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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1999年第10期《驾驶员告交警》《交警如是说》和《专家的评议》,笔者对专家的评议第三点存在疑问: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和直属一大队对当事人_11孝生的罚款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十四条的规定吗?《行政处罚波》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何谓“同一个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应该是指在连续时间内的一个违法行为.如车辆超载由北京驶往山东,在北京至山东的整个行驶过程中,驾驶员都违反了关于载物的交通法规,因此这是一个连续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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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1999年第10期《驾驶员告交警》《交警如是说》两文介绍了四川省广元市长途线路局职工王孝生,因4次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被当地交警支队民警4次处罚(其中2次罚款)的经过。王不服,理由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三日内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先后两次实施了罚款,并将驾驶证和摩托车扣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王孝生的行为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吗?让我们回顾一下王孝生的行为经过:1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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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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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文章中提出“交警,你是在纠正违章吗”的疑问,进而得出“恐怕纠正违章是假,一切向钱看才是真”的说法是不对的。机动车辆超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乃至社会的稳定都形成了威胁,依法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本不是什么“向钱看”的问题。 对这种行为惩处的幅度,视其违法违章程度而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罚款五元外,有些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处罚力度更大(如1999年春运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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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3日14时许,河北省曲阳县西泉头村司机陈德顺驾驶大货车行至382省道定州路段时,因“不按规定牵引挂车”被执勤交警处以100元罚款。17时30分,行至河间市382省道6公里处,又被河间市交警大队民警拦下,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又处以100元罚款。陈德顺认为,同一个交通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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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城市交警大队改变过去纠正违章的方式,交警对违章驾驶员不再采取当面扣证、扣车、罚款,改用“暗查暗纠交通违章”工作方式。用摄像机将违章者的车型、车号、违章时间、地点及违章行为录下来,通过车管台帐查出违章车主和驾驶员,然后下达违章通知予以处罚。为此,这个大队先后购置了28辆巡逻摩托车、3部微型摄像机以及电视机、放像机等设备。被处罚的违章驾驶员看了录相后,心服口服。应城交警改革纠正交通违章方式@李艾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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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勤执法中,民警时常会遇到一些违章当事人,以“处罚不公”为由拒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不但有碍公务,也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月1日起,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开始施行。根据《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当事人不能拒绝签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因为:一、当事人拒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可见,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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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连此原则的具体涵义都未形成共识。笔者认为此问题的“瓶颈”就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理解。 1、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一般都认为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违祛行为就终结了。笔者认为对此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区分情况讨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1)对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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