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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其适用主体统一以“经营者”为称谓。本文通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到《反垄断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历史发展,研究我国关于经营者界定问题的现状,并通过对我国的各种竞争政策等的分析,论述造成目前经营者界定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经营者范围的界定标准进行具体规制的意义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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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竞争法 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制定和完善竞争法不仅是我国建立和完善国内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的需要,也是我国作为WTO成员方将要履行的义务。本文仅提出我国竞争法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将解决这些问题作为我国竞争立法今后应努力的方向。一、反垄断法的问题反垄断法也被称为自由竞争法,其价值理念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企业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反垄断法领域已经颁布了一些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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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竞合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五种类型: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交易;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招投标行为。上述限制竞争行为与《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垄断行为,在违法构成要件上的相似性,使得两者问呈现为一种典型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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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从诞生至今,从单纯保护个体经营者利益转变为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终极目标。竞争的核心在于赢得消费者,只有通过竞争法正确规范竞争者的行为,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在我国,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二法相辅相成,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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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使许多人走进了市场,有市场就有了竞争。法律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为了防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早在1993年9月就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个经营者,只有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与其他经营者公平、合法地进行正当的竞争。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呢?《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我国市场经济的情况出发,在第二章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到个私经营者的具体有:一、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从而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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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9):31-32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经营者集中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禁止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只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个条款。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计算市场份额、认定进入壁垒等,《反垄断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总局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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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反垄断和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是相冲突的;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并无必要;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故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之际,没有必要单独制定《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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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的界定(一)广义的竞争关系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对竞争关系的要求也不是狭义的,而是广义的。首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如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其立法目的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说不论侵害竞争对手、其他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二,该法第2条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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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德国是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源地。 1 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后经若干次修订 ,至今仍对促进德国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993年中国颁布第一部专门的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 ,至今已运行近 1 0年。比较两国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类型、适用除外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特点 ,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我国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 ,应协调好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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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和完善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越来越难以满足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反垄断法》呼声越来越高。2006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企业的垄断行为已成为人大代表关心的议题。制订、完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包括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成为当前经济立法的主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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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颁布施行以来,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立法时的条件所限,该法本身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憾,导致其实施结果未能完全达到立法时的预期。随着我国2007年《反垄断法》的出台,一个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体系已经建立。至此,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使其与《反垄断法》相协调已然成为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时代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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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来看,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简称“滥用行为”)。从我国市场上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情况来看,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一)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在我国有不少人甚至官方往往称之为低价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它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和典型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所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之一,是指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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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部分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不当追求以及社会道德和诚信的缺失等原因,致使市场上不正当行为形形色色、屡禁不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一般性规定和列举,但由于竞争的复杂性和我国法律的暂时滞后性,在实践中对某些不正当行为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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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部分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不当追求以及社会道德和诚信的缺失等原因,致使市场上不正当行为形形色色、屡禁不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一般性规定和列举,但由于竞争的复杂性和我国法律的暂时滞后性,在实践中对某些不正当行为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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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规定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三项职权,即:“(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工商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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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和我们的执法职责《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已是共识,并在执法中得到重视。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绝不限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制定该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只是该法的任务之一。“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是该法最重要的功能,是第一位的任务,维护公平竟争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