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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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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美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莉 《上海保险》2003,(11):46-47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通过监管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是监管部门的主要目标,然而不管监管部门如何努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事件仍难免发生,保险公司发生危机后如何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如何对其进行补偿使其损失降至最低,也是各国监管部门极为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许莉 《中国金融》2003,(24):39-40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 通过监管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是监管部门的主要目标。然而,不管监管部门如何努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事件仍难免发生。保险公司发生危机后如何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如何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损失降至最低,也是各国监管部门极为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是保险监管部门基于监管的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的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希望根据这套报告来判断保险公司现在偿付能力是否充足,并预测保险公司未来偿付能力的变化。我国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正在逐渐建立,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本文从分析偿付能力报告目标出发,对现有的偿付能力报告提出一些改进建议,包括:建立预警指标体系形成多指标评价标准;增加现金流量信息;改善风险管理制度披露的内容;完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法律对保单持有人的权利,有着不同的规定;将保单持有人视为消费者,混淆了保单持有人与普通消费者的本质区别,弱化了保单持有人的价值,忽视了保单持有人应有的权利;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公司运营资本的提供者,分担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分享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具有参与保险公司治理的资格;保单持有人参与股份保险公司治理具有现实可能性和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保险公司破产是保险行业资源优化配置、提升整体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但保险公司破产将对众多保单持有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基于风险收益匹配理论,应予优先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险公司破产程序划分为破产前置程序和司法破产程序,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也应以此为界分。在破产前置程序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间接表现为恢复问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应构建层层递进的监管体系,设置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前参与程序。在司法破产程序中,着力于完善"保单转让"、"保单救济"和"优先清偿"规则。  相似文献   

6.
王婷 《上海保险》2011,(2):56-58,61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具有根据合同约定对保单持有人进行保险金给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不仅是保险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础,也因涉及公众利益而具有社会意义。保险经营具有风险长期隐蔽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加强其偿付能力管理。在保险经营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具  相似文献   

7.
《中国货币市场》2008,(11):68-68
该通知为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而制定发布,通知分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评估标准、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并表评估、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时间、计算资金运用比例的总资产口径,以及具体实施要求等方面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如通知分别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要求在华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确定主报告机构.并将其所有分支机构视为单一报告实体。  相似文献   

8.
贾晶 《保险研究》2015,(4):115-123
我国《企业破产法》和《保险法》等原则性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破产重整,但一些重要的具体问题概无明确规则可言。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是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的重要内容,应在法律制度中规定信息披露等有关要求,明确保单持有人的实体权益,优化程序设计,并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专业优势。  相似文献   

9.
分红保险是世界各国寿险公司规避利率风险,保证自身稳健经营的有效手段。相对于传统保证型的寿险保单,分红保单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是非保证的保险利益,红利的分配还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各国保险监管机构都非常重视对分红保险的监管,除了将保险监管的重点集中在分红产品的红利演示、分红基金的红利分配、分红基金的信息披露、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和分红基金的负债确认等方面外,对不同的红利分配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10.
《财政监督》2008,(6):78-7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2月22日制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该《问题解答》明确规定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和费率市场化的推进,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将大大增加.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建立我国保险公司的破产保证基金制度,以便在保险人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时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将其损失降至最低.  相似文献   

12.
滕辉 《上海保险》2009,(7):25-26,30
今年四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规则15》)及《实务指南》,该规则将于2010年第一季度正式实行。  相似文献   

13.
要闻     
《中国保险》2006,(5):4-4
吴定富: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重要作用;多项偿付能力编报规则年内出台;保险公司购汇境外投资原则获准。  相似文献   

14.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按照保监会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的要求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本问题解答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相似文献   

15.
我国资本保证金制度建立于改革开放初期,在当时不仅必要,而且事实上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免于因保险公司偿付不能而受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保险监管的日益完善,特别是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责任准备金制度的完善及保险保障基金的建立,有必要就资本保证金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本文在比较境内外资本保证金制度及深入分析我国资本保证金制度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基础上,从资本保证金提取数额、存在形式、例外情况处理等角度就完善我国资本保证金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正>资本,既是保险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和运营基础,也是保险公司信用的直接来源。各国保险法律制度多对保险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进行规范,从而形成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制度。我国保险公司资本管理制度肇始于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成熟于1995年《保险法》,对维护保险业稳定、保障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资本管理制度的滞后性逐步显现,亟待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7.
名刊辑要     
保险公司的资本状况改善众多中国的保险公司正考虑通过上市来改善企业的资本情况。其实除了上市之外,还有不少方法可供选择。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市场机遇,建立自己的市场地位,保险公司需要利用一切手段、千方百计增强自己的资金实力。上市似乎是一条途径,然而。在上市的漫长过程中所要花费的大量精力,往往令企业的高级管理层望而生畏。尽管政府鼓励国外战略投资者进入中国保险行业,但事实上,大部分战略投资者的目的只是通过在中国的投资获取经验,便于未来及时地建立自己的全资公司,不愿意将商业模式的细节传授给未来的竞争对手。当然,再保险也是缓解资金压力的传统方法之一。在中国,保单持有人是尚未被充分发掘的资本途径。保险公司可以向保单持有人提供贷款,并以保单作为贷款抵押。这种做法在中国是被允许的,而且这种投资通常被视为保险公司的优质资产,保险公司也可以利用保单贷款改善资本情况。  相似文献   

18.
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在任何时间履行全部责任(包括保单负债和其他负债)的能力。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偿付能力分为两种:一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即某一时点上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负债的差额:另一种是由保险法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它是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之差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  相似文献   

19.
欧盟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Solvency Ⅰ,以下简称“欧Ⅰ”)始于1973年的第1号非寿险指令和1979年的第1号寿险指令。尽管几十年来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欧盟仍认为欧Ⅰ无法满足全面评价保险公司风险和财务状况的要求,达不到建立审慎监管体系的目标,加之欧洲各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参差不齐,影响到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的保护以及欧洲单一市场的巩固和运行。  相似文献   

20.
涂帅 《金融论坛》2021,26(12):39-47
保险法中的寿险保单持有人是一个集债权、物权、公司治理权为一体,横跨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权利综合体,其法律地位源于合同约定,并由保单和保险公司备案予以确认.寿险保单持有人既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当事人,又是保险合同——保单的所有权人,同时还是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人和治理人.面对立法与实践的错位、两大法系的张力以及公司治理价值理念的变化,《保险法》应建构以保单所有权为核心,以受益人指定变更权、保单转让权、公司治理权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制度,以回应保险行业发展和保险司法裁判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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