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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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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凯桥 《中国外资》2012,(8):162-163,165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为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本身并无争议,《海商法》第222条规定被保险人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实质是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混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均未将被保险人作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为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本身并无争议,《海商法》第222条规定被保险人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实质是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混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均未将被保险人作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相似文献   

3.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缔约时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其主要依据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称《公报》)刊载的司法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和范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和形式、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拒绝的法律后果,以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及例外等,以便为人们的保险活动和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4.
钟可慰  王晓梅 《上海保险》2011,(6):20-24,45
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告知义务系其最重要体现之一。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告知义务人就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如实陈述。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6条对投保人告知义务进行了新的界定,其与原《保险法》的  相似文献   

5.
孙婵 《中国传媒科技》2013,(Z1):248-248
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告知义务制度的内容包括告知义务主体、告知形式、告知时间,等等。这一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在处理保险行业权利义务关系时,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冲突。本文详细介绍了保险法上告知义务制度的内容及相关制度,希望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与完善,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翟小波 《金卡工程》2010,14(6):214-214
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于某些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实践中,对“重要情况”的具体范围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将着重比较英国对“重要情况”的判断原则的变化,从而探讨我国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告知的“重要情况”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7.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两年仍然生存,则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保单生效条件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8.
关于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称不可争条款(Indisputable Clause)。该条款一般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达到一定期限之后(一般为两年),保险合同随即成为不可抗辩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提出任何质疑和争议。[第一段]  相似文献   

9.
陆坚 《保险研究》2011,(10):I0006-I0009
如实告知义务源于海上保险,系统论述和制度化始于英国。英国法关于告知义务的立法和判例,一直遵循相当严格的适用原则。如保险业本身的发展一样,这种严格的告知义务规则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告知义务只适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且在告知范围、重要事实的认定、未进行告知的后果等方面都侧重体现...  相似文献   

10.
2009年2月28日,中国保险法迎来了重大修正,新法经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新的保险法里,针对投保人的保护有了更为明确的措施. 根据目前施行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相似文献   

11.
被保险公司拒赔,是所有投保人都不愿见到的事情。其实很多拒赔是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的,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细心谨慎就能避免恶果。本刊总结了几个履行告知义务时最容易犯的错误,给大家以警示。对于很多人担心的,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会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问题,其实不用怕,带病者按要求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带来的并不一定都是不好的结果,反而对正常、顺利理赔是个有力保证  相似文献   

12.
被保险公司拒赔,是所有投保人都不愿见到的事情。其实很多拒赔是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的,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细心谨慎就能避免恶果。本刊总结了几个履行告知义务时最容易犯的错误,给大家以警示。对于很多人担心的,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会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问题,其实不用怕,带病者按要求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带来的并不一定都是不好的结果,反而对正常、顺利理赔是个有力保证  相似文献   

13.
<正>一、《保险法》第十六条法律条文检视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共包含七项条款:第一款规定了投保人的有限告知义务;第二款与第三款分别规定了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与行使要求;第四款与第五款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心态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分别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相应法律后果;第六款规定了保险人禁止反言的义务;第七款对保险事故的内涵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4.
蔡健晖 《福建金融》2004,(10):34-36
本文分析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对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主观过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及主观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进行了阐述。探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其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其在整个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理赔过程中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通过它所反映出的保险法基本立法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以期揭示保险合同必需体现的最大诚信原则。  相似文献   

15.
刘芳 《福建金融》2005,(12):47-48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互负最大诚信义务,就保险人而言,应向被保险人履行定约说明、及时偿付、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最大诚信义务,以避免动摇投保人对保险的信心。  相似文献   

16.
陆坚 《上海保险》2011,(5):10-12,26
据统计,我国人寿及健康保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引起的。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和新增的有关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相关新闻和评论见诸报端。回顾一年多的理赔实践,新《保险法》第十六条在具体理赔实践中产生了不少新问题,给保险理论与实务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仍需进一步探讨研究。  相似文献   

17.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保险制度的诞生被称为"人类有史以来用以弥补各种损失所创设的最完善的制度"。其中,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运营的前提,保险人要正确估测危险,进而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都必须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为前提。没有告知义务制度的合理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健康有  相似文献   

18.
偶见 《上海保险》2009,(12):22-25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2年)后,保险合同就不再具有争议性,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理由拒绝赔付或解除合同的条款。《保险法》(2009年版)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使得保险人不能再以相对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随意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9.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特别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目前,保险法实务中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较为严重,针对这一问题,文章从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入手,告知义务的性质、告知义务的主体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探讨,以促进我国保险法的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陈鹏军 《浙江金融》2005,(5):38-38,46
保险条款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文,保险条款一旦订立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保险人只对保险条款上的规定负相关责任和享受相应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依据条款内容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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