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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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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丽伟 《全国商情》2009,(15):124-125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留置权主要分为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这样区分将留置权人为地置于物权和债权系统中予以认定,仍有欠合理之处,本文认为,我国民法中的留置权的内涵存在诸多问题,与其他国家难以接轨,因而应在分析留置权实质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我国留置权立法.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完善我国船舶留置权制度出发,阐述了我国立法对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规定的不足,指出了完整的船舶留置权应包括承拖方的留置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及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并论述了船舶留置权的实现和清偿问题;总结了船舶留置权的消灭条件.最后,通过对以上个方面充分、详尽的分析,提出了对<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的修改建议,构建出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的体系.  相似文献   

3.
留置权属于广义的民事自助行为范畴,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将留置权界定为物权属性,限制了留置权保障债权实现功能的有效发挥。未来民法典应比照《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债法总则编"中增设债权留置,适度剥离物权留置与债权留置,整合与重构"民商合一"体例下留置权的一般化条款与特殊性规则,使债权人留置权在法律制度上得以有效的引导与规范。  相似文献   

4.
船舶留置权是《海商法》中的特别留置权,它在与其他的船舶权利相竟合时具有不完全性,为了保护船舶留置权,应从立法上对其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船舶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抵押权应当有效存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权须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自救主义和司法保护主义两种模式.我国应采用司法保护主义模式,即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拍卖船舶的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6.
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一直很少适用,其主要原因是《担保法》中有关留置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且范围过窄。2 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对留置权作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即扩大留置权担保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商事留置权,完善了留置权的实现程序,使得留置权这一担保方式焕发了新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7.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随着中国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展,最高额抵押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应用逐步增加.从最高额抵押的特点出发,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不同,探讨最高额抵押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应用及风险控制策略,对客户与银行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8.
论所有人抵押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抵押权为他物权,当抵押权与所有权因发生混同而归属一人时,抵押权并不必然消灭,所有人抵押权的权利人可基于其先次序的抵押权对抗后次序的抵押权人。我国民法应承认所有人抵押权这一制度,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在其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客体必须严格依法界定,在其与约定抵押权竟合时法定抵押权应当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的实现作为抵押权设立中最重要的环节体现了抵押权设立的终极价值。本文从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意义出发,对抵押权实现的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分析比较法和国内学界针对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理论,对我国抵押权实现方式的拍卖、折价和变卖三种方式进行分析;最后对抵押权与其他债权和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竞合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抵押担保是五种担保方式中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担保方式,但重复抵押与再抵押在立法上及司法实践上一直存在矛盾.理论上,再抵押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但实践中,常因抵押权设定时抵押物的价值跟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不一致,立法上肯定重复抵押则更具必要.  相似文献   

12.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或一定期间.所担保的债权额的确定,不仅决定着抵押权人得优先受偿的价值额,而且直接影响着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3.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在共同抵押制度中,共同抵押权如何实现,其实现规则如何设计更能平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是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对于共同抵押权的实现,通说采"价额比例分配主义".本文通过对各抵押物均设定负担额和部分抵押物设定负担额的不同情况举例分析,创造性地提出更为简便、实用、公平的实现规则"负担额比例主".  相似文献   

14.
抵押权的实现作为抵押权设立中最重要的环节体现了抵押权设立的终极价值。本文从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意义出发对抵押、权实现的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分析比较法和国内学界针对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理论,对我国抵押权实现方式的拍卖誊折价和变卖;三种方式进行分析;最后对抵押权与其他债权和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竞合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16.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立法直接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具有物权的性质与效力,优先于约定抵押权,但不得对抗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及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认定方面宜采相对宽松立场.承包人行使该权利时,应受合同内容是以工程为完成物、工程应属可折价或拍卖性质、履行催告义务等限制,但不受工程是否竣工及交付影响.在权利行使方式上,承包人可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17.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应明析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留置权的区别;只要双方约定的时间相差不大的都可视为"同时履行";还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同时履行抗辩权利行使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抵押权,其主体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担保范围仅限于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担保标的仅限于与建造工程债权有牵连关系的不动产标的物。同时,“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建设工程”包括消费者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的商品房和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建设工程。该权利不以登记为其成立生效要件,成立于建设工程竣工之时,且承包人须向法院提起确认享有该权利的确权之诉。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承揽人法定抵押权制度,建议在以后的立法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抵押权,明确实际支出费用的范围以及引入预为抵押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9.
抵押登记的功效在于公示抵押权成立之事实,从而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及对抗第三人。 未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法律既然承认其为担保物权,应赋予其一定的对抗力,应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20.
本文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回顾,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银行实务,探讨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认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主要有物权公示效力、保全请求权效力和保全抵押顺位效力,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预购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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