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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注册商标时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各国无疑均持否定态度,坚决予以打击。但到底什么是恶意抢注、恶意有哪些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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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2011年3月,国务院又决定将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2010年9月20日,中美欧日四方商标主管机关在北京召开了“商标领域新问题研讨会”,这是四方商标主管机关首次就共同关心的商标恶意抢注等问题共同召开研讨会。我社高级顾问、时任国家工商总局国际合作司司长的安青虎先生在研讨会上作了“二十一世纪中国商标领域的新问题及应对”的主旨演讲。经本人同意.现将该演讲内容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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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奉行自愿注册原则,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随之而来的抢注、侵权行为也纷纷出现。虽然权利人可以通过请求行政机关确权或提起侵权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还亟待完善,在很多情形下无法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导致恶意抢注行为泛滥,严重影响正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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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等中国企业商标事件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2月24日,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中华商标》杂志社承办的“中国商标海外维权研讨会”在京举行,国内知识产权界权威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的官员,以及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八十多家媒体汇聚一堂,以案说法,对新形势下中国企业商标海外反抢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于恶意抢注中国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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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商标对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商标具有极大的价值,现行商标法又以申请注册作为保护商标权的前提,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开始产生并逐渐泛滥。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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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月4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表示,今年要下大力气完善商标审查及审理制度,着力解决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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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抢注行为在我国商标注册领域开始出现,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这不仅直接损害了被抢注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我们不能简单的停留在对抢注人的道德谴责上,对其进行分析并探寻解决途径是商标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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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已有两个多月了。这项新规定的公布,是商标局针对近年来在商标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争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针对性较强的行政措施。尽管这项新规定并不完全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也是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在总体不违反WTO规则和TRIPS协议的基础上,专门针对2001年新商标法颁布以来,在以自然人名义注册商标问题上出现的混乱局面,采取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及时有力的措施。笔者对此举总体上是认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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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恶意摹仿以及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恶意摹仿、抢注他人商标通常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情形是在与他人知名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进行摹仿或者抢注;另一种在与他人知名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进行摹仿或者"抢注"的情形,本文所重点分析的是后一种情形。由于知名商标未达驰名状态时通常不具有"跨类"保护的能力,因此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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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关于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案件的法律适用——“GORDON AND SMITH”及“Daawat”商标异议案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条就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作出了规定,其第三款规定:“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的同意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商标所有人的异议下,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此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制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抢注的行为,保护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权利。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10月27日修改之后,在第15条中也规定了对代理人恶意抢注行为应予以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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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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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为使用人占领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使用人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抢注与他人正在使用商标相同的商标.特别是欲借此规避法律、法规从中牟利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近来.由于该类案件数量有所增多,并且往往在发生抢注商标侵权纠纷后,商标被抢注人即使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也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这使争议裁定前的行为地执法部门在处理侵权案件投诉问题上常处于两难境地,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为避免在案件查处中出现执法不当,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遏止、杜绝故意抢注商标现象,有必要对抢注商标现象的形式、原因和执法对策予以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究。因在商标评审程序终结前.当事人的抢注关系尚有待确定,本文中为便于区分双方当事人,暂把提出被抢注的当事人均称作“被抢注人”,已拿到《商标注册证.》的当事人均称作“抢注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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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段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以下统称"恶意抢注条款")。从上述条款规定的字面理解,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系争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是恶意抢注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此外,商标的独创性(即商标内在显著性,通称"商标显著性")是适用恶意抢注条款的前提和重要考量因素,对该条款的两个适用要件具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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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针对当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现象而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恶意抢注[1]。该规定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恶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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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知名品牌“竹坝”商标遭抢注,在厦门市同安工商局的指导下,历经三年的商标争议维权,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的合议组依法审理,裁定对恶意抢注的“竹塥”商标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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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5年受理抢注(将商标抢注为域名)案件的数量比2004年增加20%。2005年,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共受理1,456件抢注案件。这一增长表明,自2001年WIPO该中心受理抢注案件以来,去年的案件数量达到最高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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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经轰动一时的泉州服装企业17个知名商标在澳门遭恶意抢注,泉州服装企业联合维权一事终于尘埃落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驳回了澳门居民吴楚帆对我市九牧王等8个服装知名品牌商标的恶意抢注,并同时授予这8个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在澳门的商标专用权。这一裁定目前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告》发布。此次泉州夺回的8个商标分别为九牧王、柒牌、皇宝、斯得雅、老人城、四海龙、阔发和虎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