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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登记审查,涉及死亡时点、亲属关系和继承类型等认定,一直是登记机构的工作难点,耗费了大量优质登记资源。为缓解审查压力,登记机构采用了登记自行审查、公证前置审查、公证辅助审查等多种方式,力求登记零风险、低负担。按营商环境改善要求,登记机构购买公证服务,解决了登记机构自行审查“耗时长”和服务对象申请公证“费用高”问题;试点告知承诺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取证难”,努力实现“应登尽登”。从当前不动产继承登记审查现状入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工作实践,对继承登记审查方式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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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较大程度上仅仅方便了继承人,并未从根本上减轻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的压力。亟待进一步探究如何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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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的登记一直困扰着登记机构,其原因主要是尚未出台一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法来规范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标准。笔者现将个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进行归纳,主要为以下几种: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首次申请登记;婚前购买并已登记的房屋婚后申请转让;婚前的合法建房婚后首次申请登记;丧偶后再婚的一方继承了前配偶的房产申请登记;离婚后再婚的一方申请转让前次婚姻中所分得的房产;婚后通过购买、建设、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申请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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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登记册的概念和内容
我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房产登记册的概念做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房产登记册是指专门记载房屋状况和各项权利状态的特定簿册。上海、新疆、深圳等地的登记条例均规定,登记机关应设置房产登记册,对房地产登记事项做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要求登记机构将不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房屋登记资料公开,一方面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接受社会监督。与权属登记档案相比,房产登记册是不动产权利状态的“即时记录”,主要是记载某项房产权利的现状:而登记案卷包含了某一项权利更迭的历史记录,即使该项权利已经灭失或被转移,档案仍应当保存,日后凭借档案的记录,可以看出某一房产权利的变化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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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定远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提问:有一张某向权属登记机关反映,张某的祖父原有一处房产,已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张某祖父生前在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上写了“此房屋产权由张某继承”,并签有张某祖父的姓名和签署日期。而后不久,张某祖父去世,张某祖母也已不在人世。现张某欲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根据规定,须先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可是公证处人员称:像张某此类情况如要进行公证,必须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签字,现张某的叔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拒不到场签字,公证处根据此情况拒绝为张某进行公证。张某于是又到法院咨询,法院的答复是:既然你祖父已经写过由你继承并签署名字,你即可以凭此房产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现我局工作人员对这一问题处理的争议较大,请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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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提高各地房屋登记工作水平,适应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形势,当前,急需加速创建专家型不动产(房屋)登记机构。一、创建专家型不动产(房屋)登记机构的意义专家是指在某一方面有专门研究或独到技艺的人。对不动产(房屋)登记机构专家(分别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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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施行以来,全国不少地方掀起了夫妻房产的"加名热",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夫妻房产归属的热议。撇开夫妻房产复杂的社会属性不论,本文仅从房屋登记的角度谈一谈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责任。长期以来,房屋登记究竟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争论不断。特别是针对夫妻房产的登记,一直是全国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取得共识的重点。在工作实践中大致分为三种办理模式:一是采取形式审查。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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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异议的涵义及其特征 房产登记册是房屋权属登记的缩影,是记载房屋状况和权利归属等基本属性的一个簿册。当房屋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时,在房屋权属再次登记前或登记过程中向房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同意见的申请,经审查后,可以就其不同意见而在该项房产登记册中做出记载的登记,称之为登记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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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归一方所有。因此,需双方到场。通常情况下,双方共同申请是原则,单方申请是例外,而单方申请一般都是申请一方在申请之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等物权。比如房屋修建,在修建事实行为完毕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确权判决或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确权判决或仲裁生效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些情况仅需已取得权利的人单方申请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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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多年来实行不动产登记权和管理权一体化的行政管理模式,谁管理谁登记,形成了现在分部门多头登记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一弊端,2007年《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以明确不动产的归属,发挥不动产的效用,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物权。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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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已成为我国房地产经济规模发展及房产监管的核心制度基础,基于不动产登记的金融体系能够全面展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具体信息,有效衔接实体不动产和金融资源,从而提高金融资源在房产经济中的运作效益,还能够规避和管控房产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金融风险。文章首先梳理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然后剖析了基于不动产登记的金融体系对房地产经济的促进作用,最后提出了基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房地产金融资源配置机制优化策略,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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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作为建立和实现不动产法的最基本制度,自《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以来,社会各界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其中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时的审查责任,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顺利建立和登记目的的实现,极为重要。对于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笔者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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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16日,为期两天的"2011年豫、苏两省房产权属管理业务交流会"在江苏省常州市全国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培训基地举行。两省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共计120余人参加了交流会。本次交流会是近五年来两省房地产业协会联合组织的第四次业务交流活动,旨在加强两省房地产登记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探讨行业发展新动态、新模式,促进两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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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分散模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但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这说明,一是房屋登记职责将从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真正成为一种独立的行政公示行为,依附于房屋登记的管理职能将予剥离。二是隶属房管部门的职责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如何把握先机,顺势勇为,是房管部门必须思考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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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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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劈分是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的方式将房屋权属分割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屋析产是指共有房产分割为各自所有的房产的行为。目前国家及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规和政策对房屋分割出售、劈分析产均规定得较为笼统。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因此,当事人因劈分析产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