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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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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松萍  王夷  肖立威 《魅力中国》2009,(27):182-183
行为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类型1。一、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基于串通投标罪其犯罪构成不足以惩治招标投标中严重不法行为的现实,通过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现存问题,刑法修正时可以考虑通过扩大犯罪主体涵盖范围、丰富"串通"的情节表现、将客观要件修改为"行为犯"与"情节犯"并存、完善刑罚梯级配置、增设"妨害招投标罪"等措施来对非法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治理.  相似文献   

3.
基于串通投标罪其犯罪构成不足以惩治招标投标中严重不法行为的现实,通过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现存问题,刑法修正时可以考虑通过扩大犯罪主体涵盖范围、丰富“串通”的情节表现、将客观要件修改为“行为犯”与“情节犯”并存、完善刑罚梯级配置、增设“妨害招投标罪”等措施来对非法招投标活动进行全面治理。  相似文献   

4.
现代刑法理论认为,行为是刑法的根基,犯罪是一种行为,在犯罪构成理论里,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行为不仅是连接犯罪构成诸要件的纽带,而且也是刑事责任理论赖以建立的支柱。因此,研究不作为犯罪问题,必须从研究刑法上的行为着手。  相似文献   

5.
犯罪既遂标准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犯罪既遂标准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目的得逞说进行评析后认为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 ,某一特定的危害行为的完成或者某一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标志着犯罪完成形态出现的情况 ,因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特定的危害行为的完成或者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我国处罚未遂犯理论根据的演变和我国《刑法》处罚未遂犯的理论观点,介绍了我国《刑法》处罚不能犯根据的理论分析及应有转变,得出了结论。认为,我国宜采用"具体危险说"来区分不能犯与未遂犯的界限,并以行为后所调查清楚的该行为因果序列中的一切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标准来划分不能犯与未遂犯。对不能犯进行严格的不处罚。  相似文献   

7.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危险接受通常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被害人自己支配实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参与到了被告人的危险行为中;另外一种就是被告人的行为支配实害结果的发生,属于合意行为。因此,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规范的保护范围、被害人承诺以及被害人自我答责都不属于危险接受的理论。在被害人参与的危险事件中,被害人支配着实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任何犯罪构成要件,可见被害人参与的行为所造成的时还结果不成立成犯罪。在基于被害人意志的场合下,被告人支配实害结果的发生,不具备阻却犯罪事由,具有犯罪成立的可能。现就刑法学中的危险接受理论进行简单的分析,以期能够进一步了解有关刑法危险接受理论。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中对于中止犯罪的规定过于严苛,使得为犯罪架设后退的"黄金桥"变成了"独木桥".为了弥补这一漏洞,文章借鉴日本刑法中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对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类犯罪人能否成立脱离及其脱离成立条件分别加以论述,借以对于完善我国刑法总则中对犯罪形态规定的不足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刑法中的大多犯罪一般主体均可构成,但也有一部分犯罪刑法规定只有某些具备特殊身份的主体才可构成,或因为行为人具备特定身份而影响刑罚的轻重。这些由于一定身份而成立的犯罪或影响刑罚轻重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叫做身份犯。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又叫构  相似文献   

11.
作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理由如下:其一,因果关系不能呈现构成要件所必须表现的犯罪活动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根本就不具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其二,因果关系不能确切的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其三,刑法因果关系不具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外在事实特征。其四,因果关系在认定和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起到的是“工具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对危险犯基本上都规定了两个不同的量刑处罚标准,即行为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处罚标准和行为造成严重实害结果的处罚标准.对危险犯未遂状态进行符合逻辑和适应我国刑法理论及符合刑法规范的正确界定,既须要对危险犯理论自身进行适当的解构和梳理,也须要对传统刑法理论进行审视和重塑.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对于中止犯罪的规定过于严苛,使得为犯罪架设后退的“黄金桥”变成了“独木桥”。为了弥补这一漏洞,文章借鉴日本刑法中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对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类犯罪人能否成立脱离及其脱离成立条件分别加以论述,借以对于完善我国刑法总则中对犯罪形态规定的不足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犯罪数额在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意义重大但并非万能;我国现行《刑法》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犯罪数额存在确立数额标准的越权性、数额标准内容的不确定性、数额标准的明显滞后性等问题。应遵循数额犯的立法原则,完善立法解释程序,废除授权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应提高;提高情节的地位,避免单纯以数额论罪。  相似文献   

15.
杨洁 《魅力中国》2014,(9):323-323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就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出总则性的规定,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念。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往往引起极大的争论。明确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法律属性.是十分必要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的构成要件、先行行为和成立条件等方面,还有待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6.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对象认识错误、方法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对于对象认识错误与方法认识错误应采用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应该就已经造成的危害后果认定为犯罪既遂,对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相似文献   

17.
朱晓征 《魅力中国》2010,(32):124-124
要求一般赃物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对物品赃物性质须是“明知”,是古今中外的立法通例。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即使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能成立该罪。这是我国刑法界的通说,对此没有争议。对于“明知”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笔者对“明知”的内容加以全面论述论述。  相似文献   

18.
当今经济高速发展,风险社会随之产生,故以规制抽象危险犯为对象的风险刑法应运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与补充,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这反映了我国对危险驾驶犯罪予以刑法控制的决心。在风险刑法的视角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扩大了本罪的评价范围,符合了公众对安全诉求的呼唤。在我国设置危险驾驶罪的具有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立法基础。危险驾驶罪的修改应该是审慎的,要理性的评价其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19.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大体上沿袭前苏联的模式,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四个有机部分.对比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主张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要件构成理论,分析两种理论的联系和区别.进一步针对国内学者时四要件说的争论及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思考改良完善的途径与方法.  相似文献   

20.
目前,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采用刑法的手段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使得各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我国也不例外。本文试从环境犯罪中是否设立危险犯、可否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以及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对环境犯罪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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