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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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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号》)规定项目公司从事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作为固定资产,只能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从事公路建造与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要求严格规范所取得收费权资产的确认及其会计核算行为。企业也应当参照《解释第2号》的规定,将投资受让的公路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要将通过建造取得的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相关问题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予以解决;《解释第2号》中有关确认金融资产等表述,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相似文献   

2.
公路收费权的确认与计量问题一直颇具争议,实务中不同主体对收费权的会计处理也各不相同。本文认为,对于事业单位管理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虽不符合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应该辅助登记核算以反映管理信息。对于公路经营企业的BOT业务,应以工程造价为基础在项目完工后一次性将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若存在可收取补偿款,则要分情况考虑补偿款的用途来选择会计处理方式。此外,应将预计负债也考虑在内。  相似文献   

3.
一、公路收费权概述1.公路收费权的定义及特点公路收费权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在国家依法允许设立的收费公路上,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我国的《公路法》将收费公路划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相似文献   

4.
浅析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公路资产的核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莉莉 《交通财会》2008,(3):41-42,44
本文对现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自建公路取得的资产采用固定资产核算,而通过支付对价受让公路收费权形成的资产采用无形资产核算,这两种核算模式并存提出了质疑,然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两种核算模式在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后续支出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两种核算模式没有本质区别,本文认为对公路资产核算应该统一,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公路资产均应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相似文献   

5.
收费权转让作为深化公路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收费权转让融资为促进中国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近些年来,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的政府回购(公路收费权政府回购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将其所有的公路资产授权给经营单位经营一定期限后,提前终止授权进而取消收费权,使公路资产的国家所有权恢复完整性)现象逐渐增多.笔者拟对收费权的政府回购现象进行探讨,以便对收费权政府回购行为进行指导,尽量避免在回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6.
收费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收费公路,简称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相父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包括利用贷款、集资款新建、改建的高等级公路或大型桥梁、隧道等。收费公路存某些省亦称“四自”公路,即由公路投资业主“自行投资、自行建设、自行养护、自行收费”的高等级公路或大型桥梁、隧道等。笔者主要针对除高速公路之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管理存往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经营性收费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家制定这种“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有利于加快各地公路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在建设高等级公路项目中,发展了多种融资方式。笔者对BOT融资模式、BT融资模式、外商直接投资融资模式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8.
我国高速公路市场化经营通常采取3种模式:一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企业化管理的临时部门;二是成立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购买有限期的高速公路收费权;三是建立建设、经营一体化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上述形式的经营性公  相似文献   

9.
正研究相关完善机制、促进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必须与深化交通体制改革密切结合,换言之,深化公路交通体制改革,其本身就是完善公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什么推崇"辽宁模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高速公路资产包括实物资产与收费权资产,是实物资产与收费权资产的统一体。由交通部门管理的高速公路企业,能够实现对高速公路实物资产与收费权资产的统一管理,而如果将高速公路企业划归国资委管理,必然破坏高速公路实物资产与收费权资产的双重属性。交通部门与国资部门由于分别管理高速公路两个不同层次的资产,很容易发生矛盾和利益冲突。由于交通部门不能管  相似文献   

10.
郝剑 《交通财会》2014,(4):20-23
高速公路建设需求和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通过公路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建设资金需求的方式值得探讨。但在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政府还贷公路实行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诸多障碍,经营性公路则完全具备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我们应该着眼未来、立足现在,为顺利实行公路资产证券化打好基础布好局。  相似文献   

11.
1984年为解决公路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家提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与此同时,为开辟融资新渠道,国家允许外资、民营资本进入公路建设经营领域,公路资产也由完全的公益属性转变为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性质,由此有了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之分。两种性质的收费公路在我国公路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折旧的概念和作用、收费公路资产的特点、政府还贷公路企业的建设经营状况、经济负担、运转模式,现行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财务会计政策分析,提出了收费公路资产应当计提负折旧的观点;并对计提负折旧在促进企业账实相符、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企业对外融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抑制经营性公路暴利行为,增加国家税收,实现两类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3.
由于对公路收费权的性质不同认识,我国相关的会计实务发生过重大的分歧,曾长期无法可靠、有效地处理公路收费权的相关业务,给公路资产的建、管、养等政府行为和公路经营企业的管理活动尤其是筹融资活动,带来过严重的困扰。本文回顾历史、展望未来,立足理论进展和法律规制两大主线,对我国公路收费权会计的发展轨迹加以梳理,并分析其动力机制。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对我国收费公路产生的背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特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特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面临的困惑分析,提出了解决公路经营企业经营政府还贷公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原则和具体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印发标志着科学规范高速公路PPP项目合同经营方会计处理的制度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与PPP项目合同相关的建造收入、金融资产等会计处理事项仍存在值得商榷的必要,尚有进一步提升与完善的空间.基于一些案例企业的研究认为,由于经营方是为政府方投资建造PPP项目资产,故应按照有权向政府方收取的对价确认一项建造收入.金融资产并非PPP项目资产的一种确认模式,体现的是由于提供了建造服务而享有的向政府方无条件收取确定金额金融资产的一项合同权利.如果经营方享有的无条件向政府方收取确定金额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取决于未来提供的运营服务而不是已完成的建造服务,则不应确认一项与PPP项目合同相关的金融资产.  相似文献   

16.
政府还贷公路在建设和收费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数额巨大,本文分析探讨了通行费收费及管理单位是否应将这些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资产账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相似文献   

17.
不同的国家投资主体形式决定着资本筹集的不同模式。由于国家投资主体形式的变化,势必产生不同的高等级公路管理模式。目前,湖南省高等级公路在探寻公司化的途径中,通常采用三种模式:(1)成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企业化管理临时性部门。这种部门是有期限的,以还清贷款、集资为限,到期自动解散。如湖南省各路段收费站的收费管理处、还贷性高速公路的管理处等。(2)成立公路经营企业购买有期限的收费权,即收费权受让公司。建设单位将收费权依据评估价格转让给公路经营企业,由双方约定期限,但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最高期限30年,在此期间收费…  相似文献   

18.
贾欢 《交通财会》2011,(3):61-63
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是我国特有的两个概念,是在特定的背景下产生的。然而,在实务中却越来越难以区分,通过分析由这两个概念引发的一些问题,认为这两个概念在某些时候可以合二为一,统称为经营性(收费)公路。  相似文献   

19.
论公路收费权是公路经营企业的无形资产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试通过论证公路经营企业是依法 (主要是《公路法》)获得特许专营公路收费的特许经营企业、收费公路不是企业的实物固定资产、验证公路收费权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定义和条件 ,它是无形资产中的特许权的一个分支 ,是顺理合规的无形资产。初步揭示了其会计核算的特征 ,提出要建立专业《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以规范公路经营企业会计核算  相似文献   

20.
《交通财会》2012,(5):97-F0003
<正>交公路发[2012]149号2012年4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于2011年6月10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工作。近期五部委办在清理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对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采取行政措施转成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管理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个别地方还以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为由,继续进行违规转让或变更收费权属。为切实维护公路基础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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