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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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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损害赔偿是典型的专家责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在从事医疗行为时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于医生而言,患者处于信息和专业知识的弱势地位,因  相似文献   

2.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供需矛盾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玲 《上海保险》2005,(6):30-32
医疗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最早的职业责任保险之一。是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收取一定的保险费,负责其在医疗活动中因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在美国,80%以上的人口享有医疗责任保险,德国8500万人享有此保险。在我国,目前设有各类医疗机构100多万家,平均医疗事故发生率在5%以上。以北京为例,2003年共发生医疗纠纷8000余起,医疗机构赔偿金额达5000万元,占业务总支出的1%-2%,最高的单起案  相似文献   

3.
台培森 《金卡工程》2010,14(1):91-91
偶然防卫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侵害他人,但客观上却达到了正当防卫效果的行为。看似正当防卫,但它实际上是缺少刑法上的结果要件的行为,故意的偶然防卫成立未遂的故意犯罪,过失的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4.
薛鲁  陈烘 《中国保险》2003,(2):38-39
一、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 关于注师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期限额内负责赔偿".可见,注册责任险的标的限于因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执业行为而意外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属除外责任,不得纳入注师责任险的保险标的.那么,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成了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5.
(一)从性质上看,有故意制造的核算失真和过失造成的核算失真。 1.故意制造的核算失真,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有意不如实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金额、内容和时间,或者根本不按规章制度办理或记录经济业务,导致会计资料带有虚假因素。 2.过失造成的核算失真,是指受业务水平的限制或因一时工作疏忽造成了核算资料的某种不真实。  相似文献   

6.
本文运用关键事件技术对390例医疗服务投诉事件进行分析,对医疗服务失败的类型进行划分,并对医疗机构实际补救策略与患者期待补救策略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医疗服务失败类型主要包括医疗服务系统失败、医务人员问题行为和患者认知问题三大类。医疗机构实际补救策略与患者期待补救策略存在较大差距,在发生服务失败后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进行处理,没有期望、管理人员介入和舆论介入是患者最期望的三种补救措施。因此,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保持通畅的医患沟通渠道是预防或减少医疗服务失败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7.
加害人和受害人一方或双方存在故意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存在判断困难。在加害人故意和受害人过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表述,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但这否定了《民法典》颁布前排斥过失相抵的态度,没有充足理由,容易造成司法者的困惑。受害人存在故意时,既可适用第1173条减责,又可适用第1174条免责,缺少区分依据。双方均存在故意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混乱。比较法上,从共同过失发展到过失相抵,教义学上的“同种类过错才能相抵”发展出了很多例外,但没有理论能够予以充分解释。法典规则的不同不影响普遍法理的抽象。通过归纳案例可以发现: 行为人故意中的预见内容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时,如果故意的预见内容包含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应当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的预见内容不包含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双方均存在故意时,如果可以互相预见到对方的行为,能够适用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8.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与此同时,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迅速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行为固有的性质与特点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面临更大的压力和责任;如果这些压力和责任得不到适当的分担,势必最终损害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的切身利益,阻碍医学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在医疗机构中适度推行专家责任保险,使上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9.
一、医疗责任保险概述(一)医疗责任保险的含义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医疗过失责任保险,承保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在行医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中一个重要险种,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分类中的从属关系可具体表示为:医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10.
张焕英 《新金融》2001,(9):36-37
所谓券商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建立券商保险机构及保险基金,防止由于券商因过失行为或经营不善或因券商之间相互兼并造成利益损害,从而保障整个证券市场仍至国家整体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1.
<正>一、前言相关概念的定义:探讨中美注册会计师责任比较,首先应该厘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念。我国法律针对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违约,应承担的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进行了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三种情况的明确规定。法条中对过失或违约的情形也有明确的表述:(1)未能履行合同条款;(2)合格报告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3)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相似文献   

12.
吴银辉 《金卡工程》2010,14(2):56-57
精神损害是指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能以金钱衡量的精神或肉体痛苦及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所给予的一种财产的赔偿。植物人和精神病人虽然无痛苦感受能力,但依然享有权利能力,由于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及精神利益的损失同样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是该权利须由其代理人代为行使。构建植物人和精神病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保护植物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保险产品内容 针对医务人员因从事本职工作,受SARS等法定传染病传染、感染时,医疗单位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门推出了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以及附加治疗期间工资福利补偿保险、附加医务人员家庭成员责任保险,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支持医疗机构更好地履行自己救死扶伤的崇高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4.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者共同构成了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关系人。文章具体分析了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权利义务。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确定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权利主体,应以海洋环境损害所造成的权利损害后果为依据;侵权民事义务主体的确定,依赖于其所实施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目前,虚假的会计信息已成为困扰会计界的严重问题,而审计舞弊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是不可忽视的。所谓审计舞弊是指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因工作失误或犯有欺诈行为发生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包括:①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表现为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的缺陷;对客户的经营了解不够;采取不当的审计程序。②注册会计师的欺诈,是以欺骗或损害他人为目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相似文献   

16.
刘明虎 《中国税务》2009,(12):58-58
税收执法风险是税务机关或税收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疏忽、无意等原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给国家或纳税人的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纪律责任、执法过错责任。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已经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7.
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保护受害人精神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性质、适用范围和对象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等几个方面对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18.
医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因医疗差错造成医疗事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相似文献   

19.
杨涛  娄欢欢 《金卡工程》2010,14(3):44-45
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法院应统一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注重改进合议庭的组成,引入医学专家陪审制,强调司法调解的作用,尝试适用仲裁程序;在立法上,建议在民法典中设专节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在社会配套制度的建设上,开办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险种,分散医疗损害风险。  相似文献   

20.
人寿保险合同中故意犯罪条款的理论基础十分薄弱,其“威慑效应、鼓励效应”亦被夸大。保险法上,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采取“损害结果对象说”,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应等同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被保险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差异,“故意犯罪”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当被保险人构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免除保险人保险给付的责任。当被保险人对犯罪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对死亡结果亦有所预见,但对死亡结果为抗拒时,不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符合风险的偶发性原则。从创设人寿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出发,在考量现代保险法理及立法变革的趋势上,应当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排除故意犯罪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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