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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丽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从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设专节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统一登记制度、臀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登记的查阅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对不动产物权的静态保护及其交易安全的动态保障,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的框架和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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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面纱终于揭开,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暂行条例的发布将会提速房产税的全面扩围,同时对于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也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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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与《暂行条例》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看来,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应该是公开的,否则系统本身的目的和功能就丧失了2007年,中国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写入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但"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让"统一登记制度"面临部门利益、职权再分配和法律修改等难题,导致"统一登记制度"进展缓慢,甚至一度陷入停滞状态。时隔7年之久,2014年12月22日,历经无数波折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终于正式与民众见面,且将在2015年3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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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事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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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41):244-245
随着中国的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动产作为经济生活中一极为重要的资产,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更是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处分、交易等。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与法制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相比稍略落后。为赶超当前世界不动产立法发展的趋势,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就成为促进我国物权制度发展和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虽然我国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介绍,但是缺乏全面和详细的阐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制度,以及与现实生活处理不动产登记的纠纷并没有很好的提出完整的解决条例。本文首先阐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效力,再进一步描述我国现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包括行政色彩太浓厚,公信力不足,公开制度不完善。文章最后笔者根据登记制度的缺陷提出三项完善建议,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实质审查制度和完善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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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审查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核心环节,但我国的登记审查方式并不明确。所以说如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采取一个合理的审查方式,是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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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审查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核心环节,但我国的登记审查方式并不明确。所以说如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采取一个合理的审查方式,是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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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进入实操阶段,它的展开将为房地产税的征收起到基础性作用,并推动遗产税、物权保护等一揽子制度改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房产证”将逐渐换发成“不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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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在没有引入公证制度的情况下,采取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不动产审查制度。我国登记机关在实际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义务,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缺乏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对原因行为进行公证,可以弥补其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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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专家称,将来楼市有望全面摸清家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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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第57条之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对票据付款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其仅对因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错误付款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使传统票据法理论之付款人票据审查义务标准遭受巨大冲击,并且涉嫌违法越权,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令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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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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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方式,但现实中纠纷时有发生。经统计和分析裁判文书后发现,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类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实践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具有基因相似性,对保证合同的规则类推适用,可以破解抵押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困境。在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件中,认定抵押人承担补充责任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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