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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研究的新热点课题,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起诉主体。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正式纳入到诉讼程序中,并规定了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2014年第四次刚审议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为“在设区的市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但是相比国外的立法支持和实践,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问题。本文拟研究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分析我国在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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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公益诉讼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也明确增加对公益诉讼的规定,使其地位得到了确认,但是法条中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规定的还不够明确,本文旨在从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的角度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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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一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热门领域,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正式出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率先实现制度化与法律化。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和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起诉主体资格要求及诉讼行使方式各有不同特点,同时也需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条件及诉讼权利行使加以必要限制,以求得公共利益的最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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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曼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1):26-28
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即包含“维护消费者权益”。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新增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何不同?本文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出发,论证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而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界定为消费者协会和检察院,得出以垄断行为是否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标准来划定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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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环境保护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应势而生的环境公益诉讼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议论也成为法学界的热点,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里却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足之地。因此,如何在我国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成为了我国学者密切关注的问题,并对此展开了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笔者也对构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关键问题一“适格原告”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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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消费公益诉讼的制度缺位与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利于维护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一元化和民事判决拘束力的相对性,容易导致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盲区。我们应从立法上完善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原告主体资格多元化的机制,健全消费公益诉讼的物质保障,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扩张消费公益诉讼既判力的范围,为消费公益诉讼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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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意义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消费领域中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新《消费者保护法》同时引入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从立法上赋予消费者一项补充性的救济方式。该制度的引进,大部分学者都没有太大争议,但对于本法明确规定的原告资格即只限定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有权提出公益诉讼这一条款,存在诸多争议,未能达成一致观点。因此,本文将对限定原告资格范围的界定合理与否进行理性浅析,以探求对主体范围限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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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公益诉讼再度成为社会的焦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也带采了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公益诉讼也即将成为人们保护环境的方式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资格,证明责任,费用承担,救济措施之构建,在理论界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讨论,本文想在此基础上,探索公益诉讼在立法方面的构想,以及公益诉讼制度需要的传播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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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庆明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0,(24)
在我国,尽管近年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民事公益诉讼层出不穷,但法院大都以不具备原告资格而不予受理.本文在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和理论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以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主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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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检察院、社会团体和公民的三元原告模式不仅有其现实基础,同时也有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和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意义。在允许检察院、社会团体和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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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益诉讼的可诉性、正当性以及可行性进行了讨论与分析,并指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迫切要求,且法学界对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一致认同。文章分析了在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存在的争议,主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以及相关制度构建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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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新增条款对公益诉讼制度有所突破,但仅仅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今天,机关和团体的作用在环境保护中已显得势单力薄。通过比较分析,行政部门并不适合充当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而其他三者的排位顺序依次是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最后是检察机关;同时也应该在诉讼中对其做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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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期以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加剧,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和环境问题也逐渐增多,人们开始运用环境权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这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本文通过介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概念确定标准,借鉴国外经验之后,笔者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提出一点意见,提议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和环保机关及检察院诉讼主体资格,以求更好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做到真正的为人民谋利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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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十五"时期,环保指标是我国唯一没有完成的国民经济发展指标,反思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以原告不适格为由止步于起诉阶段,长此以往一些环境侵害行为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将无法制止.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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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处在一个缓慢发展的阶段。通过分析对比中国公益诉讼网公布的公益诉讼案件记录,可以发现公益诉讼主体存在一定的错位。在原告方面,仅凭《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能符合社会的要求,而公民个人诉讼不仅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在被告方面,应该把相关责任单位及其监管的行政机关一同作为公益诉讼的被告,运用法律的力量来警示相关职能部门合理、合法的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源头上预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