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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金光 《新智慧》2005,(10):44-45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巳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再投资额&;#247;(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215;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15;退税率。  相似文献   

2.
《新智慧》2005,(28)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争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责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47;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247;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7月20日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其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笔者将就此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谈一些看法。财务会计是独立于税收管理的,它可以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但笔者认为,上述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投资的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假若A外商独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董事会决定用此未分配利润再投资,2000万元用于增加A企业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用于兴办B外商独资企业,将其作为A企业的一原料供应地。此时,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①用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资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②用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投资兴办B外商独资企业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与一般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相似文献   

4.
为了吸引鼓励投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该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郑可心  郑林 《新智慧》2007,(6):34-34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凡我国的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为了避免重复课税,对本国企业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税额扣除有全额扣除与限额扣除,我国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即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6.
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自2005年7月21日19:00时起,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本文通过对此次汇率调整对出口企业的所得税、出口退税以及利润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以期寻找新汇率机制下出口企业的盈亏平衡点。一、汇率调整对出口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汇率调整主要是对出口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下面笔者将分别来分析汇率调整前后的企业税前利润和所得税的变化。1.企业税前利润的变化。设企业以美元计价的应收账款金额为X美元,已知调整前的汇率为1∶8.27,调整后的汇率为1∶8.11,则企业税前利润变化量为:(8.11-8.27)X①,可以看出企业的税前利润是减少的。2.企业所得税的变化。设企业以美元计价的应收账款外的收入为A美元,可扣除的部分为B美元,设汇率变动前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a,汇率变动后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b,则企业所得税的变化量为:[(A+8.11X)-B]&;#215;b-[(A+8.27X)-B]&;#215;a②。如果汇率变动前后适用同样的所...  相似文献   

7.
尹芳 《新智慧》2004,(8A):32-33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缴’的汇总纳税办法。”在这一规定下,成员企业应分别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按60%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年度终了应在成  相似文献   

8.
所谓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口而给予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口企业将商品出口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后,国家按规定将部分已收税款退还出口企业。实践中由于国家退税滞后,往往导致出口企业资金紧张,需要向银行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9.
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问题解答,均没有做出明确解释。本文拟对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问题作简单探讨,供广大同行参考。一、税法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所属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以下简称“按当期实际数”)预缴;如果按当期实际数缴纳确有困难,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已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以下简称“按上年比例数”)预缴。二、预缴企业所得税常用核算方法剖析目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进行核算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的借方反映所得税的已缴数和预缴数,贷方反映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期末借方余额为已缴而未清算或多缴的所得税,贷方余额为期末应缴还未缴的所得税。1.采用“按当期实际数”方式预缴的企业,一般是先预提再预缴,预提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相似文献   

10.
李福  李太芳 《新智慧》2006,(3):34-35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据此,集团母公司年终在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在合并会计报表上填列合并缴纳的所得税。  相似文献   

11.
所得税的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占全部财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仅次于流转税而居第二.所得税是对利润的征税,所得税具有税负不转嫁、不隐匿,税负公平,调节力度强的特点.现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对经济的产生影响,需要完善现行所得税制度.  相似文献   

12.
齐战军 《新智慧》2000,(14):46-46
我国1994年以前,会计法规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所计算的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也基本相等。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出现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不相等,为此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对所得税会计处理作了以下规定:①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②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利润表中净利润前扣除;  相似文献   

13.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年度亏损的弥补问题,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都有相应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  相似文献   

14.
徐汉峰 《新智慧》2008,(9):33-3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2007税法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本文根据《2007税法条例》对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探讨,以期促进财务会计工作者正确把握现行国家税收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5.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分三步进行的:第一步是1991年7月1日在《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统一实行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第二步是1993年至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原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的统一;第三步是要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目前我国财税理论界与  相似文献   

16.
丁连第 《新智慧》2005,(5):55-55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关系 应付税款法是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之一。《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九十八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丁连第 《新智慧》2005,(13):55-55
应付税款法是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之一。《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九十八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以人民币计算的,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区分以下四种情况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或退还)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19.
《新智慧》2008,(4):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20.
一、递延税款贷项的产生众所周知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收入、费用方面的计算时间和口径不同 ,导致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 ,其中 ,由于计算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 ,由于计算口径不同产生的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针对这些差异 ,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时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等于企业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 ,并不会产生递延税款的问题 ,而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则会产生递延税款 ,在财务会计中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通常最可能的情况是递延税款账户有贷方余额 ,如企业按税法规定选择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费用 ,而选择直线折旧法来确定对外公布的损益表上的折旧费用 ,这样会计利润会大于应税所得 ,从而企业可以暂缓税款的支付。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 ,递延税款贷项数额将逐渐减少直至为零(假设企业不购进新的固定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说 ,递延税款贷项被视为一项最终会支付的“负债” ,故把它列在负债项下。然而如果企业继续投资购进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那么 ,递延税款的支付会相应地推迟。特别是对于正在成长的公司来说 ,递延税款贷项不会有可预见的转回 ,其数额会持续上升。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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