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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究竟采取那一种工资形式好?这是长期以来正在摸索而尚未解决的一个带有政策性的重大问题之一,各地农、牧场的领导同志和全体职工对此都很关心。我们发表这篇文章,目的在于引起大家通过对现行的几种工资形式的比较、研讨,进一步做好国营农场的工资工作,促进农场生产的发展。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工资工作干部和职工同志都来参加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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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是国营农场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在储备过程、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占用的,用于购买劳动对象(原材料),支付工资,奖金和其他生产费用的周转性资金。国营农场的流动资金来源,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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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垦第七期登截管文彬同志“关于国营农场几种工资形式的商榷”一文,我已读过。国营农场究竟采取那一种工资形式比较合适,这底确是个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老问题。在这里,我想就我个人几年来实际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提出一些不尽成熟的看法来和大家共同商讨。管文彬同志对国营农场的工资形式提出了四种,从其文章中看来,他是主张实行固定工资制,他认为固定工资制“利多弊少,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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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阿·卡拉什尼科夫 《中国农垦经济》1957,(1)
国营农场精简机构和农作业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的问题,很久以来就已成为国营农场生产工作人员所十分关心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农作业中的许多种类的工作是由极难统计的各种因素所组成的,然而劳动工资却完全脱离由劳动所产生的产品的成本。例如,在栽培蔬菜时工作定额和工资率是根据下列因素拟定的:在温室里选掘菜苗,运输,挖穴,下腐植质,栽植,灌水。这样,工序一共就有6个。这就很难统计每个工人的劳动,实际上是取消工人对完成上述任何一个工序的责任心、工作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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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营农场的工资形式一般是从月薪(固定工资)逐步发展到计件、计产等等。这种工资形式的发展,在当时似乎对生产起到一些推动作用,但从今天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长远利益看,问题还不少。这里仅就我场实行这三种工资制度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个人一点不成熟的意见,请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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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许多国营农场针对过去工资制度中的弊病,改革了劳动工资制度。目前,各场工资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基本工资加超利润奖励制度、固定工资总额的工分制、计件工资制、小段包工制、联产计酬制等。对这些形式,目前还有争论,实践中也在不断变化。本文拟对国营农场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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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是国营农场的经营方针。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通知中说:“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这就是我们的方针。”这也是国营农场农业生产的指导方针。这一方针,是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业生产本身的规律性确定的。 首先,农业生产是以土地为基础的,而土地资源本身就具有多样性。国营农场共有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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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工资分配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按照现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乡镇企业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工资,一是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二是成本工资(有的地方称计税工资)。由于乡镇企业没有统一的标准工资制度,各地工资水平差异较大,因而多数乡镇企业采用成本工资的办法。这种办法存在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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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国营农场的土地不计价入帐。现行《国营农场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营农场使用的土地以及公路、桥梁、水库、机井等,“属固定资产性质的财产,可暂不提取折旧,但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这一规定要求国营农场的土地仅登记在“另册”中“加强管理”,不以价值量反映在会计帐册报表中。国营农场的土地不计价入帐,源于苏联模式,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产物。按照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所述:土地不是劳动生产物,没有价值也就没有价格。国营农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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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随着国营农场内部兴办起职工家庭农场,实行包干分配,原有的等级工资制度已名存实亡。用传统的工资统计方法取得的工资总额只是个“档案工资”数,不能真正反映职工实际得到的劳动报酬。在这个新形势下,如何对家庭农场职工的个人收入进行如实统计,以较准确地提供全场的工资总额资料,就成了农垦统计工作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近二年来,江苏省东辛农场,在这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探讨.摸索出在抽样调查基础上进行推算统计的方法。实践表明这是能够比较实际地反映职工的个人收入水平和推算出国营农场工资总额的一种较好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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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营农场的全民所有制是否发生了变化?发生了什么变化?今后又如何变化等问题,垦区内外意见不一,我想就以上问题,发表一点看法。 一、传统的国营全民所有制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 传统的国营农场所有制,是指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它是形成高度集中统一经济管理体制的基础。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无论是生产财务计划,工资支付形式,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都是按国家指令性计划行事的,企业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职工更无权过问生产经营,而是被支配的劳动力。在国营农场内部,无论是农、林、牧、副、渔,或工、商、运,都是全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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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给职工家庭农场下这样一个定义:“在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不准确的,它与实践中的职工家庭农场是不相符的。这是由于: 第一,就目前职工家庭农场的状况看,还不是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它应拥有从事生产所需要的足够的生产资料和资金,能够相对独立地完成再生产的整过程;它除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外,与其他经济组织都是平等的伙伴关系,是等价交换关系;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有权决定自己的经营方向,有权处理自己的产品,有权决定经营成果的分配。目前我们的职工家庭农场显然做不到这一点,它要承包使用国营农场的生产资料,要由农场为其垫付生产资金,要接受作为经济组织的国营农场的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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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国营农场的成本核算工作,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农场全体财会人员的不断努力钻研和学习苏联先进经验,无论在提高国营农场的管理水平、防止浪费、降低产品成本,扭转不问成本的单纯任务观点或在积累成本核算经验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缺点,集中表现在成本核算的目的不够明确、手续复杂繁琐,以及核算工作脱离生产、脱离群众,为核算而核算等方面。在全民整风运动中,尤其是在全国大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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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观念 1、摒弃“生产什么就卖什么”的产品农业观念,确立“国内外市场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的商品农业观念。这是因为:国营农场商品率与商品量较高决定安排生产时必须优先考虑销售。以粮食为例,按农户计算的商品率,我省农村仅有20%,而国营农场在80%以上,每个劳力产粮,农村仅有1吨多,农场为6.5吨。这也就是说。农民生产主要是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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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近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行政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些规定,借鉴了国外会计界已实行多年的“制造成本”的概念,改变了我们原来按“完全成本法”核算产品成本的传统做法,这是我们农垦企业核算产品成本必须遵守的原则。国营农场在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这一规定时,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