,体现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但笔者认为,债务重组收益是客观存在的。对债务人来说,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而取得一定数量的收益,即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应作为收益直接或分期计入企业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界线,存在诸多不妥之处。本文拟就此作以下分析。一、债务重组收益的性质分析1.债务重组收益本质上属于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负债是债务人为获得资产或接受劳务而承担的,需在未来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的偿付必须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完成。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清偿到期债务的义务。债务重组虽然不属于正常的债务清偿,但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最终必须为清偿债务而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其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  相似文献   

15.
周光荣 《新智慧》2005,(10):29-29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并只考虑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种情况)中对“债务转为资本”这一方式所作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把这一差额进一步明确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既不符合“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核算内容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本文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已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应收债权的资产交换业务,以及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应收债权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务人应按重组债务账面余额转销债务,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转销债权等;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以应收债权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受让债权的应收金额确认应收债权等。  相似文献   

17.
李刚 《新智慧》2006,(10):32-32
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所谓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金额偿还债务。而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应收金额不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金额。在这种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是否真的无利可图,债权人是否真的未做出让步,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呢?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18.
侯迎新 《新智慧》2006,(10):72-72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当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得以恢复时,应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并补提折旧。按此规定,补提折旧是建立在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基础上的,只要固定资产的价值恢复,就应冲减减值准备并补提折旧。  相似文献   

19.
张陶勇 《新智慧》2004,(5A):23-23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如果会计期末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损失,也应计入当期损益。然而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时,对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企业根据会计标准所确认的减值损  相似文献   

20.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遏制利润操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等八项准则。本文试以债务重组准则为例,讨论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准则的内容及经济内涵 债务重组准则并不是一项新制定的准则,而是对原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修定,与旧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其更加简化、务实、稳健。 l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债务转为资本时,需要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两种情形;以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和未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两种情形;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还要找出公允价值,对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以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不同处理,这使会计核算变得较繁琐。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对这些差别均不再区分,尤其是公允价值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在债务人的会计处理部分根本没有公允价值这一概念,而是以账面价值作为人账基准,这样更便于实务操作。 2旧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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